- 新版公司实用管理制度大全
- 张尚国
- 12689字
- 2020-06-26 11:28:51
第二章 企业组织结构管理制度
一、基本组织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旨在公司章程基础上,明确规定公司的组织机构、业务分工以及职务权限和责任(以下简称机构、分工及权限),以谋求公司业务有组织和有效率地运营,作为章程的组织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用语分别定义如下:
(1)所谓组织机构,是指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分担公司业务的组成部门。
(2)所谓业务分工,是指各部门应该执行的基本任务。
(3)所谓权限,是指为执行分担的业务所必要的权利。所谓责任,是指执行业务的义务,以及对行使或不行使权力的结果应负的责任。
(4)所谓管理者,是指主任、总监、经理及其副职。
(5)所谓监督,是指管理者以外的责任者。
第三条 执行业务的原则。公司的业务必须按照下面确定的原则执行。
(1)指令系统的统一。指示及命令全部按照已规定的系统,由上级发给下级,由初始部门向各流程中相关部门流转。
(2)在进行分工时,必须明确地维持其分管界限,以使业务圆满地进行。
(3)为谋求合作和业务的圆满进行,必须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努力搞好协调工作。
(4)要明确以政策为中心的计划实施,确认实施结果,并将实施计划与结果一起迅速报告。
第四条 行使职权的原则。职权须按下列原则行使。
(1)职权的行使者。原则上必须由该负责人员亲自行使职权。但是,执行业务中认为有必要时,在取得直接上级管理者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把一部分职权委任给下级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或者令他们代行职权,并且管理者可以限制下级负责人的一部分权力或限定其行使期限。
(2)职权行使的基准。在有其他预先规定了一般性的、总括性的或具体的基准的情况下,职权的行使必须服从这一基准。
(3)职权的委任或代行。在负责人由于事故或其他原因不能行使其职权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直接上级负责人代行其职权。负责人将其职权的全部或一部分委任给他人代行时,在这个职权范围内,负责人不得亲自行使其职权。
(4)对于行使职权的干涉。上级负责人不得干涉下级负责人行使职权,但不应该排斥上级负责人的指挥和监督。
(5)负责人之间的协商。当负责人之间相互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程序解决。
①当有主管职权者,则由其负责实施。
②当双方都是同一个上级负责人的下属时,由上级负责人决定。
③双方的上级负责人不相同时,由双方的上级负责人协商决定。
(6)执行单位和分工的执行是以科或项目子公司为单位时,由管理者统一负责。
第二章 董事和监事
第五条 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 常务董事、董事根据分工管理被委托的工作。当公司董事长因故不能行使其职责时,由同等地位的先任职者依次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的职责。
(1)负责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
(6)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
(8)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奖惩。
第八条 董事长的职责。
(1)领导董事会。
(2)建立管理董事会工作的程序(若同时担任总经理,应遵守由常务董事制订的该程序)。
(3)确保董事会充分履行其职能。
(4)召集董事会议,并同委员会主席一起协调安排各委员会的会议。
(5)依据董事的提议,组织常规的和特别的董事会会议并安排议程。
(6)确保供给董事会恰当的信息,审查支持管理层提议的文件资料的充足性和及时性。
(7)确保有足够的前期准备时间对关注问题进行有效地研究与讨论。
(8)通过向董事会成员分配专项任务帮助董事会完成设定的目标。
(9)制定董事行为规范,并确保每一位董事都作出较大的贡献。
(10)充当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联络员(如果同时担任总经理,将此职责授予常务董事)。
(11)同总经理一起,对外代表公司。
(12)与提名委员会一起,确保恰当的委员会结构,包括其各个成员和各委员会主席的分工。
(13)根据环境和需要,履行总经理和整个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的职责。
(1)领导执行、实施董事会的各项决议。全面领会董事会的各项决议内容及其重要意义,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各项决议,对各项决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决议的贯彻执行。
(2)实施公司的总体战略。组织实施公司的发展战略,领导创新与变革。
(3)根据董事长下达的年度经营目标组织制订、修改、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4)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负责与董事长保持良好沟通,定期向董事长汇报经营战略和计划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机构和人员调配情况及其他重大事宜。
(5)主持、推动关键管理流程和规章制度,及时进行组织和流程的优化调整,领导营造企业文化氛围,完善企业识别系统,塑造和强化公司价值观。
