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会炒股的第一本书(超值白金版)
- 杨婧 李秀霞
- 438字
- 2020-06-24 12:10:31
第一章 什么是股票
什么是股票
最近几年,炒股已经成了一种潮流。“今儿您的股票涨了么?”成为很多人见面的第一句话。
股票究竟是个什么东西,竟然让那么多人追捧?
要想对股票有个大致的了解,我们首先要了解一下股票的起源。股票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迄今已有400余年的历史,它伴随着股份制公司的出现而出现。
1602年,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成立,荷兰人把所有类似于莎士比亚经典作品《威尼斯商人》中的安东尼奥那样的商人联合起来,成立股份制公司,目的是共同承担航海风险。为了募集更多的资金,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还向全社会融资。任何人只要出了钱,都可以去东印度公司,在小本子上登记,公司则承诺有收益就按比例给大家分红。农夫、小作坊工人、渔民……几乎每一个荷兰人都去购买这家公司的股票。
由于缺乏流通性,大家就想出进行股票买卖的交易方法,于是成立了最初的股票交易所。荷兰东印度公司是世界上第一家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而安东尼奥们甚至包括市长的女佣就是最初的股东,也就是股民的雏形。
明末清初,股票在中国出现。当时,一些大富商采用了“集资联营、合股经营”的策略,中国最早的股票由此诞生。1916年,孙中山和虞洽卿共同建议成立上海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并拟定具体规章制度,这标志着股票在中国的发展。1920年7月1日,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开业,证券交易标的分为有价证券、棉花等7类。这就是近代中国最早的股票交易。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1991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这两家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市场的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日臻完善。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股票市场也在不断地发展与完善,参与股票投资的投资者日益增多,股票投资已成为一种逐渐被人们接受的理财手段,而股票自然而然也成了人人关心的热门话题。
那么股票明确的含义是什么呢?
为了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股票的含义,我们先打个简单的比方:如果你做生意缺钱,你找朋友借钱,就可以向他承诺,生意做成后与他分红。你打个借条给他,这个“借条”就是一种变相“股票”,也可以说是一种资金证明。
如果将个人扩大至一个企业,股票就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金时,向出资人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其代表着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是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等。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股票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股票一般可以通过转让收回其投资,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是债权债务关系。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按其出资份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承担风险,分享收益。
具体来说,股票有3个特点:
1.风险性
股票的价格起伏与公司的发展状况息息相关,你买公司股票既有权获得收益,同时也要承担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导致股价下跌遭受损失的风险。
2.流通性
虽然股票不能退股取金,但是作为一种资本证券,它具备有价性,是一种灵活有效的集资、转资工具,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买卖。
3.无返还性
股票已经发行,持股者就不能中途索回本金要求退股,但是持股者享有红利分配权,并能够行使规定内的各项股东权利。
什么是股民
在股票市场上,凡是出资购买股票的人或机构,统称为证券投资者,即我们所说的股民。从狭义上讲,股民一般指合法持有股票的自然人。而从广义上讲,股民还包括出资购买或合法持有上市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的机构。
在中国,机构投资者目前主要是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券自营机构,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
在股票市场发展初期,市场参与者主要是个人投资者,即以自然人身份从事股票买卖的投资者。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证券市场出现了证券投资机构化的趋势。有关统计数据表明,世界范围内,机构投资者市场份额70年代为30%,90年代初已发展到70%,机构投资者已成为证券市场的主要力量。在我国,机构投资者近年来有所发展,但与个人投资者相比,其所占比重仍然偏小。
从理论上讲,股民获取股票通常有4种途径:
途径一: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而获得股票;
途径二:在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募集资金而发行股票时,出资购买股票,如股份公司在上市前要在本地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网络发行股票,这种股票通常被称为原始股;
途径三: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炒股票,这种形式也是我国股民获得股票的最普遍的形式;
途径四:因亲朋好友赠予而得或依法从亲属处继承的股票。
无论股票持有人通过何种途径获得股票,只要他是股票的合法拥有者,就表明他是股票发行企业的股东,就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购买股票作为一种新兴的理财方式,已有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其中。我国股民具有哪些特点呢?
1.跟风性
炒股已成为一种投资时尚,仿佛不炒股就是缺乏经济头脑。大多数股民,看到亲戚、朋友、同学因为炒股而获利就跃跃欲试,根本没有客观地看待炒股中的风险。
2.缺乏专业知识
由于炒股门槛低,无论文化程度如何,只要有资本就能参与,从而导致我国股民大多是不具有股票专业知识的人。
3.流动性
股票的风险性决定了不是每个股民都能满载而归,这就导致一部分亏损的股民退出股市。同样,因为股票的收益性,不断有新股民投入到股市。
4.投机性
很多股民往往是抱着发财梦而投身股票交易的,渴望短期暴富,带有明显的投机色彩,缺乏长期、稳定的投资观念。
股票的特征
几百年来,数以亿万计的人参与了股票投资,演绎了无数悲欢离合的故事。股票之所以拥有那么大的魅力,是因为它拥有一些其他投资方式所没有的优势、特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收益性
对于持有股票的股东来说,他所买入的其实并不是股票,而是股票直接指代的企业。这样,通过股票的方式,股东与企业之间建立起了利益共存的基础。好的企业可以创造高额的利润,作为对投资人的回报,企业或是通过送股的方式,或是通过派发红利的方式,将这些利润回报给股东。通过买入股票从而分享企业所创造的利润,这是投资者买入股票的最初目的。但是,通过企业的分红或送股来获取收益显然已不是投资者当前买股票的根本原因,投资者买股的根本原因在于股票价格可以不断上涨。
通常来讲,促使股票价格上涨的因素主要有两种:一是随着企业的赢利能力不断增强、规模不断扩大,原有的每股股票的价值及价格自然也会水涨船高。例如:某一企业最初的资产只有100元,它发行了100股,则每股只值1元。随后,由于企业不断成长、不断赢利,成功地将原有的100元总资产升值到1000元,那么,此时每股就值10元了。二是由于股票具有流通性,可以在二级市场转手买卖,这使得股票的价格可以被人为地“炒”高。正是由于这两点,股票的预期收益率往往极为诱人,从而吸引大量的投资者参与到股票交易中。
2.流通性
股票的流通性是指股票在不同投资者之间的可交易性。流通性通常以可流通的股票数量、股票成交量以及股价对交易量的敏感程度来衡量。可流通股数越多,成交量越大,价格对成交量越不敏感(价格不会随着成交量一同变化),股票的流通性就越好,反之就越差。股票的流通,使投资者可以在市场上卖出所持有的股票,取得现金。通过股票的流通和股价的变动,可以看出人们对于相关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前景和赢利潜力的判断。那些在流通市场上吸引大量投资者、股价不断上涨的行业和公司,可以通过增发股票,不断吸收资本进入生产经营活动,优化资源配置。
3.价格波动性和风险性
股票在市场上作为交易对象,同商品一样,有自己的市场行情和市场价格。由于股票价格要受到诸如公司经营状况、供求关系、银行利率、大众心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所以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正是这种不确定性,有可能使股票投资者遭受损失。价格波动的不确定性越大,投资风险也越大。因此,股票是一种高风险的金融产品。例如,称雄于世界计算机产业的国际商用机器公司,当其业绩不凡时,每股价格曾高达170美元,但在其地位遭到挑战,出现经营失策而招致亏损时,股价竟下跌到40美元。如果不合时机地在高价位买进该股,就会导致严重损失。
4.不可偿还性
股票是一种无偿还期限的有价证券,投资者认购了股票后,就不能要求退股,只能到二级市场卖给第三者。股票的转让只意味着公司股东的改变,并不减少公司资本。从期限上看,只要公司存在,它所发行的股票就存在,股票的期限等于公司存续的期限。
5.参与性
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股票持有者的投资意愿和享有的经济利益,通常是通过行使股东参与权来实现的。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大小,取决于其所持有股份的多少。从实践中看,只要股东持有的股票数量达到左右决策结果所需的实际多数时,就能掌握公司的决策控制权。
股票的价值与价格
股票本身没有价值,只是虚拟资本的一种形式,从本质上讲,股票仅是一个人拥有某一种所有权的凭证。股票之所以能够有价,是因为股票的持有人,即股东,不但可以参加股东大会,对股份公司的经营决策施加影响,还享有参与分红与派息的权利,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同理,凭借某一单位数量的股票,其持有人所能获得的经济收益越大,股票的价格相应的也就越高。
股票的价值可分为:面值、净值、清算价格、发行价及市价等5种。
1.面值
股票的面值,是股份公司在所发行的股票票面上标明的票面金额,它以“元/股”为单位,其作用是用来表明每一张股票所包含的资本数额。在我国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流通的股票的面值均为壹元,即每股一元。
股票面值的第一个作用是表明股票的认购者在股份公司的投资中所占的比例,作为确定股东权利的依据。如某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为1000000元,则持有一股股票就表示在该公司占有的股份为1/1000000。第二个作用就是在首次发行股票时,将股票的面值作为发行定价的一个依据。一般说来,股票的发行价格都会高于其面值。当股票进入流通市场后,股票的面值就与股票的价格没有什么关系了。股民将股价炒到多高,它就有多高。
2.净值
股票的净值又称为账面价值,也称为每股净资产,是用会计统计的方法计算出来的每股股票所包含的资产净值。其计算方法是用公司的净资产(包括注册资金、各种公积金、累积盈余等,不包括债务)除以总股本,得到的就是每股的净值。股份公司的账面价值越高,则股东实际拥有的资产就越多。由于账面价值是财务统计、计算的结果,数据较精确,而且可信度很高,所以它是股票投资者评估和分析上市公司实力的重要依据之一。股民应注意上市公司的这一数据。
3.清算价格
股票的清算价格是指一旦股份公司破产或倒闭,进行清算时,每股股票所代表的实际价值。从理论上讲,股票的每股清算价格应与股票的账面价值相一致,但企业在破产清算时,其财产价值是以实际的销售价格来计算的,而在进行财产处置时,其售价一般都会低于实际价值,所以股票的清算价格就会与股票的净值不相一致。股票的清算价格只有在股份公司因破产或其他原因丧失法人资格而进行清算时,才被作为确定股票价格的依据,在股票的发行和流通过程中没有意义。
4.发行价
当股票上市发行时,上市公司从公司自身利益以及确保股票上市成功等角度出发,对上市的股票不按面值发行,而制订一个较为合理的价格来发行,这个价格就称为股票的发行价。
5.市价
股票的市价,是指股票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达成的成交价,通常所说的股票价格就是指市价。股票的市价直接反映着股票市场的行情,是股民购买股票的依据。由于受众多因素的影响,股票的市价处于经常性的变化之中。股票价格是股票市场价值的集中体现,因此这一价格又称为股票行市。
企业为什么要发行股票
企业为什么要发行股票呢?企业发行股票最显而易见的目的就是筹集资金。不过各个行业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决定了它们发行股票的主要原因或者目的不尽相同。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股票的发行上市起到广告宣传作用
由于有众多的社会公众参与股票投资,股市就成为舆论宣传的一个热点,各种媒介每天都在反复传播股市信息,无形之中就提高了上市公司的知名度,起到了广告宣传作用。
2.通过发行股票来分散投资风险
无论是那一类企业,总会有经营风险存在,一些前景难以预测的企业,当发起人难以或不愿承担所面临的风险时,他们总会想方设法地将风险转嫁或分摊给他人,而通过发行股票来组成股份公司就是分散投资风险的一个好方法。即使投资失败,各个股东所承受的损失也非常有限。
3.通过发行股票来实现创业资本的增值
一家业绩优良的企业发行的股票,其发行价要高出其每股净资产许多,若遇到二级市场的火爆行情,其溢价往往能达到每股净资产的2~3倍甚至更多,而股票的溢价发行又使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创业资本增值。
4.股票是筹集资金的有效手段
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可广泛地吸引社会暂时闲置的资金,在短时间内把社会上分散的资金集中成为巨大的生产资本,组成一个“社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而通过二级市场的流通,又能将短期资金通过股票转让的形式衔接为长期资金。
发行股票和储蓄一样能起到筹集资金的作用,可以把社会闲散资金集中起来发挥作用,用到国家急需鼓励发展的行业上去。而公司更能从中得到好处,因为不管股东持有多少股票,只能将其转让买卖,而不能退股,这样由发行股票募集到的资金就成为公司的资本,而不受股东的影响。只要公司不破产倒闭,它就可以一直办下去,不会因为股东的变更而变化。
但对企业来说,发行股票的好处并不止于此。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实行股份制,就把企业和股东联系在一起,企业不仅要向上级负责,而且要向股东负责,要受到全体股东、全体股民乃至整个社会的监督。这样就可以促使企业注意改善经营,提高效益。因为企业的效益好,股票的价值就高,就起到了促进资金向好企业流动的作用。这样就使全社会都来关心经济的发展。
发行股票有这么大的好处,那么谁可以发行股票呢?
