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业集群互动机制研究:以长三角化学医药为例
- 范纯增
- 6228字
- 2021-04-03 02:14:12
2.2 长三角化学医药产业集群发展的现状问题
2.2.1 软环境发展滞后,市场机制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近年来,建立化学医药产业集群成为长三角各地政府发展化学药物制造产业的一个主要途径。但在此过程中,由于管理体制上以政府为主,过分偏重硬件环境建设,以致市场机制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软环境发展滞后。如上海、苏州、无锡、泰州等建立的医药科技园区定位为公益型科技事业服务单位,其管理人员也多为政府委派,许多科研院所分属不同的行政部门,存在各自为政的问题,软环境建设仍然停留在集群环境建设的初级阶段,即力图通过优惠政策降低综合商务成本,而对集群发展所需要的激励政策、合争政策的支持不够。
经验表明,一味强调优惠政策易形成对市场机制的过度扭曲,造成不公平性,不利于化学药物制造产业集群技术链、知识链和创新链的形成,进而难以全方位地、快速持久地促进化学药物制造产业集群的互动发展。
2.2.2 集群内企业结构、产业结构不合理
1)企业结构不合理
大企业具有自身研发的范围经济与规模经济。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研发边际收益增加,边际成本降低。对此,Henderson等人认为,企业规模对企业研发具有多种优势,因为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较大企业的销售较大,研发成本分摊在较大的销售基础上;而且大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在融资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J. Gallbraith指出,由于开发成本高,必然导致只有具有相当规模的企业才能承受的结构,即只有大企业适合创新,这也符合熊彼特假设。
我国的医药企业多、小、散、乱问题严重,缺乏大型龙头企业,集中度低。如1994—2001年间我国销售额排名前8位的企业集中度一直不足15%;2012年全国百强药企前五强销售收入占制药工业销售收入总额的8.82%,占百强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24.89%;前10强的销售收入占制药工业销售收入总额的18.63%,占百强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39.61%;百强企业的销售收入占医药工业销售收入总额的41.13%(见表2-10)。与之相伴,长三角的化学医药产业集群的集中度也很低。如2006年扬子江药业作为长三角最大的化学药物制造企业,其产值仅占全国化学药物制造总产值的4.32%,占长三角化学药物制造业产值的8.96%。
表2-10 中国医药产业集中度
资料来源:彭司勋,中国医药统计年报2006年,2013年中国药学年鉴,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14年。注:带“*”、“**”和“***”者为百强企业中的C3、C5和C10指数。
而早在1993年英国医药产业销售额前4位的医药企业的集中度即已达35%;1996年日本医药产业销售额前8位的医药企业的集中度为44%。2002年美国10大医药公司和它们的市场占有率分别是:辉瑞(Pfizer)10%,葛兰素(Glaxo Smith Kline)8.8%,默克(Merck)7.1%,詹森(Johnson)6.2%,施贵宝(Bristol-Meyers-Squibb)6%,阿斯利康(Astra Zenaca)5.7%,礼来(Lilly)4.3%,惠氏(Wyeth)4%,诺华(Novartis)3.9%,法玛西亚(Pharmacia)3.7%,合计达59.7%。2009年印度医药市场规模达到69亿美元,其中首位企业占市场规模的5.3%,前五家企业占到市场规模的22.5%。可见,上述国家的医药产业集中度远高于中国医药产业的集中度。