(6)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工作。负责公司员工队伍建设,选拔中高层管理人员;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代表公司参加重大业务、外事或其他重要活动;负责签署日常行政、业务文件;负责处理公司重大突发事件;负责办理由董事长授权的其他重要事项。
(7)领导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分管部门开展工作。领导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制定财务政策,审批重大财务支出;领导建立健全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组织制定人力资源政策,审批重大人事决策。
第十条 常任董事。
在董事会决定的经营方针的基础上,常任董事作为股东委托的管理者,确定经营的具体执行方针和内部统一管理的方针,并辅佐董事长工作。
第十一条 常任监事。
从股东大会上选出的监事中,再选出常任监事。除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一般职能外,其具体职能由公司董事长决定。
第十二条 咨询员。
在必要时,董事会可从卸任董事或监事中选出咨询员若干名。咨询员的任期为一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顾问。
在必要时,董事会可在有学识、有经验的工作人员中选出若干名顾问。顾问的任期为一年。
第三章 工作人员和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身份。工作人员的身份分为公司员工和公司实习员工。
第十五条 录用。公司录用人员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为依据。
第十六条 机构。在公司总经理下,作为执行业务的单位,设立中心、部。为进行特定地区的运营工作的管理,设立投资项目中心的子公司。在中心和部的业务运作中,为了便于实施监督,可设立室。
第十七条 职务等级。在中心、部、室、子公司中分设总监、经理、部门经理、主管,可以委任董事担任以上管理职务,也可以委托顾问或特约人员担任管理职务或监督职务。
第十八条 副职。根据需要,可在中心、部和室中设立副职,辅佐正职工作或令其代行一部分职务。
第十九条 高级研究员与研究员。
高级研究员担负指导和调查投资价值评价深度研究工作的责任,研究员独立担负项目的价值评价和评价方法的创新和完善责任。
第二十条 管理者代理和监督者代理。在管理者和监督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设代理者。
第二十一条 参谋和特约人员。必要时,可在工作人员以外设立首席经济学家、首席策略师和特约人员,委托他们担任工作或请他们协助工作。参谋从专业部门中选出,其他人员则从有学识、有经验者中选出,由公司经理任免或调动。
第四章 公司职务权限规定
第二十二条 目的。为保证本公司经营组织高效率地运转,使公司员工职责、权限明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职责及权限。本规定所涉及的主要用语的含义作如下界定。
(1)职责。职责是指为实现公司的经营目的,对各负责人划分所辖业务范围。
(2)权限。权限是指各负责人执行其职务所必要的权力的范围。换言之,是指负责人遵循公司经营方针和有关规定,在职务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下列行为。
①策划。
A.各负责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确定实施对策,并请上级负责人审查和决定。
B.各负责人根据上级负责人的指示,企划一定的事项。
C.某一部门依据其业务分工,企划一定的事项,或将企划事项向其他部门或机构呈报。
②申请。就自己主管范围以外代管事项的管理和调控,请委派部门予以审查、研究或同意。
③请示。各负责人在职务执行过程中,对于超越其权限事项,向总经理、董事会等请求决定的行为。
④合议。
A.各负责人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就需要与相关负责人协商或合作事项,征求相关负责人的意见,陈述己方的意见,最后协商决定。当双方意见相左时,则由上级负责人决定。
B.合议亦可采取召开临时会议或例会的形式进行。
⑤审查。对下级负责人提出的策划进行研究判断,如有必要则进行修正。
⑥决定。
A.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下级负责人提出的策划或已经付诸实施的事项予以最终承认或裁决,使之实施。
B.对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事项,在需要请示、申请、合议、审查等情况下,其所有行为均属内部决定。
⑦承认。职权拥有者在自己权限范围内,就某一事项的决定或实施向上级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提出报告或联系,对此的答复或认可即为承认。
⑧命令。依照规范的指令系统,上级负责人向下级负责人传达的业务指令。
⑨报告。下级负责人向上级负责人汇报业务执行结果的行为。
⑩通告。各级负责人依据其他负责人与自己职务是否有关的判断,就有必要联络事项和有联络义务的事项,向相关部门通报或提供信息。
⑪执行。行使规定的权力,或接受命令等组织实施业务。
(3)责任。各负责人在行使其职权时,负有下列责任。
①积极执行其职务的责任。
②对职务执行结果负责。
③在职权范围内向其他相关负责人提供信息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指挥与监督。各负责人都必须协调直属下级负责人的行为,及时下达指令,进行全面的业务指导,对业务运转状况进行科学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指示与命令。各级负责人为保证职权的更好发挥和所辖业务的顺利展开,在必要时,应对直属下级负责人下达指示或命令。