发行股票虽然对许多企业具有吸引力,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发行股票。为使社会资金得到合理高效的运用,防止股票发行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有些国家对股票发行人的资格做出了严格的限制。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需根据不同情况满足所规定的条件:
1.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产业政策。为了使社会资金得到合理高效的运用,同时贯彻国有企业“抓大放小”的改革战略,公司的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选择发行人时,将重点支持能源、交通、农业、通讯、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从严控制一般加工工业及商业流通性企业,暂时限制金融、房地产等行业。
(2)股本结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本结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第一,为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应限一种,且同股同权;第二,为了加强发起人设立、经营新公司的责任感,达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目的,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并且认购的总数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为保障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吸引公众广泛参与并有效地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同时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严格监督,发起人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应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公司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5%;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3)经营及财务状况。发起人在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并且近3年连续赢利。
2.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原有企业改组”这一形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且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除了应当符合上述对公司质量的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两个实质性条件:
(1)公司在发行股票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2)公司具备良好的经营业绩,近3年连续赢利。
股票与储蓄的区别
储蓄是指城乡居民将富余的货币收入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取利息的行为,通常情况下是指银行储蓄。
股票和储蓄存款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货币的所有人将资金交付给股份公司或银行,相应的有权获取收益,但股票与储蓄存款在实质上有根本的不同。
(1)股票与储蓄存款虽然都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但其性质不同。股票是以资本信用为基础的,它体现着股份公司与股东之间围绕着投资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储蓄存款则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所建立的是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借贷性债权债务关系。股票的购买者是股份公司的股东,而存款人实际上是贷款人,他将自己暂时闲置的资金借与银行。
(2)股票持有人和银行储户的法律地位及权利内容有所不同。股票持有人和储户虽然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股票持有人处于股东的地位,有权参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而储户则仅仅是银行的债权人,其债权的内容限于定期收回本金和获取利息,不能参与债务人的经营管理,对其经营状况不负任何责任。
(3)股票和储蓄存款虽都可使货币增值,但其风险性不同。股票是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直接投资,它可根据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赢利水平直接获取所追求的收益——股息和红利。这一收益可以很高,也可能很低或没有,它随股份公司的经营业绩而定,每年都有所不同,处于一种经常性的变动之中。而储蓄存款则仅仅是通过实现货币的储蓄职能来获得收益——存款利息。这一增值部分是事先约定的、固定的,它不会受银行经营状况的影响。
(4)股票和储蓄存款的存续时间和转让条件不同。股票是无期限的,不管情况如何变化,股东都不能要求股份公司退股而收回股本,但可以进行买卖和转让。而储蓄存款一般是有固定期限的,储蓄存款人到期就可收回本金和利息,也可提前支取。任何形式的储蓄都能收回本金,而股票只能到证券市场去转让,其价格要随行就市,能否收回投资要视交易时的股市行情而定。
(5)股票与储蓄的成本不同。在购买股票时,股民需要投入相当大的精力去关注股市行情的变化,通过购买相关的报纸、杂志以获取信息资料来帮助研究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从而决定股票的买进、卖出。而储蓄存款只需根据利率事先选择好存款期限即可,无须花费过多的精力和物力。
(6)股票与储蓄收益的计算根据不同。储户存款所获利息是根据存款的本金来计算的,其收益的多少与投入的资金数量成正比,存得越多,收益愈大;而股息红利是根据股民所持股票数量来派发的,与股民投入资金的数量并没有直接的联系。有些股民投入的资金数量虽然很大,但由于购买的股票价格较高,其收益可能要远远低于同期的银行储蓄利息。
股票与债券的区别
债券又被称为固定利息证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机构为了直接向社会募集资金而发行的债权债务凭证,同时按照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照约定条件偿还本金。
由此可看出,债券与股票同为有价证券,是一种虚拟资本,是经济运行中实际运用的真实资本的证书,都起到募集社会资金、将闲散资金转化为生产和建设资金的作用。同时,股票和债券都可在市场上流通,投资者通过投资股票和债券都可获得相应的收益。
不过,虽然同为有价证券,债券与股票的区别也是极为明显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筹资的性质不同。债券的发行主体可以是政府、金融机构或企业(公司),股票的发行主体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证书,反映发行者与投资者之间的资金借贷关系,投资者是债权人,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列入发行者的负债;而股票是一种所有权证书,反映股票持有人与其所投资的企业之间的所有权关系,投资者是公司的股东,发行股票所筹措的资金列入公司的资本(资产)。
由于筹资性质不同,投资者享有的权利也不同。债券投资者不能参与发行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只能到期要求发行者还本付息;股票持有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利润分配,但不能从公司资本中收回本金,不能退股。
(2)存续时限不同。债券作为一种投资是有时间性的,从债券的要素看,它是事先确定期限的有价证券,到一定期限后就要偿还。股票是没有期限的有价证券,企业无须偿还,投资者只能转让,不能退股。企业唯一可能偿还股票投资者本金的情况是,如果企业破产,并且债务已优先得到偿还,根据资产清算的结果投资者可能得到一部分补偿。相反,只要发行股票的公司不破产清算,那么股票就永远不会到期偿还。
(3)收益来源不同。前面已经讲过,债券投资者从发行者手中得到的收益是利息收入,债券利息固定,属于公司的成本费用支出,计入公司运作中的财务成本。在进行债券买卖时,投资者还可能得到资本收益。对于大多数债券来说,由于在它们发行时就会确定在什么时间以多高的利率支付利息或者偿还本金,所以投资者在买入这些债券的同时,往往就能够准确地知道未来收到现金的时间和数量。相反,卖出这些债券的投资者也会清楚地知道,由于卖出债券而放弃的未来现金收入。由于这一原因,债券投资一直深受固定收入者的喜爱,如领退休金者、公务员等等。
股票投资者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得到股息、红利,股息和红利是公司利润的一部分。在股票市场上买卖股票时,投资者还可能得到资本收益。事实上,股票投资者中很大一部分人的投资目的并不是着眼于得到股息和红利收入,而是为了得到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资本收益。
有过投资股票经历的投资者大都能体会到股票投资的最大特点,就是其价格和股息的不确定性,这也是股票投资的魅力之一。由于股息取决于投资者无法控制的股份公司的获利情况,而且就算公司获得赢利,是否进行分配也需要召开股东大会来决定,未知因素很多,因此股票价格波动比较频繁。
(4)价值的回归性。债券投资的价值回归性,是指债券到期时,其价值往往是相对固定的,不会随市场的变化而波动。例如,对于贴现债券来说,其到期价值必然等于债券面值;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的到期价值,必然等于面值加上应收利息。
股票的投资价值依赖于市场对相关股份公司前景的预期或判断,其价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成长性,而不是其股息分配情况。我们经常看到,一个股息支付情况较好的公司,其市盈率较低。而且从理论上讲,一只股票的价格可以是0到正无穷大之间的任意值。
我们可以看到,股票和债券由于其本质上的区别,其投资策略是完全不同的。
(5)风险性不同。无论是债券还是股票,都有一系列的风险控制措施,如发行时都要符合规定的条件,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批,证券上市后要定期并及时发布有关公司经营和其他方面重大情况的信息,接受投资者监督。但是债券和股票作为两种不同性质的有价证券,其投资风险差别是很明显的。且不说国债和投资风险相当低的金融债券,即使是公司(企业)债券,其投资风险也比股票投资风险小得多。
股票与基金的区别
具体来说,基金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讲,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如信托投资基金、单位信托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及其他各种基金会的基金等。狭义上讲,基金是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政府和事业单位的出资者不要求投资回报和投资收回,但要求按法律规定或出资者的意愿把资金用在指定的用途上,形成了基金。
基金虽然也是一种投资方式,但与股票相比,有着极大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发行主体不同。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股本时发行的,非股份公司不能发行股票。基金是由投资基金公司发行的,它不一定就是股份有限公司,且各国的法律都有规定,投资基金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发起人中必须有一家金融机构。
(2)期限不同。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凭证,它的存续期和公司相始终,股东在中途是不能退股的。而投资基金公司是代理公众投资理财的,不管基金是开放型还是封闭型的,投资基金都有期限,到期时要根据基金的净资产状况,依据投资者所持份额按比例偿还投资。
(3)风险及收益不同。股票是一种由股票购买者直接参与的投资方式,它的收益不但受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还受股票交易者综合素质的影响,其风险较高,收益也难以确定。而投资基金则由专家经营、集体决策,它的投资形式主要是各种有价证券及其他投资方式的组合,其收益比较平均和稳定。
由于基金的投资相对分散,风险较小,它的收益可能要低于某些优质股票,但其平均收益不比股票的平均收益差。
(4)投资者的权益不同。股票和基金虽然都以投资份额享受公司的经营利润,但基金投资者是以委托投资人的面目出现的,它可以随时撤回自己的委托,但不能参与投资基金的经营管理,而股票的持有人是可以参与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的。
(5)流通性不同。基金有两类,一类是封闭型基金,它类似于股票,大部分在股市上流通,其价格也随股市行情波动,它的操作与股票相差不大。另一类是开放型基金,这类基金随时可在基金公司的柜台买进卖出,其价格与基金的净资产基本等同。所以基金的流动性要强于股票。
股票与期货的区别
所谓期货,是期货合约的简称,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一种供投资者买卖的投资工具。期货交易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它有不同于其他交易的鲜明特点:
(1)期货交易买卖的是期货合约。期货买卖的对象并不是铜那样的实物或者股票价格指数那样的金融指标,是和这些东西有关的合约,一份合约代表了买卖双方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合约对标的物(也就是大豆、股票价格指数等)的相关属性和时间地点等问题提前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买卖合约的双方都要遵守这个规定。买卖双方对合约报出价格,买方买的是合约,卖方卖的也是合约。
(2)合约标准化。同一家交易所对标的物相同的合约都作出同样的规定。例如,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铜期货合约,每张合约的内容都是一样的,交易品种都是阴极铜,交易单位都是5吨,交割品级都要符合国标GB/T467-1997标准,其他的有关规定包括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最低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等,对每份铜期货合约来说都是相同的。
(3)在期货交易所交易。大部分的期货都在期货交易所上市。期货交易所不仅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和章程,还有特定的交易场所和相对制度化的交易、结算、交割流程。因此,期货交易往往被称为场内交易。我国国内的期货产品都是在期货交易所交易的。
(4)双向交易。我们既可以先买一张期货合约,在合约到期之前卖出平仓(或者到期时接受卖方交割),也可以先卖一张合约,在合约到期之前买进平仓(或者到期时交出实物或者通过现金进行交割)。就算手头没有一张合约,依然可以先卖出。这种可以先买也可以先卖的交易被称为双向交易。
(5)保证金交易。进行期货买卖时,并不需要支付全部金额,只要交出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的金额作为履约的担保就行了,这个一定比例的金额就是保证金。
