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导论 从遵守道德规则走向道德自我的建立(2)

(一)对道德的认识应该从人的“自我”出发

通常情况下,人们都是把道德定义为在一定的社会制度和习俗中协调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社会规范体系。但是,道德蕴含着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社会衡量行为应该与不应该或者善与恶的规范标准只是客观方面的指涉,而在主观方面却需要人内心的自觉,是生活世界的人为自己的立法,是主观意志的法。黑格尔指出:“道德的观点,从它的形态上看就是主观意志的法”[1],“道德主要地包含着我的主观反省、我的信念、我所作的遵循普遍的理性的意志决定,或普遍的义务”[2]。道德是人自觉自愿的选择,任何道德规范离开了个人自觉的行为就根本不存在,外在的道德规范都必须通过人内在的道德意识才能真正对人的行为起作用。因此,道德首先应该是个体自我按照一定道德观念约束和指导自己行为的一种身体力行的实践活动。自我意识和自由意志是产生道德的基本前提,道德的养成和道德的发展是个体主动追求、自我发展的产物。

没有个体的再生产任何社会都无法存在,而没有自我再生产,任何个体都无法存在。古希腊将“认识你自己”视为神谕镌刻在德尔斐神殿的石柱上,就是提醒人们要随时关注对自我本身的认识。整个人类的思想史中,对于个体自我的存有与生存问题,始终是学者们理论探索的永恒主题。人类进入现代社会,随着科学由生物学立场转向人的观照,随着古典哲学理性主义的崩落和现代哲学生存论的探索,主体自我内蕴的实践——道德因素更是尤为凸现。这样,在我们进行道德教育的努力的时候,就不能遗忘了人的“自我”的问题。道德的形成、发展不仅从自我开始,而且始终与自我密切相关。只有人的“自我”进入道德教育的眼帘,并成为思考一切教育的根基时,我们才可以说道德教育深入到人的生命世界。自我是何时显现于人的心灵之中,为道德的发展提供先决条件的?自我是如何引起人的道德责任,又是如何决定道德人格的发展的?只有弄清道德与自我的内在关联,道德教育才可能具有从人的内心世界中引出主体精神的基础,也才能为当下学校德育困境的解决提供一条可能的路径。

1.自我是道德行为的动力源泉

人首先是一种感性存在物,这种感性是从动物界转化而来的带上了人的特征的动物性,“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3]。但是,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他能意识到自我的存在,意识到自己的身份和尊严,人与自然动物的区别在于具有自我的反省性。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马克思指出,“动物和它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这种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4]自然动物只能按照作为自然生存所共有的必然规定而建造,其活动无法超越这种规定。但是,人并不是仅仅只能作为自然的存在而行动,而是作为实践的存在,具有自我的能动性,能够从意识结构和意识活动的层面,为超越感性规定和意欲冲动提供可能。

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来看,人不仅仅是一种感性的存在,也不仅仅是一种理性的存在,从其现实性上说,是一种包含理性在内的感性活动的存在,即实践的存在。“实践活动的本质,就是要超越感觉经验中已经给定的实在,实现思维中的某种设定(理想)”[5],人的这种存在方式决定了他永远要去追求经验世界中尚不存在的东西。对自然动物而言,现实既满足了它,便是美好的了;对人而言,恰恰相反,现实满足了他,便又产生更多的不满足,所以总是超越现实而追求理想。理想一旦经由人们的努力而实现,它成为现实而不再是理想了,人们又不满足了,又会由此设定超越它的新的理想。[6]正因为人的存在不是决定于生存环境,人类个体的行为就不是盲目的和被动的,而是在存在的自由及其自我实践中进行,因而在人这里,便产生了在自然动物那里不可能具有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追求。

自我在世界中获得的存在感为道德的发展提供了先决条件,亚里士多德说:“人类所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特征就在他对善恶和是否合乎正义以及其他类似观念的辨认。”[7]人(无论是类还是个体)总是要不断地确证自己是一个有道德的动物,是一种不同于别的动物的动物,以此来证明自己是人而不是禽兽。人的活动成为一种有意识的调节的活动,一种反思性的活动。