第二十六条 不可推卸的责任。各级负责人在其直属下级负责人不能正确地执行职务权限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辅佐。各级负责人在圆满地完成直属上级负责人分派的业务的同时,还必须就所管业务积极地提出意见或建议,以协助直属上级负责人更好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报告。各级负责人必须及时向直属上级负责人报告职务权限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上级负责人的代理。各级负责人在辅佐直属上级负责人的同时,根据有关指示,可以部分或全部地代理上级负责人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负责人的代理。各级负责人因故不在职务岗位时,其职权原则上由其直属上级负责人代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亦可由直属下级负责人代理。负责人委派职权时,须对其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代理者的责任。代理者行使职权时,原则上应负所代理的业务执行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不可委派的事项。各级负责人不得将下列职权委派出去。
(1)方针和计划的决定。
(2)对业务活动的综合管理。
(3)人事考核的决定。
(4)钱款等支出的承认和决定。
(5)其他特定事项。
第三十三条 规定的变更。本规定的变更修改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行使职权需注意的问题。在行使职权时,需注意下列问题。
(1)遵守组织原则。
(2)以大局为重,严禁倚仗权势、相互对立的态度和相互掣肘的行为。
(3)本规定所涉及的事项,原则上由董事长决定,但一些具体细节事项除外。
二、机构职责分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以及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现将各主要管理职位和机构的职责分工予以明确,力求责权分明、高效协调,以适应现阶段经营和发展的客观需要。
第二条 本规定只涉及公司管理职位和机构。
第二章 董事会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董事长。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重大经营事项的主要决策人,具体职责如下: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组织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年度计划、财务预算、投资及日常经营工作的重大事项。
(2)审核公司机构调整和重大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核批准。
(3)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4)提议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层人员的聘用、升级、薪酬及解聘,并报董事会批准和备案。
(5)根据总经理的提议,审核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聘任、薪酬和解聘。
(6)审核总经理提出的各项发展计划及执行结果。
(7)对公司总经理和高层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监控。
(8)定期审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其他重要报表,按规定审批公司的重大财务支出和资金事项。
(9)签署公司的出资证明书、投资合同书及其他重大合同书、报表与重要文件资料。
(10)签署批准公司招、解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
(11)在日常工作中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和监控。
(12)行使法定代表职权。
根据公司目前的实际工作需要,董事会设常务董事一人,协助董事长开展上述工作。董事长外出期间,由常务董事协调董事会各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董事工作要求。
(1)务必在任何时候都保持诚实以及在执行其职务时合理地谨慎行事。
(2)不得滥用凭董事职位或以公司代表身份取得的资料牟取私利或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五条 董事不得使自己处于与公司利益的冲突之中,董事必须对公司保持忠诚和信用,不得将自己置于职责和个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来谋取私人的利益。
(1)董事不得为了自身利益而与公司的业务相竞争。
(2)董事不得夺取公司的营业机会。
(3)董事不得私自与公司内的机构做买卖。
第六条 对于因为相信了一个过去的行为还没有被怀疑的职员所提供的虚假情报从而做出错误的判断,以及该职员的失职行为,董事不负责任。
第七条 董事在某类情况下的责任。
(1)如果董事违背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表决赞成宣布股利或以其他方式把公司的资产分配给股东,该董事与所有其他表决赞成或同意的董事,应对公司负连带责任,其数额为已支付的上述股利数额或分配的资产的价值数额超出在不违背公司规定或公司章程限制的条件下允许支付的股利数额或分配的资产数额的部分。
(2)如果董事违背公司法的规定,表决赞成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他与所有其他表决赞成的董事应对公司负连带责任,其范围为支付上述股份的对价数额超出在不违背公司法的条件下所允许支付的最高数额的部分。