(6)到期交割。期货合约是有到期日的,合约到期需要进行交割,履行义务,了结合约。商品期货到期交割的是商品,合约的卖方要把铜或者大豆这样的标的物运到指定的交易仓库,被买方拉走,这被称为实物交割,商品期货都是实物交割。股指期货的标的物是一篮子股票,实物交割在操作上存在困难,因而采用现金交割。在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依照对应的股指期货的价格,也即合约规定的交割结算价,计算出盈亏,交易者通过交易账户的资金划转完成交割。
从期货的特点来看,股票交易和期货交易有着很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收益来源不同。股票投资的收益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其二是股票交易的价差;而期货的利润仅来源于价差,它完全依赖于期货交易者对市场价格走势的预测,对则盈,错则损。股票交易是投资、投机均可,而期货交易是纯粹的投机。
(2)收益的大小不同。期货的收益比股票的收益高,因为期货实行的是保证金交易,其交易额可做到保证金的10~20倍,它可以小博大,而股票的现货交易实行的是全额保证金制度,其收益率比期货要低得多。
(3)风险程度差异较大。期货的风险比股票要大很多倍,如买进股票后价格下跌,股民可耐心等待价格的回升。而期货实行的是每日结算制度,一旦期货合约的价格变化超过一定范围,其保证金就被吃掉,而没有套牢一说,即使以后价格又回到对交易者有利的水平,其以前的交易已被平仓而不算数。所以期货的风险特别大,一旦交易做反了向,就会血本无归。
(4)时限不同。期货交易在期货合约到期时必须交割或实施反方向的对冲以进行平仓,所以期货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而股票在买进后,投资者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将股票予以存放或依市场行情随时抛出,不受相关时间的限定。
股票对于股民的好处
对许多老百姓来说,投资理财是一种良好的致富方式。就具体的投资方式来讲,比较稳妥、保险的方式是将钱存入银行收利息,或者买基金、债券等。
众所周知,炒股是一种具有高风险的投资行为,但投资实践中,还是有很多股民义无反顾地投资股票,并且更多的投资者也即将加入进来。
这让我们不禁想问,他们购买股票的动机是什么?股票为什么有这么大的吸引力?通常来讲,股民购买股票有几个好处:
好处一:股票作为大众投资工具,具有收益性。
由于股票具有收益性,股票投资就成为大众投资的一种工具。人们总是希望钱能生钱,而除了银行存款、购买债券及亲自创办经济实体以外,购买股票也可取得收益,实现资本的增值。
好处二:通过购买股票,可以实现生产要素的组合。
通过购买股票,投资者可非常方便地达到参股投资或控股及购买、兼并股份公司的目的,从而实现生产要素的组合,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好处三:通过购买股票博取差价。
由于受众多因素的影响,股票价格具有较强的波动性,因而人们可通过股票来进行投机活动,从买进卖出中赚取股票的价差,这也是股票市场吸引众多投资者的原因之一。
具体来说,对股民而言,股票最大的优势有两方面。一方面在于能够让股民的财富增值。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每个股民都情愿或者说是热衷于股票投资,因为炒股的风险非常高。他们之所以炒股,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使自己辛辛苦苦积累的财富不至于贬值。很多人现在已经不认为把钱放在银行、定期收取利息就万事大吉了。这是很明智的看法,在货币贬值、利率下降的时候,钱放在银行其实正在不知不觉地缩水,因为单位货币的购买力下降了。正是基于这一考虑,一些之前从不关注股市行情的人也开始试着分析K线图了。
另一方面就在于能够让股民积累财富。著名的哲学大师杰斐逊曾经说:“每个人生来都有追求自由、幸福的权利。”但是,什么是自由和幸福呢?是看到父母刚从国外旅游回来时脸上露出疲惫而又满足的神情,是儿女因为新买了一件漂亮衣服而欢呼雀跃地拥抱,还是因为能向亲朋好友伸出援助之手而发自肺腑的自豪之情?人类需要财富,但财富并不是那么容易获得的。我们的工资就这么多,就算再节流也不可能以很快的速度积累。但是,有一种投资方式——股票,可以帮我们做到这一点。假如我们想要赚取500万元,要花费几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但借助股市则有可能在10年或者更短时间内达到目标,这就是投资股票的魅力所在。
很多股民朋友正是怀着这一梦想开始投资股票的。但是并不是每个股民都能如愿以偿地赚取大量财富,有些股民甚至血本无归。所以,尽管炒股能够给我们带来很大的财富,股民朋友们也须谨记:炒股不是赌博,而是一种理性投资,必须保有良好的心态,清醒、理智地投资,你才有可能获得丰厚的回报。
第二章 了解股票的分类
普通股和优先股
按股东权利分类,股票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1.普通股
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赢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及优先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对企业赢利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它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是股票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发行量最大、最为重要的股票。目前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
通常来说,普通股股东拥有的基本权利如图1-1所示。
图1-1 普通股股东的基本权利
普通股的基本特点是:其投资收益(股息和分红)不是在购买时约定,而是事后根据股票发行公司的经营业绩来确定。公司的经营业绩好,普通股的收益就高;反之,普通股的收益就低。
普通股是股份公司资本构成中最重要、最基本的股份,亦是风险最大的一种股份,但又是股票中最基本、最常见的一种。一般可把普通股的特点概括为如下4点:
(1)持有普通股的股东有权获得股利,但必须是在公司支付了债息和优先股的股息之后。普通股的股利是不固定的,一般视公司净利润的多少而定。当公司经营有方,利润不断递增时,普通股能够比优先股多分得股利,股利率甚至可以超过50%;但赶上公司经营不善的年头,也可能连一分钱都得不到,甚至可能连本也赔掉。
(2)当公司因破产或结业而进行清算时,普通股股东有权分得公司剩余资产,但必须在公司的债权人、优先股股东之后,财产多时多分,少时少分,没有则只能作罢。由此可见,普通股股东与公司的命运更加息息相关。当公司获得暴利时,普通股股东是主要的受益者;而当公司亏损时,他们又是主要的受损者。
(3)普通股股东一般都拥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即有权就公司重大问题进行发言和投票表决。普通股股东持有一股便有一股的投票权,持有两股者便有两股的投票权。任何普通股股东都有资格参加公司最高级会议——每年一次的股东大会,但如果不愿参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来行使其投票权。
(4)普通股股东一般具有优先认股权,即当公司增发新普通股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可能还以低价)购买新发行的股票,以保持其所拥有的企业所有权的原百分比不变,从而维持其在公司中的权益。
综上所述,由普通股的前两个特点不难看出,普通股的股利和剩余资产分配可能大起大落,因此,普通股股东所担的风险最大。既然如此,普通股股东当然更关心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而普通股的后两个特性恰恰使这一愿望变成现实——即提供和保证了普通股股东关心公司经营状况与发展前景的权力的手段。
然而还值得注意的是,在投资股和优先股向一般投资者公开发行时,公司应使投资者感到普通股比优先股能获得较高的股利,否则,普通股既在投资上冒风险,又不能在股利上比优先股多得,那么还有谁愿意购买普通股呢?一般公司发行优先股,主要是以“保险安全”型投资者为发行对象,对于那些比较富有“冒险精神”的投资者,普通股才更具魅力。总之,发行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目的在于更多地吸引具有不同兴趣的资本。
2.优先股
优先股是“普通股”的对称。是股份公司发行的在分配红利和剩余财产时比普通股具有优先权的股份。优先股也是一种没有期限的有权凭证,优先股股东一般不能中途向公司要求退股(少数可赎回的优先股例外)。通常情况下,优先股具有如图1-2所示的特征。
图1-2 优先股的特征
优先股的种类很多,为了适应一些专门谋取某些优先好处的投资者的需要,优先股有各种各样的分类方式。主要分以下几种:
(1)可转换优先股与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的优先股是指允许优先股持有人在特定条件下把优先股转换为一定数额的普通股。否则,就是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是近年来日益流行的一种优先股。
(2)可收回优先股与不可收回优先股。可收回优先股是指允许发行该类股票的公司,按原来的价格再加上若干补偿金将已发行的优先股收回。当该公司认为能够以较低股利的股票来代替已发行的优先股时,就往往行使这种权利。反之,就是不可收回的优先股。
(3)参与优先股与非参与优先股。当企业利润增大,除享受既定比率的利息外,还可以跟普通股共同参与利润分配的优先股,称为“参与优先股”。除了既定股息外,不再参与利润分配的优先股,称为“非参与优先股”。一般来讲,参与优先股较非参与优先股对投资者更为有利。
(4)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累积优先股是指在某个营业年度内,如果公司所获的赢利不足以分派规定的股利,日后优先股的股东对往年来付给的股息,有权要求如数补给。对于非累积的优先股,虽然对于公司当年所获得的利润有优先于普通股获得分派股息的权利,但如该年公司所获得的赢利不足以按规定的股利分配时,非累积优先股的股东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中予以补发。一般来讲,对投资者来说,累积优先股比非累积优先股具有更大的优越性。
国有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外资股
股票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还可以分为国有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和外资股4种。
1.国有股
国有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以企业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由于我国大部分股份制企业都是由原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而来的,因此,国有股在企业股本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国有股股利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收缴,依法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有股权可以转让,但必须明确的是,转让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国有股的权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考核、监督国有股持股单位有无正确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2.法人股
法人股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企业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法人股平均占20%左右。根据法人股认购的对象,可将法人股进一步分为境内发起法人股、外资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3个部分。
市场要良性运作,必须遵循相应的规定。法人股转让时必须遵循的限制性规定如下:
(1)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如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3)法人股只能在法人之间转让,不能转让给自然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
(4)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5)除为核减公司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单位合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6)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7)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权,禁止或者限制向外商转让。
3.社会公众股
社会公众股是指我国境内个人和机构,以其合法财产向公司可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我国国有股和法人股目前还不能上市交易。国家股股东和法人股股东要转让股权,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与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签订转让协议,一次性完成大宗股权的转移。由于国有股和法人股占总股本的比重超过70%,在大多数情况下,要取得一家上市公司的控制股权,收购方需要从原国有股东和法人股东手中协议受让大宗股权。除少量公司职工股、内部职工股及转配股上市流通受一定限制外,绝大部分的社会公众股都可以上市流通交易。
4.外资股
外资股是指股份公司向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发行的股票。外资股按上市地域可以分为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股份,投资者限于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这类股票称为B股,B股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它也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
在境外上市时,可以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在境外上市的外资股除了应符合我国的有关法规外,还须符合上市所在地国家或者地区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条件。我国境外上市外资股主要采取美国存托凭证ADRs、全球存托凭证GDRs和通过中国香港上市的H股等形式。
A股、B股、H股、N股、S股、T股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有A股、B股、H股、N股、S股和T股等的区分。这一区分主要依据股票的上市地点和所面对的投资者而定。
A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普通股票。它是由我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台、港、澳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我国A股股票市场经过多年快速发展,已经初具规模。
