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女婴何以被贩卖
- 享受苦难(第三极:二十一世纪宁夏杂文丛书)
- 路雅琴
- 720字
- 2022-07-29 16:50:09
看到两条贩卖女婴案的消息,一个是广西玉林市的谢德明团伙案件,一个是呼和浩特市的任素彦团伙案件。两起案件案发地点相距千里,两犯罪团伙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但作案手段却惊人地相似:丧尽天良的人贩子,把刚出生的女婴当动物一样贩卖。
人贩子的犯罪网络严密,渠道畅通,金钱利益是最主要的诱因。谢德明一家七口参与作案,就是把“它”作为一种赚钱的好买卖来做的。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亦为谢德明等犯罪分子提供了市场。
一些地方的一些家庭,为了“传宗接代”,千方百计想要个儿子。笔者曾目睹一对农民夫妇为生儿子而送命的事。他们在接连生过六个女孩之后,又怀上第七胎,想着这一定是个儿子,又担心乡、村计生干部动员他们去做手术,东躲西藏,临产时也不敢去医院,就在家里生产,总算如愿以偿生了个儿子,产妇却因产后大出血抢救不及时丢了性命。为了生儿子,这位农妇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同样是为了传宗接代,一些人把女婴当做商品,当做未来的生育工在一些山区农村,“早婚”具,用来牟利。因为贫穷,“换亲”等封建习俗依然存在,一些农民购买女婴,不仅是为了给自己的儿子养下个童养媳,也等于花小钱买了个长工。难经济、知识和道德的多重贫困,导致一些人对法律的蔑视,才使得人贩子的“生意兴隆”。因此,要想从根本上制止贩卖女婴的犯罪现象,不但要对犯罪分子进行严厉的打击,还要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贫力度,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使当地农民尽快脱贫。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广大群众法律知识、现代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强化人们的法制观念、社会道德意识,使其树立健康的生育观,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计划生育和男女平等,女婴乃至女性才能摆脱成为商品的厄运。
(本文发表于《新消息报》200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