(3)如果董事在没有支付或清偿公司所有已知的债务、债款或责任,或没有为其做足够的储备时,表决赞成在清理该公司期间把公司的资产分配给股东,则在公司上述债务、债款或责任未被支付或清偿的范围内,他与所有其他表决赞成的董事应对公司就上述已被分配的资产的价值负连带责任。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议闭会期间,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参加,对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进行议事决策的机构。管理委员会会议参加人员有董事长、总裁、执行董事、各委员会正副主任、副总裁、总会计师和董事会秘书。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职权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计划。
(2)审议、通过公司内部机构设置、调整、职责划分。
(3)审议、通过公司的工资、奖罚方案、内部管理制度和年终分配方案。
(4)审议、通过公司新发展项目、更新改造项目、股权收购和转让。
(5)审议、通过公司的证券发行、分红派息方案。
(6)讨论、决定各业务线负责人的年工作责任指标。
(7)协调、处理各业务线之间的纠纷和冲突。
(8)讨论、决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管委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前通知并做好会议记录。
管委会主任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总裁和常务董事担任,管委会核心领导小组由执行董事构成,执委主任担任秘书长。
第九条 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董事会所属日常工作机构。执委会设主任一人,其工作直接对董事长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组织研究和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业务架构、经营方针和年度利润计划。
(2)组织研究、拟订公司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倡导和落实公司规范化管理工作。
(3)组织拟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和业务工作程序。
(4)组织新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项目报批。
(5)组织拟订和修改工资、奖励方案。
(6)与财委会共同筹备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并负责准备上述会议材料。
(7)主持执委会各部室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提名各部室主任(经理)人选。
(8)完成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执委会在工作需要时可设置副主任,协助执委会主任开展上述工作。执委会下设投资发展室和经济研究室。
第十条 财务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简称“财委会”,是董事会行使财务宏观监控、资金筹措及证券和外汇投资职能的机构。财委会实行总监负责制,日常工作直接对董事长负责。其具体职责如下:
(1)组织拟订全公司系统的年度利润计划、资金计划和费用预算计划。
(2)组织拟订公司系统的财务管理和核算制度。
(3)组织编制并签署公司每月、季、半年、全年的会计财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
(4)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并负责新项目的资金保障。
(5)拟订总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派息方案以及下属企业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负责组织证券和外汇投资业务。
(7)负责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核工作,拟定下属企业财务负责人的任免名单。
(8)主持财务线的日常工作,负责财务部、资金部和金融证券部的协调工作,向董事长提出上述部室的经理人选。
(9)完成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委员会可设财务副总监、总会计师、财务顾问等职,协助财务总监开展上述工作。
财务委员会下设财务管理部、资金部和金融证券部。
第十一条 人事监察部。人事监察部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公司的员工招聘、人事任免、工资奖励工作及公司内部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等的监督检查工作。其职责如下:
(1)组织拟订全公司机构的人员编制计划。
(2)定期组织对各级管理干部的考核、评议,向公司领导推荐优秀人才。
(3)组织全公司系统内的职称评定工作。
(4)负责全系统企业的党务工作。
(5)负责出国人员的手续办理工作。
(6)负责调查、核实、处理系统内部各种检举信件。
(7)负责落实公司的奖惩制度。
第十二条 审计室。审计室是负责对全系统各企业、各部门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的职能机构,日常工作直接对董事长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拟订公司监察、审计制度,制订年度监察、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主管公司监察审计人员的推荐、交流、考核及业务培训工作。对公司监察审计人员提供业务咨询和指导。