B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它的投资人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人。现阶段B股的投资人,主要是上述几类中的机构投资者。B股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内,只不过投资者在境外或在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自1991年底第一只B股——上海电真空B股发行上市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的B股市场已由地方性市场发展到由中国证监会统一管理的全国性市场。
H股,即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资股。香港的英文是Hong Kong,取其首字母,在港上市外资股就叫做H股。以此类推,纽约的第一个英文字母是N,新加坡的第一个英文字母是S,东京的第一个英文字母是T,纽约、新加坡和东京上市的股票就分别叫做N股、S股、T股。
ST股票和*ST股票
ST股票,ST是英文Special Treatment的缩写,意即“特别处理”。1998年4月22日,沪深交易所宣布,将对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Special treatment),在简称前冠以“ST”,因此这类股票称为ST股。
如果公司出现如下6种异常财务状况之一,则其股票就要被带上ST的帽子。
状况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为负值,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就要予以特别处理。
状况二,最近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上年度利润进行调整,导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
状况三,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产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状况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
状况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不予确认的部分,低于注册资本。
状况六,经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财务状况异常的。
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特别处理期间,其股票交易应该遵循以下几大原则:
原则一,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
原则二,股票名称改为原股票名前加“ST”。
原则三,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经过审计。
原则四,在显示行情时,不得将特别处理股票的每日行情与其他股票的每日行情混合刊登,要在报刊上另设专栏刊登。
*ST股票,*ST是指由证券交易所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是在原有“特别处理”基础上增加的一种类别的特别处理,其主要措施为在其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具体来说,存在如下6种情况之一者,为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
状况一,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
状况二,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
状况三,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
状况四,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
状况五,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的公司。
状况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票的其他分类
股票的类型有很多,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蓝筹股
股票市场上,投资者把那些在其所属行业内占有重要支配性地位、业绩优良、成交活跃、红利优厚的大公司股票称为蓝筹股。“蓝筹”一词源于西方赌场。在西方赌场中,有三种颜色的筹码,其中蓝色筹码最为值钱,红色筹码次之,白色筹码最差。投资者把这些行话套用到股票上就有了这一称谓。
2.红筹股
红筹股这一概念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香港股票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上有时被称为红色中国,相应地,香港和国际投资者把在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那些带有中国内地概念的股票称为红筹股。
3.成长股
成长股是由那些发行股票时公司的规模并不大,但业务蒸蒸日上,管理良好,利润丰厚,产品在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的上市公司发行的。
优秀的成长型企业一般具有如下特征:成长股公司的利润应在每个经济周期的高涨期间都达到新的高峰,而且一次比一次高;产品开发与市场开发的能力强;在行业内始终处于领先地位,具有很强的综合、核心竞争力;拥有优秀的管理班子。成长型公司的资金,多用于建造厂房、添置设备、增加雇员、加强科研,将经营利润投资于公司的未来发展,因此往往派发很少的股息。成长股的投资者应将目光放得长远一些,尽可能长时间持有,以期从股价的上升中获得丰厚的利润。
4.受益股
收益股也称收入股、高息股,能够支付较高收益的股票,生意稳定,扩展机会不大,所以其净利润转化为较高的收益发放股利。收益股的特点是稳定性较好,受股价暴涨暴跌的影响相对于低息股而言要小,此外,尽管其市场价格较高,但上涨的幅度及潜力仍然较大。这类股票适于中长期投资者。
5.周期性股
周期性股票是数量最多的股票类型,是指支付股息非常高(当然股价也相对高),并随着经济周期的盛衰而涨落的股票。这类股票多为投机性的股票。该类股票诸如汽车制造公司或房地产公司的股票,当整体经济上升时,这些股票的价格也迅速上升;当整体经济走下坡路时,这些股票的价格也下跌。与之对应的是非周期性股票。
6.防守性股
这种股票与周期性股正好相反,它们在面临不确定性和商业衰退时收益和红利要比社会平均高,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公用事业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是防守性股的典型代表,因为即使在商业条件普遍恶化与经济萧条时期,人们对公用事业也还有稳定的要求。
7.投机性股
所谓投机性股,是指那些价格很不稳定或公司前景很不确定的普通股。这主要是那些雄心很大、开发性或冒险性的公司的股票,热门的新发行股以及一些面值较低的石油与矿业公司发行的普通股票。这些普通股的价格,有时会在几天或几周内上涨2~3倍,也可能在几天或几周内下跌2~3倍,故其收益与风险均超过一般的普通股。
第三章 了解股市参与者
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是指自身具有一定特殊性及独立意志的直接参与证券市场运行的证券发行人和证券投资者。具体而言,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1)证券市场发行证券的资金筹集者;
(2)从事证券买卖的投资者;
(3)参与证券经营及监督活动的团体或者个人;
(4)从事证券业务的经营者和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管理者。
不同的市场主体都有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通常来讲,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主要有4个方面:其一,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不受其他个人或者组织的非法干预;其二,市场主体都具备一定的管理规章,有权要求参与者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其三,市场主体在不危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行使其正当权利;其四,当其他个人或者团体的行为损害市场主体的利益时,市场主体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理赔。
与市场主体权利相对应,市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履行一定义务。其履行义务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其一,市场主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与政策,证券市场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扰乱金融秩序及损害投资者利益。其二,市场主体服从宏观调控管理。市场主体的发展应以国家利益为前提,严禁出现追求个体或团体利益而无视国家利益的行为。其三,市场主体因某些原因导致重大问题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市场的稳定性。
一般来讲,想要成为证券市场的主体,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应具备如下条件:
(1)应该拥有必要的货币资金基础。证券市场主体是连接证券市场与投资者的一座桥梁。所以市场主体要按照其规模、经营范围匹配一定数额的货币资金。
(2)必须具备专业名称。专业名称是市场主体特定化的标志,且该名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任何证券市场的主体在设立时,都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4)具备完善的管理章程。完善的管理章程是市场主体规范自身成员的必需管理工具,也是维持市场稳定的基础。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设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1.证券公司的分类
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从广义上讲,证券公司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而从狭义上讲,证券公司专指证券经营公司,是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它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
根据不同的功能,证券经营公司可以分为证券经纪商、证券自营商和证券承销商。
(1)证券经纪商,即证券经纪公司。代理买卖证券的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代为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手续费,即佣金,如江海证券经纪公司。
(2)证券自营商,即综合型证券公司,除了证券经纪公司的权限外,还可以自行买卖证券的机构。它们资金雄厚,可直接进入交易所为自己买卖股票,如国泰君安证券。
(3)证券承销商是以包销或代销形式帮助发行人发售证券的机构。
实际上,许多证券公司是兼营这三种业务的。按照各国现行的做法,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场进行自营买卖,但专门以自营买卖为主的证券公司极少。
2.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证券公司的开设是有一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根据该规定可知,开设证券公司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赢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证券公司的开办程序
证券公司在达到开设条件后,必须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程序申请办理,参见图1-3。
图1-3 证券公司的开办程序
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经政府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有形场所。
从股票交易实践可以看出,证券交易所有助于保证证券市场运行的连续性,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形成合理的价格,减少证券投资的风险,连接市场的长期与短期效率。
1.证券交易所的特征
通常情况下,证券交易所有下列特征:
(1)证券交易所是由若干会员组成的一种非营利性法人。构成股票交易所的会员都是证券公司,其中有正式会员,也有非正式会员。
(2)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是会员大会(股东大会)及理事会(董事会)。其中,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决定证券交易所的基本方针;理事会是由理事长及若干名理事组成的协议机构,制定为执行会员大会决定的基本方针所必需的具体方法,制定各种规章制度。
(3)证券交易所的执行机构有理事长及常任理事。理事长总理业务。
(4)证券交易所的设立须经国家批准。
2.证券交易所的成员
证券交易所的成员主要包括会员和交易人。
(1)会员。会员包括股票经纪人、证券自营商和专业会员。股票经纪人主要指佣金经纪人,即专门替客户买卖股票并收取佣金的经纪人。交易所规定只有会员才能进入大厅进行股票交易。因此,非会员投资者若想在交易所买卖股票,就必须通过经纪人。证券自营商指不是为顾客买卖股票,而为自己买卖股票的证券公司,根据其业务范围可以分为直接经营人和零数交易商。专业会员是指在交易所大厅专门买卖一种或者多种股票的交易所会员,其职责是就有关股票保持一个自由的、连续的市场。在股票交易实践中,专业会员既可以经纪人身份,也可以自营商身份参与股票的买卖业务,但他不能同时身兼二职参加股票买卖。
(2)交易人。交易人进入交易所后,就被分为特种经纪人和场内经纪人。特种经纪人是交易所大厅的中心人物。每位特种经纪人都身兼数职,比如充当其他股票经纪人的代理人,直接参加交易,以轧平买卖双方的价格差距,促成交易。场内经纪人主要有佣金经济人和独立经纪人。
3.证券交易所的功能
一般来讲,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证券交易所具有以下功能:
(1)提供证券交易场所。由于这一市场的存在,证券买卖双方有集中的交易场所,可以随时把所持有的证券转移变现,保证证券流通持续不断进行。
(2)形成与公告价格。在交易所内完成的证券交易形成了各种证券的价格,由于证券的买卖是集中、公开进行的。采用双边竞价的方式达成交易,其价格在理论水平上是近似公平与合理的,这种价格及时向社会公告,并被作为各种相关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
(3)维护交易秩序。任何交易规则都不可能十分完善,并且交易规则也不一定能得到有效执行,因此,交易所的一大核心功能便是监管各种违反公平原则及交易规则的行为,使交易公平有序地进行。
(4)提供交易信息。证券交易依靠的是信息,包括上市公司的信息和证券交易信息。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的提供负有督促和适当审查的责任,对交易行情负有即时公布的义务。
(5)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股票的流动性。如果不存在任何正式的经济组织或者有组织的证券集中交易市场,投资者之间就必须相互接触以确定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以完成证券交易。这样的交易方式由于需要寻找交易对象,并且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违约等因素会增加交易的成本,降低交易的速度。因此,集中交易市场的存在可以增加交易机会、提高交易速度、降低信息不对称、增强交易信用,从而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