2)化学医药产业结构不合理
一方面,原料药与制剂生产的比例不合理。化学药物制造主要包括原料药和制剂的生产。国际上,一般原料药与制剂生产的比例为1∶10,中国的这一比例则为1∶1.38,上海为1∶4.71,江苏为1∶2.2,浙江为1∶0.43,长三角为1∶1.53。另一方面,产品结构不合理。如从集群化水平较高的台州来看,原料药企业中,高附加值、低污染的制剂所占比例较低,仅占10%左右,而且产品的延伸度也有不足。所有这些,日益成为困扰集群发展的突出问题。
2.2.3 集群企业协作配套差,环境管理不到位
1)集群企业间协作配套较差
长三角多数化学医药产业集群企业之间没有很好地建立起上下游的产业链关系,集群产业链短小而同化,企业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网络不发育,企业产品多重复仿制。这必然导致产品结构同化和市场竞争力缺乏,进而不利于医药产业集群规模的扩大和产业化水平的提升。如台州椒江的三大支柱产业之一的医药化工行业整体上产业链较短,且处于该行业产业链中的低端,产品附加值比较低;作为该地区医药化工的龙头企业,海正药业、东港药业和九洲药业都是以生产原材料药和中间体出口为主,其产品附加值远远低于产业链高端的药物制剂,它们为生产原料药所做的工作,已相当于制剂生产的80%,但是拿到的利润却只有国外制剂企业的1/5。椒江区有42家医药化工企业,但相互之间缺乏前后关联性,既不是彼此的原材料提供者,也不是产品购买者,没有形成产业集群应有的竞争优势。
2)环境管理不到位
医药化工是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行业,管理措施不到位就会阻碍化学医药产业集群发展。如台州群,在环境管理方面,当地尚没有建立配套的综合治理体系以及相关的治理企业,环境治理仅仅以关停、整改作为简单的解决措施。2005年台州已关闭了半数以上的医化企业,其中包括两家产值上亿的企业。化学医药产业基地因环境限制,2—3年内几乎没有新项目开工上马,其产值和税收比重不断下降,一批优秀的医化企业不断转移外地,这非常不利于该集群的发展。
近年来,长三角的许多化学医药企业开始注重EHS建设。它们在加快原料药生产向制剂生产转变步伐的同时,努力与生物药协同发展,推进新药研究开发,并开始由跑量思路向注重质量方向发展。所以这些均减轻了污染,增加了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空间;但这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医药工业污染较为严重的事实。
2.2.4 缺乏本土巨型跨国公司类带动企业
产业集群具有很多小企业,这些企业往往在创新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是产业集群的创新主力。但是从专利技术的申请量和拥有储备量来看,大企业依然占有主导地位。大型企业往往成为医药产业集群的骨架或者主力支撑。英国的肯特、剑桥、布仑特福德等医药产业集群的发展就主要是依靠在这里的英国最大的几个医药制造企业获得的。
医药产业集群活动具有资金、技术密集性特征,其竞争的本质是专利技术的竞争,而只有大企业才有实力和能力进行大量的新药研发。目前,长三角地区多个化学医药产业集群发展也得益于大型企业的拉动。如台州群有海正、华海、海翔、尖峰等,苏州群有礼来等,杭州群有默沙东、华东医药等,泰州群有扬子江、济川、中丹等,连云港群有恒瑞、豪森、正大天晴、康缘等。长三角地区拥有全国百强化学药物制造企业中的30%~40%,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长三角化学医药产业集群的发展。但是,长三角产业集群的大企业与国际上的大跨国公司相比,远称不上大,2014年长三角最大的制药集团扬子江药业的销售收入尚不及强生销售值的1/12,研发投入不及强生的1/50就是明显的例证。这不仅制约了这些企业的新药研发能力,同时还制约了其对所在化学医药产业集群的带动作用,使其难以产生推动效应。
2.2.5 集群效应不强
首先,由于结构尚不完善、实力弱、国际分工定位很低等原因,目前长三角化学医药产业集群处于微笑曲线的最底端,产业链短,复合性低,外部网络和内部网络不发育。这导致集群的创新——扩散机制不健全,技术溢出速度慢。