道德作为一种精神实践,出于自觉自愿的选择,缺少自我的内在意愿,难以产生行为的自愿性质。道德行为的自愿性质,是意志作用的体现。道德善性的产生,是因为道德的规范为我所接受、认同,并逐渐化为内在的意愿或意欲,进而使行善成为自我的内在要求。反之,失去自我的内在要求,个体对自我的激励和评价机制便会荡然消失。如果行为不是由自己的动机产生,行为的成效将不再反馈到自我的形象上。杜威认为一个被迫做好事的人并不是一个真正有道德的人,只有希望并努力争取善的结果的自我才可能是善的。在他看来,错误的道德理论总是把自我与行为、行为与后果割裂开来,自我与行为其实是统一的。自我是行为的动因,但又不仅仅是动因,因为自我在选择时已经融入行为之中,并且显示了自身的本性,因此对一种行为做出道德判断也就是对表现这种行为的自我做出道德判断。

2.自我具有自由选择才能产生道德责任

道德涉及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黑格尔强调,道德就是关系、要求和应当。关系中包含义务和责任,道德规范由他律向自律的转换,在社会层面上通过责任和义务系统来体现,就是对“应当”的认同,对“责任”的承诺。“道德之所以是道德,全在于具有知道自己履行了义务这样一种意识。”[8]

道德责任意味着个体行为的自我道德负责,但是唯有具有自我的存在,才有承担着某种道德责任的可能。心灵的道德活动,是通过自我对责任和义务的认知和承诺表现出来的。当履行一种责任,完成一项义务,成为自我心灵上的一种需要时,个体道德的发展也随之上升到较高的境界。反之,当自我由德性主人的身份降低到奴仆或局外人的状态时,个人对理想自我的激励和评价机制便会荡然消失。这是一种道德意识的“空场”现象,心灵的混乱、无序状态便可能随之出现。

自我是否应当对其行为负责,从逻辑的层面看,首先是以这种行为是否出于自我的自由选择为前提。叔本华说过,他只有在他本身就是他自己的作品,也就是说他本身拥有自主权时,才对他的行为负责。[9]行为只有出于自我的自由选择,自我才应当对其负责。对自我无法支配和控制的行为,便很难作出善或恶等具有道德意义的判断,亦无法要求自我对其负责。

自我意志的自由表达是进行自由选择的基础,也是人应为自身的选择承担责任的逻辑依据。在自由的状态下,人可以依据自己的理性指导思想和行为,个体行为是自愿的、受自己意志支配的,才有着道德选择的发生,作出道德判断的可能。而如果没有意志的自由,一切都将是限定了的,正常理性不能被自由表达,也就难以达到自愿履行的状态。当自我在某种行为领域缺乏自由度,只有被迫、只能服从时,自我无法表现出自主权能,也就无法作出行为的道德评价,当然更谈不上道德责任的承担了。所以皮亚杰才会说:“当心灵认为必须要有不受外部压力左右的观念的时候,道德自律便出现了。”[10]

3.自我的定位关联着道德人格的发展

人的道德并非仅仅是作为被机械决定的对象,而是自我选择造就的结果。作为目的领域的形态,人格的形成主要在于个体自我按照自己的需要、意愿提出的理想的目标,以及自主选择的与理想相应的行为方式及发展方向。道德人格是个体自我人格的道德规定,构成了一个人比较稳定的内在精神结构,由此产生出比较稳定的或一贯的行为倾向和生活态度,表征了个体在社会道德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统一。

个体的生存境遇,往往受制于各种非个体所能左右的因素,例如,他既无法选择自己的出身,也难以凭自己的意愿决定一定的社会发展状况。然而,在道德的领域,个体则具有更多的选择权能:他究竟成就何种人格,并非简单地由既定的出身、社会状况等来安排和决定。这种生成过程一方面受到社会环境、特定文化的影响,具体讲就是一定社会规范、价值系统对个体直接影响,使个体接受一定的伦理文化,实现其社会化;另一方面也始终无法与个体自身的意向、认同、选择等相分离,是自我不断从客观文化中汲取精神营养,追求价值与人格的理想,从而实现其人格的改造和提升。