(6)制定交易规则。有规矩才能成方圆,有公平的交易规则才能达成公平的交易结果。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上市退市规则、报价竞价规则、信息披露规则以及交割结算规则等。不同交易所的主要区别在于交易规则的差异,同一交易所也可能采用多种交易规则,从而形成细分市场,如纳斯达克按照不同的上市条件细分为全球精选市场、全球市场和资本市场。
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证券信息公司等。
1.证券服务机构的作用
从连接角度看,证券服务机构的存在已成为投资者与证券市场的纽带,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优化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证券服务机构为投资者的资金流向做出了正确的引导,使投资者盈余资金有序转入资金短缺者的手中,从而大大优化了证券市场的资金配置管理工作。
(2)提高证券市场运作速度。证券服务机构在信息公布上的及时性、准确性为投资者决策提供了最大的帮助,使投资者能够较快了解、掌握证券市场的各种信息,同时也降低了消息的虚假度,免除了投资者长时间决策的过程,从而提高了证券市场运作速度。
2.证券服务机构的设立
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的设立需要按照工商管理法规的要求办理注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得到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具体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证券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有以下规定:
(1)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2)机构主要管理层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3)该机构要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及人员管理标准。
(4)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能够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所需的软硬件设备。
3.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应对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准确性和真实性等方面的核实与验证。如果因其信息或资料内容偏差导致重大损失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不同的法律制裁。
(1)民事责任。经法律认定证券服务机构确实存在过错,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该机构应与发行人、上市公司一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刑事责任。如证券服务机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一经查出,将按照《刑法》对其实施拘役,并处相应罚金。
(3)行政责任。证券服务机构一经行政机关查实其未勤勉尽责,并导致重大错误发生的,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将予以相应的行政法律处罚。
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20年来,协会认真贯彻执行“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指导下,团结和依靠全体会员,切实履行“自律、服务、传导”三大职能,在推进行业自律管理、反映行业意见建议、改善行业发展环境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发挥了行业自律组织的应有作用。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理事会为其执行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截至2010年6月17日,协会共有会员332家,其中,证券公司106家,基金管理公司60家,证券投资咨询公司95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3家,资信评估机构5家,基金评价机构5家,特别会员58家(其中地方证券业协会36家,基金托管银行19家,证券交易所2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1家)。
1.证券业协会的宗旨
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2.证券业协会应当履行的职责
(1)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
(4)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5)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6)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7)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3.证券业协会的组织机构
证券业协会的组织机构如图1-4所示:
图1-4 证券业协会组织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在我国,证券登记机构属于公益性机构,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
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作用
(1)有助于提高证券的流通性。合理、高效的证券登记结算体系,可以在瞬间完成证券及款项的交割,最大限度地消除证券交割的在途时间。这对于追求效益的现代证券交易而言,显得尤其重要。就国际发展趋势而言,各国都在逐渐推行集中登记与清算制度,现代科技发展状况已为这种证券登记清算体系的有效存在提供了可能与条件。
(2)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实物证券发行、转让和交付需要较高成本。发行公司要花费巨大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进行证券设计、印制、运送。我国过去以发放认购表方式发行股票,不仅使得股份公司苦不堪言,而且证券经营机构也必须进行实物证券点数、抄录和核对,并将为此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即使如此,也难以避免点数、抄录和核对错误。
(3)有助于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合理的登记结算体系,能够减少证券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实物证券的频繁转移,进而避免实物证券转移中出现的毁损、遗失风险,提高证券交易的安全性;即使是在证券办理过户期间,投资者依然可以进行证券交易,而无须亲自前往发行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登记结算制度还可以减少股票伪造或变造对证券交易安全性的影响。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2)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有合法确定的名称,即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与交收。
(5)受证券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7)受发行人委托开办相关培训业务。
(8)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都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其拥有的权利主要包括:有权要求结算会员缴纳结算风险基金;有权拒绝他人随意查询证券持有人名册以及相关资料;并非技术故障或者操作失误等造成损失,在找到责任承担方后,有权向其追偿。
根据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履行如下义务:对投资者持有的证券有法定保管义务;对资料进行管理和保存的义务;文件记录要真实、准确、完整;文件提供义务;文件保存期限(如重要的原始凭证的保存期不少于20年);有保证业务正常进行的义务;清算资金专项管理义务;建立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义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我国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指《证券法》中所说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及规章,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与证券市场有关的各项工作,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的国家事业单位。1993年以后,证券监督管理职责由中国人民银行划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即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证券法》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要履行的职责作了以下规定:
负责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和结算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制定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及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及交易信息的公开情况;
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为了依法履行职责,《证券法》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采取以下5项行政措施的权力:
(1)封存权。为确保证据安全,防止违法行为人转移、隐匿或者毁损重要文件和资料,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封存这些资料。未经准许,任何人不得开封。
(2)询问查阅权。向有关当事人核实被调查事件的真实情况,并有权查阅相关记录材料。
(3)调查取证权。执法人员进入违法行为发生的场所,对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4)账户查询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与被调查事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
(5)申请冻结权。必要情况下,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申请有关司法机关对被调查事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实施冻结。
为规范监督管理的公平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循以下3条工作准则:
(1)公开公正展开工作。为杜绝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要求其执法过程必须受到公众监督。
(2)严格保守商业秘密。证券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对知悉的相关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3)严禁兼职。为确保监督执行的公正,严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其他证券机构兼职。
第四章 了解股息和红利
什么是股息和红利
了解股票的基本内容,还需要了解两个概念,即股息和红利。
所谓股息,是股东定期按一定的比率从公司分取的赢利;所谓红利,则是在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剩余利润。获取股息和红利,是投资者向公司进行投资的基本目的,也是投资者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通常情况下,公司在财会年度结算以后,会根据股东的持股数将一部分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股东。根据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条例,我国的公司必须在财会年度结束的120天内公布年度财务报告,且在年度报告中要公布利润分配预案,所以公司的分红派息工作一般都集中在次年的第二、第三季度进行。
在分配股息和红利的过程中,投资者需要了解以下几个问题:
1.如何分配股息和红利
首先是优先股股东按规定的股息率行使收益分配,然后普通股股东根据余下的利润分取股息,其股息率则不一定是固定的。在分取了股息以后,如果公司还有利润可供分配,就可根据情况给普通股股东发放红利。
2.股东一年的股息和红利是多少
这要看公司的经营业绩,因为股息和红利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所以税后利润既是股息和红利的唯一来源,又是公司分红派息的最高限额。在公司分红派息时,其总额一般都不会高于每股税后利润,除非有前一年度结转下来的利润。由于各国的公司法对公司的分红派息都有限制性规定,如我国就规定公司必须按规定的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资本公积金来弥补公司亏损或转化为公司资本,所以公司分配股息和红利的总额总是要少于公司的税后利润。
由于公司的税后利润既是股息和红利的来源,又是它的最高限额,所以公司的经营状况直接关系着股息和红利的发放。在一个经营财会年度结束以后,当公司有所赢利时,才能进行分红与派息。且赢利愈多,用于分配股息和红利的税后利润就愈多,股息和红利的数额也就愈大。
3.关注公司的股息和红利政策
除了经营业绩以外,公司的股息、红利政策也影响股息与红利的分配。在公司赢利以后,其税后利润,除了派息与分红以外,还要补充资本金以扩大再生产。如果公司的股息政策倾向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则就有可能少分红派息或不分红而将利润转为资本公积金。反之,分红派息的量就会大一些。
4.关注国家的税收政策
股息和红利的分配受国家税收政策的影响。公司的股东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要依法纳税,如我国就有明确规定,持股人必须交纳股票收益(股息红利)所得税,其比例是根据股票的面额,超过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部分要交纳20%的所得税。
股息和红利的发放方式
股息和红利的发放想必是很多投资者都十分关心的事情。那么股息和红利到底怎么发放呢?股息和红利作为股东的投资收益,是以股份为单位计算的货币金额,如每股多少元。但在公司实施具体分派时,其形式可以有4种:财产股利、现金股利、负债股利和股票股利。