其次,一般而言,小型医药技术公司的创新活力强,是大多新药研发前期的主要推动者和实践者,是集群创新效应、范围经济效应和增长效应的重要体现。同时,小型化学药物技术公司还可以成为大型企业迅速增长的购并对象,是造就大型企业的重要原料和组件,是推动规模经济和规模研发效应的重要途径。但目前长三角化学医药产业集群中小型化学药物技术公司不发育,既存的小技术公司活力欠缺,缺乏魅力,以致大企业无法获得合适的并购对象而发展缓慢,这使得集群整体发展水平低,相关集群效应不足。
再者,长三角出台的许多政策主要是考虑龙头医药企业、大企业的利益,专门支持小型医药企业的政策较少,提升小型医药企业魅力的政策不到位,小企业更难以形成活力和创新力。
另外,集群发展战略与规划不合理,大企业不大等原因也是集群效应不强的重要原因。
2.2.6 一体化程度低
所谓化学药物企业一体化,是指企业研发——生产——营销功能齐全的业务活动与功能结构。化学企业一体化程度越高,越有利于化学医药产业集群的发展。
由于研发投入大,投资期长,风险大,营销渠道狭窄,国际化水平低,非业绩竞争等原因,长三角化学药物制造重产销、轻研发。从现有研发层次看,企业研发多是仿制,企业生产多是非专利药或原料药,或者特色原料药(专利保护期刚刚到的药)生产,研发过程需要动用的资源有限。因此,生产过程中无法以专利转让或技术许可等方式组织多层次生产。而当前的药品流通制度和行政区限制,阻碍了国内销售市场的自由流通,这自然也限制了产研销一体化的广度和深度。另外,企业规模小,财力限制等原因导致研发投入十分有限,这也使得产业集群和大企业无法形成高水平的研发——生产——营销的一体化发展。
2.2.7 集群功能结构不完善
良好的化学医药产业集群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在于能够激发研发活动,具备良好的产业链、产业分工和互动网络,保持良好的竞争秩序和产业集群的不断进化。
目前,长三角化学医药产业集群受机制体制、资金和人才限制等因素影响,产业链很短,这表现在其主要关注制造和带有零和博弈的低端市场的竞争,对化学医药产业的核心和关键——研发环节的关注不够等方面。
由于生产的产品结构雷同,长三角产业集群之间的竞争有余,合作不足。许多营销企业只要绑定几家医院,就会具有很高的、稳定的赢利。如一些二十几人、年销售几千万的小型批零企业,可能的利润往往会超过销售产值过亿元的生产企业。因此出现了销售企业“钳制”生产研发的现象——销售企业提供资金仿制、制造某些较为好销售的产品,并包销这些产品。虽然研发生产的目的是满足消费,是能够顺利地卖出去,销售导向生产研发是无可厚非的;但是销售企业具有过度的利润追求,具有短视性,如此只能使企业永远处于跟踪中下等技术,生产普药的境地,难以使企业专注于新药研发和注重于基础研发,无法进行技术、知识的广泛储备。
长三角化学医药产业集群以仿制为基本的研发体系,具有明确的努力通道,动用知识、人才、资金较少,风险较小。因此,企业、研发机构、研发组织机构的需求不足,限制了企业研发网络的构筑。而对于化学医药产业集群来说,研发网络是最主要的互动网络,是化学医药产业集群的核心,这方面的发育不良制约了化学药物技术专利和新药的研制。这无法为产业集群提供足够的活力和发展的后劲,难以有效推进化学医药产业集群化发展的进程。
2.2.8 研发投入不足,研发强度过低
医药研发是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研发资金支持的,而且这种资金的投入在不断增加。如美国开发一个新药需要5~8年,研发资金投入1975年为1.38亿美元,1980年为3.18亿美元,2001年为8.02亿美元。2011年美国所有PHRMA会员企业研发方面的总投入加在一起超过1000亿美元。自2000年以来,美国药物研究制造商协会成员公司在新药研发上的投资已超过5500亿美元(见表2-11,续表2-11,表2-12)。2013年美国PHRMA会员企业平均每研发出一种新药,大约需要花费12亿美元,仿制一种药,平均需要花费3亿美元。
表2-11 医药制造业科技活动经费投入情况(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www.stcsm.gov.cn.