(3)受理信访举报、申诉,负责公司违纪违规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4)参与审核招标文件及各类合同,参与并监督各项重大采购和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询比价、商务谈判、工程验收和项目签证。
(5)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制订审计项目的实施方案,客观、公正地提出审计报告、审计建议、审计结论,并跟踪落实。对公司是否依法依规运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组织开展公司重要项目的监察审计工作,重点对物流、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离任等重要经济活动开展专项审计及监督检查。
(7)通过监事负责组织对公司的资金和各项资产的安全及完整,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等进行审计。
(8)推荐和建议调整控股子公司的监事和监察审计负责人的人选。
(9)作为公司监事会的组成机构,审计室应根据监事会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对公司会计报告及关联交易做出审查。
第三章 经营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 总裁(总经理)。总裁由董事会聘任,其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闭会期间对董事长负责。其具体职责如下:
(1)组织制订公司年度经营实施计划,经董事长办公会议和董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2)主持公司经营班子日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
(3)全面执行和检查落实董事长办公会议所作出的有关经营班子的各项工作决定。
(4)负责召集和主持总裁办公会议,检查、督促和协调各线业务工作进展。总裁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正副总裁、总裁助理、办公室主任和本部各职能部门经理。总裁办公会议原则上半个月召集一次,会议纪要须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汇报。
(5)代表经营班子向董事长办公会议建议并任命经营机构各有关部门和下属公司正副经理。
(6)签署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7)负责处理公司重大突发事件。
(8)由董事长授权处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总裁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助理一人,协助开展上述工作。总裁外出期间,由总裁授权助理或其他人员代行其职责。
第十四条 行政副总裁。行政副总裁是负责公司日常行政工作的主管领导,日常工作对总裁负责。其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全公司系统思想、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筹划各种增强职工凝聚力的宣传、教育活动。
(2)负责拟订和修改各部门人员编制和员工福利待遇。
(3)负责安排公司的对外接待工作和各种对外联谊活动。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举止、礼貌用语、衣着服饰,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4)组织各类文娱、体育活动,活跃员工的业余生活。
(5)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办公自动化工作。
(6)负责公司的各种后勤保障工作,包括伙食、车辆、办公设施、通信、卫生环境等。
(7)负责行使公司日常行政监督权力,对违法乱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泄露公司机密、盗窃和破坏公司财产的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罚。
(8)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的规划、招聘、录用、考核、培训,建立一套完善的规划体系、岗位体系、绩效体系、培训体系、报酬体系,满足公司日常运作的人力资源需求。
(9)协助董事长和总裁处理公司各种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 营销副总裁。营销副总裁是负责公司本部的营销和下属营销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日常工作对总裁负责。其具体职责如下:
(1)组织研究、拟定进出口营销方面的发展规划。
(2)组织拟定营销管理的各种规定、制度和营销部门内部机构设置。
(3)组织编制年度营销计划以及贸易线内部利润指标分配计划。
(4)做好国内外市场行情调研工作,研究和拟定海外营销布点方案。
(5)向总裁提出营销各部门、下属各营销企业经理、副经理人选,在编制范围内对上述各部门、各营销企业的业务人员进行聘用、考核、调配、晋升、惩罚和解聘,核准上述人员的浮动工资、奖金发放。
(6)组织编制并向总裁(必要时上报董事长)提供下列业务报告:
①每月各业务部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及指标完成情况。
②每月资金需求预测及库存情况报告。
(7)搞好与政府贸易主管部门的公共关系,协调好业务部门与财务、行政部门和生产部门的关系。