(1)财产股利。财产股利是上市公司用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向股东分派的股息和红利。它可以是上市公司持有的其他公司的有价证券,也可以是实物。
(2)负债股利。负债股利是上市公司通过建立一种负债,用债券或应付票据作为股利分派给股东。这些债券或应付票据既是公司支付的股利,又确定了股东对上市公司享有的独立债权。
(3)现金股利。现金股利是上市公司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股东的股息红利,也是最普通最常见的股利形式,如每股派息多少元,就是现金股利。
(4)股票股利。股票股利是上市公司用股票的形式向股东分派的股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送红股。
采用送红股的形式发放股息红利实际上是将应分给股东的现金留在企业作为发展再生产之用,它与股份公司暂不分红派息没有太大的区别。股票红利使股东手中的股票在名义上增加了,但与此同时,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大了,股票的净资产含量减少了。但实际上股东手中股票的总资产含量没什么变化。
因为上市公司要再取得利润后才能向股东进行股息和红利的发放,所以,上市公司一般会等到营业年度结算后才发放。通常来讲,上市公司在一个年度内会进行两次结算,第一次结算是在营业年度中期,第二次结算是在营业年度终结期间。基于此,上市公司也会每年向股东发放两次股息和红利,以便及时回报股东,吸引投资者。但年度中期分派股利不同于年终分派股利,它只能在中期以前的利润余额范围内分派,且必须是预期本年度终结时不可能亏损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依法规定,上市公司发放的基本程序是:
(1)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赢利水平和股息政策,确定股利分派方案。
(2)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董事会即可依股利分配方案向股东宣布,并在规定的付息日在约定的地点以约定的方式派发。
在沪深股市,股票的分红派息都由证券交易所及登记公司协助进行。在分红时,深市的登记公司会把分派的红股直接登录到股民的股票账户中,将现金红利通过股民开户的券商划拨到股民的资金账户。沪市上市公司对红股的处理方式与深市一致,但现金红利需要股民到券商处履行相关的手续,即股民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柜台将红利以现金红利权卖出,其红利款项由券商划入资金账户中。如逾期未办理手续,则需委托券商到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除权和除息
从上节可以看出,股息和红利的发放形式有4种,但是,这4种形式并不是都被采用的。沪深股市的上市公司在进行发放时,通常只采取股票股利和现金股利两种形式,即我们所说的送红股和派现金。当上市公司向股东发放股息和红利时,就要对股票进行除息;当向股东送红股时,就要对股票进行除权。
当一家上市公司宣布上一年度有利润可供分配并准备予以实施时,则该只股票就称为含权股,因为持有该只股票就享有分红派息的权利。在这一阶段,上市公司一般要抽出一段时间定为“股权登记日”,在该登记日,收市时持有该股票的股东就享有分红收息权。
在以前的股票有纸交易中,为了证明对上市公司享有分红权,股东们要在公司宣布的股权登记日予以登记,且只有在此日被记录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股票持有者,才有资格领取上市公司分派的股息红利。实行股票的无纸化交易后,股权登记都通过计算机交易系统自动进行,股民不必到上市公司或登记公司进行专门的登记,只要在登记日的收市时还拥有股票,股东就自动享有分红的权利。
进行股权登记后,股票将要除权除息,也就是将股票中含有的分红权利予以解除。除权除息都在股权登记日的收盘后进行。除权之后再购买股票的股东将不再享有分红派息的权利。
在股票的除权除息日,证券交易所都要计算出股票的除权除息价,以作为股民在除权除息日开盘的参考。
因为在开盘前拥有的股票是含权的,而收盘后的次日其交易的股票将不再参加利润分配,所以除权除息价实际上是将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予以变换。这样,除息价就是登记日收盘价减去每股股票应分得的现金红利,其公式为:
除息价=登记日的收盘价-每股股票应分得的权利
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格除去所含有的股权,就是除权报价。其计算公式为:
除权价=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1+每股送股率)
若股票在分红时既有现金红利又有红股,则除权除息价为:
除权价=(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每股应分的现金红利+配股率×配股价)÷(1+每股送股率+每股配股率)
送红股的利弊
在分红收息时,很多投资者都喜欢获得送红股,他们认为,送红股与其他红利形式相比,有很多好处。其实对上市公司来说,采取送红股的发放方式,与其他发放方式相比没什么区别。这4种分红形式,都是把应分给股东的利润留在企业作为下一年度发展生产所用的资金。它一方面增强了上市公司的经营实力,进一步扩大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另一方面它不像现金分红那样需要拿出较大额度的现金来应付派息工作,因为企业一般留存的现金都是不太多的。所以这4种发放形式对上市公司来说都是较为有利的。
当上市公司不给股东分红或将利润滚存至下一年时,这部分利润就以资本公积金的形式记录在资产负债表中。而给股东送红股时,这一部分利润就要作为追加的股本记录在股本金中,成为股东权益的一部分。但在送红股时,因为上市公司的股本发生了变化,一方面上市公司需到当地的工商管理机构重新注册登记,另外还需对外发布股本变动的公告。但不管在上述几种方式中采取哪一种来处理上一年度的利润,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总额并不发生任何变化,未来年度的经营实力也不会有任何形式的变化。
发放送红股虽然对上市公司没有什么大的影响,但正如很多投资者所认为的那样,采取送红股形式分配利润将优于不分配利润。这几种方式虽都不会改变股东的持股比例,也不增减股票的含金量,因为送红股形式在将股票拆细的同时,也将股票每股的净资产额同比例降低了,但送红股却能直接提高投资者的经济效益。其根据如下:
(1)在股票供不应求的阶段,送红股增加了股东的股票数量,在市场炒作下有利于股价的上涨,从而有助于提高投资者的价差收入。
(2)按照我国的现行规定,股票红利的征税可根据同期储蓄利率实行扣减,即给予一定的优惠,具体税额就是每股红利减去同期储蓄利率后再征收20%的股票所得税,这样在每次分红时要征收的税额是:
所得税=(每股红利-本年度一年期定期储蓄利率)×20%
当上市公司在本年度不分配利润或将利润滚存至下一年时,下一年度的红利数额势必增大,投资者就少享受了一次税收减免的优惠。
(3)送红股以后,股票的数量增加了,同时由于除权降低了股票的价格,就降低了购买这种股票的门槛,在局部可改变股票的供求关系,提高股票的价格。
送红股与派现金相比,两者都是上市公司对股东的回报,只不过方式不同而已。只要上市公司在某年度内经营赢利,就是对投资者的回报。
但送红股这种发放方式又有其弊端,主要在于送红股具有不确定性,因为将赢利转为股本而投入再生产是一种再投资行为,它同样面临着风险。若企业在未来年份中经营比较稳定、业务开拓较为顺利,且其净资产收益率能高于平均水平,则股东能得到预期的回报;若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低于平均水平或送股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股东不但在未来年份里得不到预期回报,且还将上一年度应得的红利化为固定资产沉淀。这样送红股就不如现金红利,因为投资者取得现金后可选择投资其他利润率较高的股票或投资工具。
配股的利弊
所谓配股,是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和相应程序,旨在向原股东进一步发行新股、筹集资金的行为。按照惯例,公司配股时新股的认购权按照原有股权比例在原股东之间分配,即原股东拥有优先认购权。需要强调的是,配股不是分红,但配股却直接关乎股东收益。
分红是上市公司对股东投资的回报,是建立在上市公司经营赢利的基础之上的,没有利润就没有红利可分。而配股并不建立在赢利的基础之上,只要股东情愿,即使上市公司的经营发生亏损也可以配股,上市公司是索取者,股东是付出者。股东追加投资,股份公司得到资金以充实资本。配股后虽然股东持有的股票增多了,但它不是公司给股民投资的回报,而是追加投资后的一种凭证。
1.配股为老股东提供了一次投资选择的机会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当上市公司要配售新股时,它应首先在老股东中进行,以保证老股东对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变,当老股东不愿参加公司的配股时,它可以将配股权转让给他人。对于老股东来说,上市公司的配股实际上是提供了一种追加投资的选择机会。
老股东是否选择配股以追加对上市公司的投资,可根据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配股资金的投向及效益的高低等来进行判断。但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除了配股外,股民还可通过购买其他公司的股票或投资债券及居民储蓄来实现追加投资,其关键就是要视投资收益情况来确定。如配股后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还达不到居民储蓄存款利率,显然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益太差,其投资回报难以和居民储蓄相比拟,股民就可以不选择配股这种方式来追加对上市公司的投资。当然,当一个上市公司确定配股以后,如配股权证不能流通,其配股就带有强制性,因为配股实施后股票就要除权,价格就要下跌,如老股东不参加配股,就要遭受市值下降的损失。其逃避配股的唯一方法就是在配股前将股票抛出。
2.配股有时预示着更大的风险
在比较成熟的股市上,配股是不受股东欢迎的,因为公司配股往往是企业经营不善或倒闭的前兆。当一个上市公司资金短缺时,它首先应向金融机构融资以解燃眉之急。一般来说,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不会拒绝一个经营有方、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的贷款要求的,而经营不善的公司就不得不向老股东伸手要钱以渡难关。从最近两年我国股市的配股情况来看,一些配股比例较高的公司往往都是业绩平平、不尽如人意的。当然我国上市公司的配股之风盛行也有其他一些原因,如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期间资金较为紧张、贷款实行规模控制,上市公司也难以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另外,从上市公司的扩展方式来说,由于通过配股来筹集资金比较容易,且因流通股股东所占比例较小也无法抗拒,所以配股就成为上市公司扩展规模的最好途径。
对股民来说,配股有时预示着更大的投资风险。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每年度都可有30%的配股额度,不配也就浪费了指标。
3.配股会降低市盈率
一些股民之所以热衷配股,除了配股能增加手中的股票数量外,通过追加投资,配股还能降低市盈率。在上市公司配股时,只有当配股价低于配股时的股票市价,配股才能进行。当配股大于或等于配股时的股票市价,股民可直接在股市上购买同类股票来增加持有的股票数量。
相对配股时的股票市价来说,配股价都是很低的,配股后,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若能保持在原有的水平,由于配股后股民手中的股票成本有所下降,平均股价有所下降,股票的市盈率将会随之下降。
其实,降低股票的市盈率或股票的平均持有成本,并不一定非要通过配股来实现,如果一位股民能在市场上买到市盈率较低的股票,则其效果与配股是相同的,只不过是持有股票的种类增加了,因为配股只不过是上市公司为股民提供的一个购买低市盈率股票的机会而已。
在追加投资时只要股民把握住这么一个原则,即后买股票的市盈率比先买的低,就能降低股票的平均市盈率。如果股民仅仅是想降低股票的持有成本或降低持股的市盈率,就不一定非要将自己限制在配股上。
4.放弃配股的老股东可能遭受市价损失
配股一般是全体股东都应按持股比例追加投资,这样将不改变原有股东的相对持有比例。当然,如果某些股东对持有比例不介意的话,也可以放弃配股。但放弃配股的股东可能遭受市价损失。
当流通配股后,由于除权的作用,股价就要下降,对于参与配股的股东来说,由于股票数量的增多,股票的市价总值不发生变化。而若放弃配股,这部分股东将因所持股票总市值的减少而蒙受损失。对于暂不能上市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来说,市值只是一个名义的价格,其经济利益是否受损要视其配股后每股净资产含量和赢利能力的变化情况而定。
当配股价不等于每股净资产时,股东放弃配股将导致资产的相互转移,也就是说,部分股东的资产将在配股之中流失。当配股低于每股净资产时,配股后每股净资产含量将高于配股价且低于原来的基数,这样,放弃配股的股东的部分净资产将无偿地流向参与配股的一方。而当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值时,配股后每股净资产将大于原来的基数而小于配股价,参与配股一方的部分净资产就无偿地流向了放弃配股的一方。而依照中国证监会的现行规定,上市公司的配股价是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额的。这样,在上市公司的配股中,若国家股和法人股放弃配股,个人股东配股后所形成的部分资产将无偿地流向国家股和法人股股东,且配股比例越大、溢价愈高,个人股东的资产流失也就越大。
第五章 如何开设账户
证券品种与账户种类
1.证券品种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或沪市)、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或深市)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有:A股、B股、权证、基金和债券。
对于A股、B股、基金和债券,前面已作过介绍。权证为股票的金融衍生品种,它是由发行人发行,能够按照特定的价格在特定的时间内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某公司普通股票的选择权凭证。
中国内地企业公司在海外市场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有:H股、N股、L股、S股。
对于H股、N股、S股前面已作过介绍。L股是内地企业公司在伦敦发行和上市的外资股,伦敦的英文是London,取其首字母L以标明上市地。
2.账户种类
沪市A股账户:用来交易沪市A股、权证、基金、债券,其中基金和债券也可单独开设基金账户和债券账户。
沪市B股账户:用来交易沪市B股。
深市A股账户:用来交易深市A股、权证、基金、债券和中小板股票,其中基金和债券也可单独开设基金账户和债券账户。
深市B股账户:用来交易深市B股。
三板市场股份转让账户:用来交易“非上市公司股份”(其中包括已退市公司股份)的专门账户。
A股账户的开设
要进入证券市场,第一道门槛是开户。
开户,一般包括开立两个账户,一个是证券账户,另一个是资金账户。这好比投资者手中有两个篮子:一个篮子装股票,即证券账户,也称为股东卡,记录投资者持有的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种类及数量;一个篮子装钱,即资金账户,也称为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投资者卖出股票所得款项以及买入股票所需资金。在投资者进行股票买卖时,买进股票记入证券账户,并从资金账户中扣除资金;卖出股票时则相反。
1.证券账户的开立
开立证券账户,就目前国内A股市场而言,可分为沪市证券账户和深市证券账户。