以布拉斯为代表的道德心理学家认为,决定道德人格的关键因素不是道德发展阶段,而是个体的道德观、道德标准和道德信念与自我意识的融合程度,而理性本身无法引发个体的道德责任感和道德行为。个体道德发展的关键在于个体对自己的道德定位,在于对自己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道德人的感知,在于自己应该成为一个什么样的道德人的期待。存在主义将个体的在世理解为一个不断自我筹划、谋划的过程,强调个体究竟成就什么,主要取决于自我本身,这一看法就注意到了自我的选择与自我的生成之间的联系。儒家的“为己之学”,肯定了自我本身的抉择对成就理想人格的意义,实际上也是注意到这一点。孔子反复指出:“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11]“我欲仁,斯仁至矣。”[12]仁是人格的内在规定,“由己”“欲”则体现了自我的要求和选择,在这里,自我是否达到仁的品格,在于自我是否萌发出做一个道德人的善良意志,自我本身的抉择便成为前提。

(二)道德教育应达成人的道德自我的建立

1.道德自我是个体道德形成的内在根据

道德不是道德家的事情,而是关涉道德行为者自己的问题。德性是自我的一种把握,它以自我为出发点,自我对自身道德品质的认识、体验、态度最后都通过道德自我体现出来,道德自我反映出自我认识的发展阶段,同时也反映出道德心理的成熟程度,德性完善的实现最终需要落脚在道德自我的建立上。

个体的道德自我在内容上包含自我道德认识、自我道德体验和自我道德控制等多个方面,自我道德认识是人对自己道德存在状况的知觉、观察、思考、判断、分析、评价,自我道德体验是人对自己的道德存在状态的接纳、肯定、喜爱、尊重,自我控制是人对自己的道德监督、道德塑造、道德克制。卢文格指出,道德自我在人的自我发展中逐步占据中心位置。罗杰斯、伯恩斯等心理学家认为,个人具有保持自己行为与自己对自己看法相一致的强烈倾向,以保护自我的内在一致性。这种内在一致性的要求,决定了人们会根据自己对自己的看法来解释行为,以及引导自己在情境中如何行动。道德人的自我意识,使道德主体在进行道德决策时往往把道德标准摆在首位。布拉斯等道德心理学家坚信,道德自我是道德人形成的一个重要的动力环节。他们认为,决定道德人格的关键因素是个体的道德观、道德标准和道德信念与自我意识的融合程度,而非道德发展阶段,理性本身也无法引发个体的道德责任感和道德行为。个体道德的发展水平取决于个体对自己的道德定位,对自己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道德人的感知,对自己应该成为一个什么样的道德人的期待。个体之所以按自己的道德信仰办事,是出于追求道德自我,即自我道德定位与自我道德期待与道德行为的一致性。而个体道德信仰之所以符合道义,在于道德自我符合道义,而非道德判断力的成熟。

当一个人开始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道德评价时,他的道德自我就开始萌芽了。4岁到6岁这一时期,个体的自我意向也已有道德感作为行为的参照,有“好的我”与“不好的我”的区分,并且能对自己的要求与被人的要求进行比较。但是,从道德心理发展来说,儿童期由于自我意识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主要受到强大外部力量介入的影响,尚缺乏对道德自我的主动知觉和把握。只有到了青年期以后,自我意识突飞猛进发展,道德自我才会相应地彰显出来。美国罗伯特·凯根认为自我发展到人际的自我阶段,才具有道德自我的意义,因为这时个体已经从自我中心中走出来,关心到别人的存在,体验道德他人的需要和利益。在笔者看来,这种说法是有道理的,当一个人能够从道德意义而不是因为他人的督责而主动思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亦即能够以自己的社会角色与社会义务,不仅要求自己的行为而且要求自己的动机时,他的道德自我开始了初步的形成,当然在以后的发展中他的道德自我仍然还需要不断地提高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