(8)建立业务人员业绩档案,定期组织对业务人员的业绩考核和专业培训。
(9)审批业务人员借款单、差旅费、出差等。
(10)研究和拟定本部营销部门和下属各营销公司新项目的开发。
第十六条 总裁办公室。总裁办公室是负责公司文秘管理、公关接待和后勤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内部文件和外部文件的收取、编号、传送、催办、归档。
(2)负责总部的文件打印、复印,电脑和网络的管理与使用,传真和电报的收发工作。
(3)负责公司总部的报纸杂志的订阅、函件的发送和通讯系统的畅通。
(4)负责通知公司各种会议,做好领导班子会议记录,为领导班子起草有关文字材料。
(5)负责收集和保管公司各种对外宣传材料。
(6)负责公司的车辆管理、保养和维修。
(7)负责公司房屋财产管理和员工住房分配,追回已调离本公司人员非法居住的本公司住房。
(8)负责公司各种办公设施、用品的采购和管理。
(9)负责公司员工的生活福利,组织各种文娱活动,活跃员工业余生活。
(10)负责公司的对外接待工作。
(11)负责维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和整洁的工作环境,保持良好的对外形象,负责安排落实领导值班和节假日值班。
第十七条 劳动工资部。
(1)根据公司批准的报酬分配方案,负责审定各类员工的薪资标准和奖金发放标准。
(2)负责全公司人员的工资调整工作以及因试用、转正、转岗、升降职、退休和奖励带来的个别员工工资变动工作。
(3)负责员工考勤、调休、请假、加班管理与统计,按考核规定具体审定各部门职工月工资、季度年度奖金和津贴的发放。
(4)细化劳动工资管理规章,加强检查和监督,对违犯劳动纪律的人员按规定给予教育、批评或处罚。
(5)建立工资台账,负责及时、准确地编制劳动工资方面的统计报表,提出有关的统计分析报告和改革建议。
(6)核发工作证、工号牌卡和劳保防护用品。
(7)负责办理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
(8)负责新进人员的培训。
(9)负责处理劳务纠纷。
第十八条 业务管理部。业务管理部是公司内外营销活动的业务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出口配额、进出口审批证及许可证的申领。
(2)负责进出口合同、国内购销合同的审批、登记、换汇成本的核算,客户资信复查,合同归档、查询,合同执行的监督以及执行过程中合同变更的审批(包括电报、电传的审批)。
(3)负责出口货物信用证的审批、修改,并根据信用证制作全套结汇议付单据,办理信用证项下的产地证等单据。
(4)负责处理和各银行的联系、提示、交单付款以及议付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
(5)负责进口货物的对外申请开证、审单、付汇等业务。
(6)负责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报批及手册申领、核销等业务。
(7)负责进出口货物付款的审批。
(8)负责信用证项下货物出口放行的审批。
(9)负责所有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及退税报关单的办理。
(10)负责进出口贸易的统计工作。
(11)负责全公司合同监察员的业务指导和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管理部。企业管理部是负责公司各下属企业的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总公司与各下属公司年度承包协议的起草工作。
(2)督促、协助下属公司按照总公司工作计划制订并实施年度、季度工作计划,及时做好下属公司每月工作进度报表的汇总、统计工作。
(3)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下属公司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提出下属公司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和主要经营者的业绩考核报告。
(4)督促、协助下属公司制定与总公司相应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工作标准、工作责任、业务流程、协作关系、考核办法等,使各项管理工作逐步纳入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5)负责组织推行市场预测、目标管理、全面质量管理、成本利润分析、滚动计划等现代化管理方法,组织拟订工业企业的市场开发、产品开发计划和企业调整计划。
(6)组织实施办公自动化工作,并负责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维护、检修工作。
(7)负责企业年检、营业执照变更等工作,组织实施下属企业的股份转让、兼并、整顿、清产。
(8)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良好关系,协助下属公司疏通业务渠道,负责填报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各种调查报表,负责组织下属企业参加各类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
(9)协助做好下属公司之间业务关系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法律事务室。法律事务室是负责处理公司系统法律事务和经济案件的专职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1)参与决策,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