(1)办理沪市证券账户。个人投资者须持身份证到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代理点或可以办理开户手续的证券营业部,按要求填写开户申请表,提供完备的开户基本资料,并缴纳开户费40元。机构投资者办理沪市证券账户,须提供完备的开户基本资料(一般包括法人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办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开户费为400元),到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各地的中心代理点办理。除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买卖证券的个人和法人(如证券从业人员、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等等)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办理证券账户。
(2)办理深市证券账户。个人投资者须持本人身份证到当地的深圳证券登记机构办理,有些可以代开深市账户的证券营业部也可以办理,开户费为50元。机构投资者须到深圳证券登记机构当地的代理处办理开户手续,开户费为500元。个人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所提供的资料、办理手续与开立沪市证券账户时类似。
2.资金账户的开立
(1)资金账户的办理。个人投资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沪市和深市证券账户,到证券营业部亲自办理,并须同证券营业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对于协议内容,客户一定要仔细看清楚,谨防其中有“陷阱”。若需他人代为交易,须双方一同到证券营业部,三方共同签订有关代理协议,并明确代理权限(如全权代理,只限于股票买卖不包括资金存取),以免将来出现纠纷。
这里要提醒投资者的是,开立资金账户,也是一个选择证券营业部的过程,就近、设施(如委托电话门数)、服务品种等都应成为选择证券营业部的参考指标。
(2)办理指定交易。对于想投资沪市股票的投资者来说,由于沪市现已全面实行指定交易,因此,投资人须持本人相关证件及沪市证券账户,到证券营业部签订指定代理协议书,才可进行沪市股票交易。
(3)电话委托和自助委托的办理。在与证券营业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时,投资人可以同时选择开通电话委托、自助委托方式,这样,投资人就可以不通过柜台报单工作人员而自行买卖股票了。
(4)银证转账业务的办理。目前,证券营业部资金柜台前排长队存取款的现象依然存在。许多证券营业部与银行间联手开通了银证转账业务,使得客户的保证金账户与客户在银行的活期储蓄账户相联通,客户通过电话下指令,就能实现自己保证金账户与银行储蓄账户间资金的划拨。此业务也充分利用了银行营业网点多的优势,缓解了证券营业部排长队的现象。在开通银证转账业务的证券营业部里,客户可以自愿选择该项业务。
B股账户的开设
投资者如需买卖深、沪证券交易所B股,应事先开立B股账户。
投资者凭个人身份证到证券营业部填表办理B股账户开户手续。上海B股交易以美元结算,深圳B股以港币结算。投资者在参与B股交易之前,必须拥有美元(港元)存款或现金,手上没有外汇的投资者需要通过银行购汇。根据有关规定,只要在5万美元的额度之内,个人投资者只需要凭个人身份证和用途说明就可以去银行直接购汇了。投资者兑换外汇后,需要将外汇存入证券营业部指定的外汇账户。
1.B股开户步骤
(1)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其原外汇存款银行将其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划入证券商在同城、同行的B股保证金账户。境内商业银行向境内个人投资者出具进账凭证单,并向证券经营机构出具对账单。
(2)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本人进账凭证单到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股资金账户,开立B股资金账户的最低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
(3)凭刚开立的B股资金账户,到该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开立B股股票账户。
2.深圳B股开户
(1)开户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作为深圳B股的法定登记机构,负责B股投资者开户业务。一些证券营业部作为深圳B股开户代理证券商,也可代办B股开户业务。
投资者可选择证券登记机构代理开户点,或者具备从事深交所B股业务资格的证券营业部、结算公司所委托的开户银行办理B股开户。
(2)办理手续:办理手续时,个人投资者因地域不同,提交的资料也有所不同。
境外个人投资者需提交的资料包括:境外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交的资料包括:境外商业注册登记证、授权委托书、董事身份证明书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若办理代理委托,还需要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董事)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须有法人或董事的有效签字)。
境内个人投资者需提交的资料包括:金额7800港元(相当于1000美元)以上的外汇资金进账凭证及其复印件,境内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提交上述文件材料后,填写“自然人或法人证券账户申请表”,在证券部B股柜台办理开户手续。
(3)开户费用:个人投资者每户120港元;机构投资者每户580港元。
3.上海B股开户
开户机构凭B股资金账户证明,向境内具有经营B股资格的上海证交所会员(证券商)申请开立B股股票账户。
(1)办理手续:境外个人投资者提交:境外身份证、境外护照或中国护照及复印件;若为代理人代为开户,须持有加盖开户人有效印鉴的授权委托书。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境内个人投资者开户时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1000美元以上的银行进账凭证。
提交上述文件材料后,填写“上海B股投资者开户登记申请表”,在证券部B股柜台办理开户手续。
(2)开户费用:个人投资者每户19美元;机构投资者每户85美元。
4.B股开户注意事项
(1)境内个人投资者办理B股开户可委托他人代办,但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
(2)境内法人不允许办理B股开户。
(3)境外个人投资者可委托他人代办,但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
(4)境外居住,但未取得境外永久居住权的,视同境内居民办理。
(5)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另有规定外,一个自然人机构只能开立一个B股账户。
第六章 如何办理委托
委托买卖的内容
当投资者开设了账户,并开通银证转账把钱汇入资金账户时,下一步就是委托买卖股票了。所谓委托买卖,就是券商接受委托并代理投资者买卖股票的行为。
1.了解委托买卖股票的具体流程
委托买卖股票流程如图1-5所示:
图1-5 委托买卖股票流程
2.了解委托买卖的具体方式
投资者的委托买卖有多种方式,最主要以两种方式进行,即柜台委托和非柜台委托。
柜台委托要客户亲自去券商那里办理委托手续,手续比较繁琐,而且不太实用,这里就不多说了。
现在多数股民倾向于使用非柜台委托中的互联网委托买卖股票,因为互联网买卖股票与其他委托方式相比,有很多的内在优势。
3.了解委托买卖的具体内容
通常来说,当委托人向证券商办理委托时,必须详细说明下述内容:
(1)买卖股票的名称。
(2)买进或卖出。
(3)买卖股票的价格。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所有的股票和基金都实行涨跌停板制度,其幅度为±10%。当股票价格达到+10%时,称为涨停板;当其价格达到-10%时,称为跌停板。当日委托价格不能超过或低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10%,否则视为无效委托。有效价格范围就是该只证券最高限价、最低限价之间的所有价位。限价超出此范围的委托为无效委托,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由于涨跌的幅度采用四舍五入的计算方法,处于涨跌停板状态的股价有时会出现10%左右的幅度,而不正是10%整数,这是正常的。ST股票实行±5%的涨跌停板制度。新股上市当天的价格虽然不受10%涨跌停板的限制,但要遵守其他一些规则。
(4)买卖股票的数量。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股民在委托买进股票时,必须购买整数股(即100股的倍数),在委托卖出股票时,可以委托卖出零股,但必须一次性卖出,不能分批卖出。因此,在电脑竞价撮合系统中会有零股委托卖出现象,相应的买入委托者就有可能以零股成交,而不是以整数股成交。同样,委托卖出整数股者也可能会卖出零股。例如,甲委托卖出135股,价格为10元;乙委托卖出200股,价格为10.01元。此时,丙委托买入200股,价格为10.01元,这样,买入方丙可从卖出方甲处买入135股,价格为10元,再从卖出方乙处买入65股,价格为10.01元,丙委托购买的200股全部成交。委托买入方丁也委托买入200股,价格也是10.01元,这样委托买入方丁只能从乙处买入余下的135股了,因而出现了零股。
此外,证券交易所还对股票买卖的最大申报数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在3000万股以下,每笔申报数量定为最高不超过10万股;流通股票数量在3000万股(含3000万股)至1亿股之间,每笔申报数量调整为最高不超过20万股;流通股票数量在1亿股以上(含1亿股),每笔申报数量不限。
委托买卖的方式
上节虽然对委托买卖的非柜台方式有了一个大致的介绍,但没有进行具体的阐述和解释,这里就对委托买卖的非柜台方式进行细致地解读。
(1)电话委托。投资者可以借助券商提供的电话号码,进行股票委托买卖。使用电话委托时,只需要输入自己的账户号码以及交易密码,就可以按照语音提示买卖股票了。电话委托速度相比互联网委托慢了一些,因此短线操作股票的投资者,最好不要使用这种方式买卖股票,以免错过交易时机。
(2)自助委托。在券商的营业部,一般都设有专门用于交易的电脑终端。投资者可以凭借股东卡和密码,进入电脑进行股票委托买卖。这种委托方式,适用于住所离营业部比较近的客户。而且营业部的电脑终端一般数量有限,只能供少量的投资者委托买卖股票。
(3)手机委托。随着无线互联网技术和手机技术的发展,手机委托炒股这种新的委托交易形式逐渐被广大投资者接受。只要投资者拥有一部手机,并且在券商处开通相关服务,在交易时间里,就可以随时随地查看行情,并下单买卖股票。这里要说的是,投资者要确保手机网络畅通无阻,而且必须熟练使用这种委托方式,才能随时随地委托买卖。
(4)互联网委托。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脑,与券商的交易系统相连,完成股票委托买卖操作。这种股票交易形式,已经被多数投资者采纳。
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
委托包括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两种方式。
1.限价委托
所谓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要求经纪商在执行委托指令时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比限定价格更有利的价格买卖证券,投资者向券商发出买卖某种股票的指令时,投资者不反对买卖的数量作出限定,而且对买卖的价格作出限定,即在买入股票时,限定一个最高价,只允许券商按其规定的最高价或低于最高价的价格成交;在卖出股票时,限定一个最低价,只允许券商按其规定的最低价或高于最低价的价格成交。即必须以限定价格或低于限定价格买进证券,以限定价格或高于限定价格卖出证券。
总的来说,限价委托的优势在于:股票投资者可以预期的价格或更有利的价格成交,有利于投资者实现预期投资计划,谋求最大利益。但是,限价委托也有自身的局限性,由于限价与市价之间可能有一定的距离,必须等市价与限价一致时才有可能成交,此时,如果有市价委托出现,市价委托将优先成交,因此,限价委托成交速度慢,投资者采用限价委托容易坐失良机,遭受损失。
2.市价委托
所谓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发出买卖某种证券的委托指令时,要求证券经纪商按证券交易所内当时的市场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当投资者为了避免因股票价格波动遭受损失而急于成交时,经常采用这一方式。
总的来说,市价委托的优势在于:没有价格上的限制,证券经纪商执行委托指令比较容易,成交迅速且成交率高。市价委托的缺点是,只有在委托执行后才知道实际的执行价格。尽管场内交易员有义务以最有利的价格为投资者买进或卖出证券,但成交价格有时仍会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当市场上市价委托买入多而卖出少的时候,卖出报价会较高;而市价委托买入少而卖出多时,买入报价会较低。
如何办理电话委托
如前所述,电话委托,是指投资者通过电话向证券商计算机系统输入委托指令,以完成证券买卖委托和有关信息查询的委托方式。
开设电话委托的证券商,需要具备一个将计算机系统和普通电话网联结的电话自动委托交易系统。投资者必须首先开设电话委托专户方可进行电话委托。
开户时,投资者要和证券商签订电话委托买卖契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填写专门的电话委托开户表,并亲自在柜台输入自己的电话委托交易密码。
开设电话委托专户后,投资者可在任何一个地方直接拨通证券商的电话委托热线,电话委托交易系统会自动用标准普通话提示投资者通过电话机上的数字键输入密码、股票种类、数量、价格等,并自动将投资者委托情况复述一遍,提示投资者确认回答是与否,该系统会自动将复述及确认内容打印以备查验。只有在投资者确认而且系统回答委托完毕后,该委托才生效,并将委托输入交易所电脑系统。
1.电话委托怎样进行具体操作
(1)确认电话设置在音频(TONE)模式;
(2)拨通电话,按照对方要求选择股东的证券公司;
(3)按照提示输入股东代码(外文字母不用拨),按#键结束;
(4)按照提示输入密码,按#键结束;
(5)然后,按照提示分别选定电话委托、行情查询、股东查询、委托撤单等操作;
(6)电话机上的*键当作小数点使用,#键作为结束或确认键使用。
2.如何增强电话委托的安全性
通过以下方法,可以增强电话委托的安全性:
(1)不要将股东代码、交易密码随便告诉自己的亲戚、朋友;
(2)不要在身边有人关注的情况下进行电话委托,尽量少用液晶显示的电话委托。如果使用的是这一类电话委托,使用完后按下电话键,再重新拿起来随便拨几个数字,使原来委托时的数字消失。
(3)经常更改交易密码,尤其是在感觉到交易密码被他人知道时,可以一个月或一个星期更换一次。更换交易密码很方便,可以直接在电话的语音提示下操作,也可到证券营业部柜台持身份证申请更改密码。
如何进行网上证券交易
网上证券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互联网进行证券买卖的一种方式,网上证券交易系统一般都提供实时行情、金融资讯、下单、查询成交回报、资金划转等一体化服务。网上交易与传统交易的最大区别就是:投资者发出的交易指令在到达证券营业部之前,是通过公共网络即互联网传输的。
1.网上证券交易的具体流程
第一步:登录券商相关网站,下载行情软件和交易软件。
第二步:验证其完整性。具体步骤是:下载MD5码校验工具——计算软件的MD5码——把计算得到的MD5码与券商网站提供的MD5码比较——如果二者相同,则软件是安全的。
第三步:按要求点击安装行情软件和交易软件。
第四步:点击桌面显示的“行情软件”快捷方式,输入账号和密码,就可以查看行情了。
2.网上证券交易的优点
网上证券交易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股民通过互联网买卖股票,是一种比较便捷的交易手段。无论身在何方(前提是已经开户的投资者),只要身边有一台可以上网的电脑,就可以买卖股票了。其实网上证券交易不仅仅提供了一种交易手段,而且还提供了一个投资者之间互相沟通的平台。通过互联网,股民朋友可以查看行情、资讯信息、与其他股民交流炒股经验。这是其他的委托交易方式不可比拟的。