续表2-11 医药制造业科技活动经费投入情况(单位:万元)
资料来源:察志敏,中国科技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各年。
注:1995—2008年按照资金投入来源计算,2009—2014年按照经费支出计算。
表2-12 美国药物研究与制造商协会会员企业新药研发投入(单位:亿美元)
资料来源:美国药物研究与制造商协会。
目前,我国医药产业研发环节正从各自为政的松散式研发走向区域化、规模化,但研发投入较低。如从医药科技活动经费投入看,1995年全国医药科技活动经费投入为10.82亿元,远不及美国药物研究制造商协会会员研发投入的152亿美元。2006年我国医药企业研发投入为101.3亿元,而美国药物研究制造商协会会员研发投入达434亿美元。2007年美国医药工业研发投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16%,印度医药工业研发投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10%以上,而我国一般仅在1%~3%(见表2-11,续表2-11,表2-12)。
目前,长三角地区医药企业的研发投入尚低于印度医药企业的平均水平,更低于美国的投入水平。而且,由于医药企业规模小,研发投入绝对量相对而言更小,故难以有效支持新药研发。
长三角科技研发投入占全国总投入的比重,虽然从1995年的28.47%上升到2006年的40.38%;但2013年再次下降到26.01%。且这些研发投入的强度和绝对量都较小,大型化学药物企业的研发强度都在10%以下,绝对投入量也只不过在几千万到几亿元。如2007年海正的R&D投入占销售收入的8%,恒瑞的R&D投入占销售收入的7.9%,扬子江的R&D投入占销售收入的5%,华海的R&D投入占销售收入的5%,正大天晴的R&D投入占销售收入的8%,新和成、先声、恩华的R&D投入占销售收入的5%,复星的R&D投入占销售收入的9%。而大型跨国公司的研发投入一般占销售收入的15%~20%。如2007年辉瑞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15.9%,上海罗氏全部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为15%。而且,由于企业规模较小,上述长三角企业的绝对研发投入量非常有限。如海正2007年研发投入仅为1.34亿元,而2007年辉瑞的研发投入为76亿美元。
随着时间的推移,长三角地区医药企业的研发投入就其绝对量来看,有了一定程度的增加,但就其占全国研发总投入的比例来看,情况却没有太多的好转。如2014年海正药业研发费用为4.18亿元,约占销售收入的5.53%,占药业品种销售收入的12.26%,其中分别投向仿制药板块2.57亿元、创新药板块0.65亿元、生物药板块0.96亿元;复星研发投入约为6.85亿元,占其营业收入的5.69%;上医药研发费用投入合计约为5.12亿元,占公司工业销售收入的4.61%,其中29.29%投向创新药研发,26.83%投向首仿、抢仿药研发,43.88%投向现有产品的二次开发。其他如恒瑞研发投入为6.5亿元,占销售收入的8.75%;华海药业研发支出为2.13亿元,占销售收入的8.71%;浙江医药研发支出为2.16亿元,占销售收入的3.29%;尖峰药业研发支出为0.17亿元,占销售收入的0.86%;康恩贝研发支出为1.06亿元,占销售收入的2.97%;康缘药业研发投入约为2.39亿元,占销售收入的9.32%;江山股份研发投入约为1.11亿元,占销售收入的0.37%,江苏吴中药业研发投入约为0.05亿元,占销售收入的0.67%;浙江京新药业研发投入约为0.54亿元,占销售收入的4.36%;新和成药业研发投入约为2.24亿元,占销售收入的5.38%;华东医药研发支出约为2.03亿元,占销售收入(医药工业部分)的5.52%;金陵药业公司研发投入约为0.4亿元,占销售收入的1.45%;海翔药业研发投入约为0.83亿元,占销售收入6.31%;京新研发投入约为0.54亿元,占销售收入的4.36%;仙琚研发投入约为0.88亿元,占销售收入的3.58%。
综上所述,尽管这些企业的研发支出均有所增加,并有力地支持了公司的项目研发和创新发展,但它们的投入份额仍然低于销售收入的10%。
从研发人员看,美国医药产业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重为23.5%,德国为18.61%,英国为17.6%,日本为16.5%,而中国仅为0.7%,长三角的这一比重也不超过2%。
总之,长三角这种短缺的研发投入和较低的研发强度,严重制约了企业的研发能力和研发专利的发明创造,以致长三角化学医药产业集群在低研发强度、低绝对投入量的情况下,只能进行仿制药品或非专利药生产技术的研发,难以进行新药研发,这自然严重制约了长三角化学医药产业集群的长期发展。
6)技术外生性与外资的负面性
长三角化学医药产业集群自主研发薄弱,新产品少,垄断优势较小,距离研发型产业集群还有很大距离。其制造设备主要依赖进口,生产技术具有外生性,核心技术专利掌握在跨国公司手里。而化学药物外资企业在带来技术、资本和管理经验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大的负面作用。如外资企业往往通过对同一产品申请多项专利,形成专利群,增加专利保护期;通过对本区竞争对手提出诉讼,延缓对手同类产品上市;通过影响政府的政策,维护自身利益;通过购买研发“幼苗”和购买并沉淀成果,维护自身产品的生命周期;通过合资有核心技术或管理经验或销售资源的中国企业等,来保证自己的产品市场。这都对长三角化学药物制造产业集群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