(2)预防纠纷。协助公司总裁及各下属企业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及各下属企业中容易出现漏洞的部门加强管理,逐步建立完善的监督约束机制;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活动的谈判工作,提出减少或避免法律风险的措施和法律意见;审查、修改、会签经济合同、协议,协助和督促企业对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履行。
(3)解决已发生的法律问题。处理或委托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处理公司及各下属企业处理诉讼案件、经济仲裁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负责处理企业重大或复杂债权债务的清理和追收工作。
(4)协助公司职能部门办理有关的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5)收集、整理、保管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料,负责企业的法律事务档案管理。
(6)与司法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保持沟通,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7)协助公司及各下属企业进行相关法律宣传、教育、培训。
(8)处理公司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务。
三、机构权责划分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明确划分各层人员的权责,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按本公司组织系统分为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经(副)理、科长、主任、职员等七个层级。
第三条 权责划分原则。
(1)维护统一指挥。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公司及其每一个部门都必须也只能确定一个人负总责并实行全权指挥,正职领导副职,主从必须分工明确,以利于协调管理。直接上级是唯一的,每个部门和每个人都只接受一个直接上级的领导,并仅对该上级负责和报告工作,其他上级领导的指令对该部门和个人是无效的。一级管一级,逐级指挥和逐级负责,一般情况下不得越级指挥;反之,也不应越级报告。
(2)保证责权一致。决策权、指挥权和用人权相统一;运用贡献分析法,正确处理直线职权、参谋职权和职能职权的配置。
第四条 各层人员的权责分为下列三项:
(1)经办、主办或提出。指该事项应由该层人员负责办理或其发动提出。
(2)复核或核转。指该事项应由该层人员负责复核或核转上一层级。
(3)核准。指该事项可由该层人员作最后决定而付诸实施。
第五条 各层人员均应切实负责,不可推诿。实施时,如遇困难或特殊事件发生,须向上一层级人员请示后处理。
第六条 各层级人员依本办法规定办理后,如需向其上一层级人员报告时,仍需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报告。
第七条 任一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应由相关单位协商后处理。
第八条 有关目标、政策、计划、标准及重要人事事项,应经总经理办公会商讨后,呈请董事长核定。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事项,可视事实需要随时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经呈请董事长核准并公布后施行。
企业组织管理制度经典案例
【案例一】
M企业的“瘦身”运动
M企业是一家生产监控、测量仪器等光学仪器的工厂,老厂长因年岁渐高,意欲退居二线。于是,全场上下开始民主选举,最后原来的李副厂长当选为厂长。
李厂长毕业于北京某名牌大学精密仪器制造专业,长期工作在该厂生产一线,先后担任过技术员、车间主任、分厂副厂长等职,闲暇之余他又学习了企业管理,可谓是技术兼管理于一身的人才。上任之后,李厂长便发挥他的领导才能,他经过一番观察,发现企业存在不少问题:全厂员工2400人,行政科室就有56个,每个科室有科长、副科长,还有好几名科员,全厂科室干部达800多人,占全厂职工人数的1/3。科室人多事繁,推诿扯皮现象层出不穷,这给厂的生产效率的提升带来了很大的阻碍。为此,李厂长决定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组织管理制度。他的措施概括起来就是给组织机构做减法,具体来说,就是把有交叉重叠业务的科室合并,精简出来的人一律到生产一线去。这一制度方案在各层次决策会上顺利通过,各级管理者也拥护。此后,该厂的管理轻装上阵,此前各种“顽疾”也迎刃而解了。
企业组织机构臃肿是大多数企业的难题,此时领导者要敢于给组织来一次“瘦身”运动,适当精兵简政,不要让有能力的人耗死在无谓的权力之争中,要让他们学有所用,真正为企业增加正能量。在机构消肿中,要分清各级职务,明确权责,互不重复,再据此配备职员,挑选胜任的员工,以提高组织机构的效率。
【案例二】
三九精神
三九集团是以生命健康产业为主业,以医药业为中心,以中药现代化为重点的大型企业集团。该集团从创业之初就奉行“高科技、高质量、高效益”的经营思想。经过教育、沟通,企业上上下下达成共识:不能将产品卖出去的企业家不是好企业家,不能创造效益的企业不是好企业。“艰苦创业,实业报国”因此成为三九集团的经营理念和企业精神。
三九集团的所有机构、职位,一开始就以灵活高效、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而设置,这就形成了“三九机制”中的“四个能”,即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机构能设能撤、工资能高能低。三九集团还把军队铁的纪律和科学的监督有机结合,形成独有的六个监督:法制监督、党内监督、制度监督、上级监督、群众监督和自己监督。
正是有了“三九机制”, “三九精神”得以转化为“三九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