第二个优点是交易费用一般比较低。相比电话委托,网上证券交易的佣金要低一些,一般是营业部柜台交易的一半,甚至更低。这对于交易量比较大的投资者或者短线投资者尤其有利。特别是短线投资者,频繁地进出市场,买卖股票的交易费用必然上升。有时候投资者账面上的亏损是由于频繁交易致使费用增加造成的。
网上证券交易向证券投资者提供最便捷的直接交易手段。网络跨越时空的能力使得投资者足不出户就能进行证券买卖不再是一种奢求,只要在证券营业部开户,拥有一台联网的电脑,就可以在家中享受证券公司大户室的待遇,不仅可以看到即时交易行情,进行下单委托,还可以浏览到比在证券营业部见到的更为丰富详尽的信息,获得权威性的投资咨询服务。
3.注意事项
网上交易在提高股民投资效率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来自互联网以及使用互联网的人,如电脑病毒、网络中断、委托下单失败等。针对这些问题,股民在炒股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正确安装杀毒软件以及防火墙等防护软件,并且定期升级维护、定期对电脑查杀病毒,防患于未然。
(2)养成健康的上网习惯,不看不合法、不健康的网页,这样可以很好地避免网络病毒对股民电脑的侵害。
(3)使用系统配置合理稳定的电脑操作,避免由电脑硬件引起的不必要的问题。
(4)使用稳定的宽带系统进行股票交易,不去网吧等公共场所买卖股票。一般来说,去网吧等场所买卖股票,发生各种风险的概率会高一些。因此,股民朋友最好在家中炒股。
(5)定期更改自己的交易密码,防止木马等病毒盗用个人信息。
(6)俗话说“手中有粮,心中不慌”。交易的过程中出现问题不要紧,重要的是我们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股民朋友可以在电脑里安装多套交易和行情软件,作为备用软件。一旦出现问题,无法进行网上委托交易,还可以利用手边的电话,拨打电话委托交易的号码,这样就可以万无一失。
(7)在券商和交易所网站上,有网上交易应该注意的事项,并且有些是经常更新的,希望股民朋友多浏览一下,这样对于网上安全交易是很有好处的。
以上这些,如果都能做到,加上经常练习使用互联网的相关技巧,相信每位股民都可以顺利完成证券交易。
第七章 如何竞价成交
集合竞价
券商在接受客户委托后,应立即通知其在证券交易所的经纪人去执行委托。由于要买进或卖出同种证券的客户都不止一家,故他们通过双边拍卖的方式来成交。国内证券交易所内的双边拍卖形式主要采用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
目前,我国沪深两市所采用的竞价方式有两种: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集合竞价通常指每个交易日上午,交易所主机对9:15至9:25间接受的全部有效委托进行一次集中撮合处理的过程。通过开盘前一瞬间产生参考开盘价,然后以这个开盘价为成交价,对所有有效委托中能成交的委托进行撮合成交,不能成交的委托进入9:30以后连续竞价期间排队等候。
1.集合竞价期间的开盘参考价的产生原则
(1)以此开盘参考价成交,能够得到最大交易量;
(2)高于参考价的买入申报和低于参考价的卖出申报必须全部成交;
(3)与参考价相同价位的申报,其中买入申报和卖出申报必须有一方能全部成交。
2.集合竞价的基本过程
设股票G在开盘前分别有5笔买入委托和6笔卖出委托,根据价格优先的原则,按买入价格由高至低和卖出价格由低至高的顺序将其分别排列如下:
按不高于申买价和不低于申卖价的原则,首先可成交第一笔,即3.80元的买入委托和3.52元的卖出委托,若要同时符合申买者和申卖者的意愿,其成交价格必须是在3.52~3.80元,但具体价格要视以后的成交情况而定。这对委托成交后其他的委托排序如下:
在第一次成交中,由于卖出委托的数量多于买入委托,按交易规则,序号1的买入委托2手全部成交,序号1的卖出委托还剩余3手。
第二笔成交情况:序号2的买入委托价格为不高于3.76元,数量为6手。在卖出委托中,序号1~3的委托数量正好为6手,其价格意愿也符合要求,正好成交,其成交价格在3.60元~3.76元,成交数量为6手。应注意的是,第二笔成交价格的范围是在第一笔成交价格的范围之内,且区间要小一些。第二笔成交后剩下的委托情况为:
第三笔成交情况:序号3的买入委托其价格要求不超过3.65元,而卖出委托序号4的委托价格符合要求,这样序号3的买入委托与序号4的卖出委托就正好配对成交,其价格为3.65元,因卖出委托数量大于买入委托,故序号4的卖出委托仅只成交了4手。第三笔成交后的委托情况如下:
完成以上三笔委托后,因最高买入价为3.60元,而最低卖出价为3.65,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再没有相交部分,所以这一次的集合竞价就已完成,最后一笔的成交价就为集合竞价的平均价格。剩下的其他委托将自动进入开盘后的连续竞价。
在以上过程中,通过一次次配对,成交的价格范围逐渐缩小,而成交的数量逐渐增大,直到最后确定一个具体的成交价格,并使成交量达到最大。在最后一笔配对中,如果买入价和卖出价不相等,其成交价就取两者的平均。
在这次的集合竞价中,三笔委托共成交了12手,成交价格为3.65元,按照规定,所有这次成交的委托无论是买入还是卖出,其成交价都定为3.65元,交易所发布的股票G的开盘价就为3.65元,成交量12手。
当股票的申买价低、申卖价高而导致没有股票成交时,上海股市就将其开盘价空缺,将连续竞价后第一笔交易产生的价格作为开盘价。而深圳股市对此却另有规定:若最高申买价高于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就选取该价格为开盘价;若最低申卖价低于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就选取该价格为开盘价;若最低申买价不高于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最高申卖价不低于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则选取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今日的开盘价。
连续竞价
在集合竞价之后,电脑系统撮合主机自动进入对投资者申报的委托进行逐笔连续撮合处理的过程,即连续竞价阶段。沪深两市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00的交易均属于连续竞价。集合竞价中未能成交的委托以及集合竞价之后进入电脑系统的委托,按以下原则确定成交价:对新进入系统的买入申报,能够成交的,则与卖出申报队列顺序成交,若不能成交,则进入买入申报队伍等待成交;新进入的卖出申报,若能成交,则与买入申报队列顺序成交,若不能成交,则进入卖出申报队列等待成交。这样循环,直到收市。
连续竞价的成交方式与集合竞价有很大的区别,它是在买入的最高价与卖出的最低价的委托中一对一地成交,其成交价为申买与申卖的平均价。现仍以股票G为例,某一时刻委托报价的排序情况如下:
委托买入的最高价为序号1的3.80元,委托卖出最低价为序号1的3.52元,这一对优先成交,其价格为两者的平均(3.80+3.52)/2,故产生的价格为3.66元,成交数量只有2手。交易所发布的即时行情为:成交价3.66元,数量为2手。这一笔成交后剩余的委托报价排序情况如下:
第二笔,序号1的卖出价为3.52元,序号2的买入价为3.76元,这一对可以成交,成交价格为两者的平均值,价格为3.64元,数量为3手。该次成交后的委托情况为:
第三笔,序号2的卖出委托与序号2的买入委托可以成交,成交均价为3.67元,成交量为1手。成交后剩下的委托情况如下:
以后的成交情况为:序号2的买入委托与序号3的卖出委托这一对成交,成交价为3.68元,成交量为2手;序号3的买入委托与序号4的卖出委托这一对成交,成交价为3.65元,成交量为4手。
由于集合竞价是将一段时间内所有的委托一同成交,其价格不易受个别报价的影响,且能反应绝大多数交易者的买卖意愿,产生的价格比较公道和合理,且可以防止操纵股价的行为。深交所以前在股票交易中均采用集合竞价的方法产生价格,其优点是每一次价格的产生都基本不会受偶然因素影响,即使股民的申报价格偏离较大或错报,其成交价一般也不会偏离前一成交价太大,所以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变动比较平滑。而连续竞价因为是一对一的撮合,产生的价格波动较大,股市行情的变化也容易大起大落,特别是当股民错报委托价格时,交易系统会毫不留情地按照所报价格成交。目前沪深股市的交易系统均是在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就进入连续竞价阶段,所以股民对委托报价应十分谨慎,以防止错报及误报。
竞价须知
在竞价的过程中,投资者需注意以下几点:
1.价格必须有效
投资者的委托参加集合竞价或连续竞价,要求投资者的委托价格必须为有效价格。也就是说,不能超过规定的涨跌幅限制。具体来说,自1996年12月16日起,沪深两市股票(A、B股)、基金类证券实行交易价格涨跌幅限制。在一个交易日内,除上市首日证券外,每只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于上一交易日收市价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由此计算委托和交易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最高限价=1.1×上日收盘价,最低限价=0.9×上日收盘价,计算结果要四舍五入。新股上市首日无全日涨跌幅限制,但对首日开盘后每次成交价格的涨跌幅度,沪市规定不得超过15%,深市规定不得超过500个档位(每个档位为0.01元)。此外,深市还规定上市首日开盘价相对于发行价的波动幅度,不得超过1500个档位,沪市对此没有规定。
2.集合竞价期间撤单不易成功
集合竞价是在每个交易日的9:15~9:25进行,在9:25~9:30进行委托,交易所主机就不再以集合竞价方式进行撮合受理,只是将此类委托直接进入连续竞价排队。这里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当投资人在9:15~9:25参加集合竞价委托后,马上又改变主意,进行撤单操作时,如果投资人的委托买入价高于参考开盘价或委托卖出价低于参考开盘价,成交可能性极大,撤单往往是不能成功的。这是因为撤单命令与委托买入卖出命令是从两个通道被交易所电脑主机接收的。由于撤单命令的数量远小于委托买入卖出指令的数量,因此,可能投资人的委托买卖指令还未发送到交易所主机,投资人的撤单命令已经传送到交易所,但撤单命令所对应的委托此时在交易所主机并不存在,所撤之单为空单,撤单也就不能成功。
3.隔夜委托与集合竞价
隔夜委托是否只参与下一交易日的集合竞价,应引起投资者注意。隔夜委托通常是指证券营业部在当天15:00交易结束后至下一交易日9:15集合竞价之前,将客户的委托指令存储在证券营业部的电脑主机内,待下一交易日一开市,证券营业部就将所存储指令发送到证券交易所。由于客户在进行隔夜委托时,有可能不知晓所委托个股在下一个交易日上午或全天停牌。在这种情况下,有的证券营业部将隔夜委托指令只默认为参加集合竞价委托,如果所委托个股下一个交易日上午停牌,则此笔隔夜委托将被视为无效。有的证券营业部不管客户所委托个股在下一交易日上午是否停牌,只要该股一复牌,就将客户的委托指令报送交易所。因此,客户在证券营业部内进行隔夜委托操作时,一定要问清楚,那里的隔夜委托能托到何时,证券营业部也应该在醒目的地方将其在这方面的做法告知股民。
4.交易结束时间标准
交易日的结束时间以何为准。沪深两市交易所对于每一交易日14:59:59前报送进来的委托一律予以接收处理。但由于实际操作中,有些证券营业部的时钟与交易所的时钟存在一定误差,可能证券营业部的时钟显示已经超过15:00,而交易所主机的时钟显示未到15:00,仍接受申报;有时情况正好相反,证券营业部认为还来得及,但事实上已经来不及了。因此,也需要证券营业部经常调整时钟,保持与交易所的主机时钟一致。
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的实例解析
现举例分析股票买卖中的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
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实例分析1
从这张表中我们可以看出,7.00元价位上成交量最大,为220手,高于7.00元的买入委托和低于7.00元的卖出委托全部满足,且7.00元价位上的买入委托也全部满足,卖出委托仅满足80手,符合上面所说的三个条件,因此7.00元即为该股当日的开盘价,开盘的成交量为220手,集合竞价开盘后的盘面情况如下:
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实例分析2
如果此时交易所主机连续接到如下4笔申报(a,b,c,d),则盘面情况所出现的变化如下例所示:
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实例分析3
之后的盘面情况如下:
第八章 如何清算、交割和过户
清算
所谓清算,是指将买卖股票的数量和金额分别予以抵消,然后通过证券交易所交割净差额股票或价款的一种程序。
要了解清算,首先要关注清算的相关制度。清算制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股票集中保管库制度。各证券商除将自有的股票扣除一部分留作自营业务所需外,将大部分集中寄存在证券交易所集中保管库内,入库只限于批准上市的股票。若有证券商不参加集中保管造成不能通过库存账目完成交割时,该证券商必须承担送交或提取股票的全部事务。
(2)开设清算账户制度。证券商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股票买卖业务,都必须在交易所的清算部建立清算账户,并在此账户中保留一定的余额,以在清算、交割时划拨价款。但是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证券商必须到人民银行的营业部建立清算账户。
(3)清算交割准备金制度。实行交割准备金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清算、交割能正常顺利地进行,保证清算的连续性、及时性和安全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各证券商必须交纳25万元人民币。
具体来说,清算遵循以下程序:
(1)要核对成交单是否准确无误,是否为证券商填写的清单。
(2)买卖价款的清算,应收应付价款相抵后,只计轧差后的净差额。
(3)对买卖股票的清算,同意股票应收应付的数额相抵之后,只计轧差后的净差额。
(4)清算的工作由证券交易所组织,而不是由证券商与证券商之间的轧底清算。
交割及其方式
所谓交割,就是卖方向买方交付股票而买方向卖方交付价款的行为。通常情况下,交割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商之间的交割,二是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交割。
在办理价款交割时,需符合下列规定:
应付价款者,将交割款项如数开具划账凭证至证券交易所在人民银行营业部的账户,由交易所清算部送去营业部划账;
应收价款者,由交易所清算部如数开具划账凭证,送营业部办理划拨手续;
卖方将证券交付买方时,意味着权利的相应转移;
证券商不得因客户的违约而不进行交割;
证券商违背义务时,证券交易所可在交割当日收盘前一定时间内指定其他证券商代为卖出或买进;
若证券商违背交割义务,其经手的已成交但尚未交割的各种其他买卖,可由证券交易所指定其他证券商代为了结;
违背交割义务的证券商所应负的款项,证券交易所可以从其营业保证金与其应付款项冲销(冲销后若尚有余额,将其偿还;若有不足,证券交易所可向违约证券商追偿);
证券商在违背交割义务的案件尚未了结前,不得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也不得接受客户的委托。
交割日期是指当选择权的买方要求选择权的卖方履行契约后,买卖双方依约分别支付对方所购买货币的日期。
根据交割日期的不同,交割分为4种方式:
(1)当日交割,又称T+0交割。即买卖双方在成交当天完成付款交券手续,这种方式可以使买卖双方较快地得到股票或现金。在T+0交割方式下,投资者买进股票成交后,可以马上卖出;卖出股票成交后,可以马上买进。
(2)次日交割,也称T+1交割。即在成交后的下一个营业日才能办理成交的交割手续。
(3)例行交割,即买卖双方在成交之后,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惯例履行付款交券。
(4)选择交割,即买卖双方自主选择交割日期,这种交割方式通常在场外交易中使用。
我国目前实行T+1的交割制度,股民所查询到的账户上的资金余额及股票余额均为可用数,不包括因委托买入而冻结的现金余额、因委托卖出而冻结的股票数量和当日买入成交的股票数量。但股票卖出成交后的资金会及时存入资金所在的余额中,这部分资金可于当日使用。即当日买进不能当日卖出;当日卖出后资金当日到账,可于当日再次买进,从差价中获取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