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曰:此注云“大夫卒爵不拜,贱不备礼”,《燕礼》注云:“礼杀者,两注相兼乃足。”对公卿拜既爵,此不拜,此献卿後是礼杀,亦是贱不备礼也。
胥荐主人于洗北,西面。脯醢,无囗。(胥,宰官之吏。主人,下大夫也。先大夫荐之,尊之也。不荐于上,辟正主。囗,俎实。)
辩献大夫,遂荐之,继宾以西,东上。若有东面者,则北上。卒,摈者升大夫,大夫皆升,就席。(辩献乃荐,略贱也。亦献後布席也。)
[疏]“辩献”至“就席”。
注“辩献”至“席也”。
释曰:既言“辩献大夫,遂荐之”,後乃云“继宾以西,东上”以下云云者,上总言献大夫辩,乃一时荐之,下文更明布席位次,就席之仪,故云“辩献乃荐,略贱”也。“略贱”则是献讫,降阶,献辩,摈者乃总升之就席,就席讫,乃荐之。
乃席工于西阶上,少东。小臣纳工,工六人,四瑟。(工,谓瞽蒙善歌讽诵《诗》者也。六人,大师、少师各一人,上工四人。四瑟者,礼大乐众也。)
[疏]“乃席”至“四瑟”。
注“工谓”至“众也”。
释曰:自此尽“西面北上坐”,论作乐及献工之事。云“六人者,大师、少师各一人,上工四人”,皆据文而言也。云“礼大乐众也”者,对《燕礼》工四人而言也。
仆人正徒相大师,仆人师相少师,仆人士相上工。(徒,空手也。仆人正,仆人之长。师,其佐也。士,其吏也。天子视了相工,诸侯兼官,是以仆人掌之。大师、少师,工之长也。凡国之瞽蒙正焉。杜蒯曰:“旷也,大师也。”於是分别工及相者。《射礼》明贵贱。)
[疏]“仆人正”至“上工”。
注“徒空”至“贵贱”。
释曰:云“仆人正,仆人之长。师,其佐也”者,以正为长,师为众,故仆人正为长,仆人师为佐也。云“士,其吏也”者,以其在仆人之下,故知仆人之吏,吏则府史之类。云“天子视了相工”者,见於《氐了职》文。云“大师、少师,工之长也”者,《周礼春官》:“大师,下大夫二人,小师上士四人。”郑注云:“凡乐之歌,必使瞽蒙为焉。命其贤知者,以为大师、小师。”是乐工之长也。云“杜蒯曰,旷也大师也”者,《礼记檀弓》文。引之者,证大师为乐工之长也。云“於是分别工及相者,《射礼》明贵贱”者,对《燕礼》主欢,不明贵贱,故不分别工贵及相贱(元空一字)。
相者皆左何瑟,後首,内弦,挎越,右手相。(谓相上工者,後首,主於射,略於此乐。内弦挎越,以右手相工,由便也。越,瑟下孔,所以发越其声者也。古文後首为後手。)
後者徒相入。(谓相大师、少师者也。上列官之尊卑,此言先後之位,亦所以明贵贱,凡相者以工出入。)
[疏]“後者徒相入”。
注“谓相”至“出入”。
释曰:“上列官之尊卑”,此陈先後之位,亦是以明贵贱者。“上列官之尊卑”,谓先言仆人正与大师,後言仆人士与上工,是列官尊卑也。此陈先後,则上工与瑟在前,大师、少师在後,是先後之位。既据入时行位,亦据升堂坐之先後,亦依此也。云“凡相者以工出入”者,欲见入时如此,出时亦然。
小乐正从之。(从大师也,後升者,变於《燕》也。小乐正於天子,乐师也。)
[疏]“小乐正从之”。
注“从大”至“师也”。
释曰:云“从大师也,後升者,变於《燕》也”者。《燕礼》乐正先升,又不使小乐正者,彼主於乐,此则略於乐故也。
升自西阶,北面,东上。(工六人。)
坐授瑟,乃降。(相者也,降立于西县之北。)
[疏]”坐授瑟乃降“。
注”相者“至”之北“。
释曰:《乡饮酒》注云:“降立于西方,近其事。”以取近其事,故在西县之北也。
小乐正立于西阶东。(不统於工,明工虽众,位犹在此。)
[疏]“小乐”至“阶东”。
注“不统”至“在此”。
释曰:云“不统於工,明工虽众,位犹在此”者,决《燕礼》工四人,乐正升立于工之西,在西阶东,不统於工,此虽六人,众於彼,犹统于阶,而云西阶东不变。若使小乐正通之於工,恐工位移近西,故犹统于阶也。
乃歌《鹿鸣》三终。(《鹿鸣》,《小雅》篇也。人君与臣下及四方之宾燕,讲道政之乐歌也。言已有旨酒,以召嘉宾,与之饮者,乐嘉宾之来,示我以善道,又乐嘉宾有孔昭之明德,可则效也。歌《鹿鸣》三终,而不歌《四牡》、《皇皇者华》,主於讲道,略於劳苦与谘事。)
[疏]“乃歌鹿鸣三终”。
注“鹿鸣”至“谘事”。
释曰:云“主於讲道,略於劳苦”者,据《四牡》劳使臣,此不用之。云“与谘事”者,谓《皇皇者华》有谘谋、谘度、谘询之事,亦略之也。
主人洗,升实爵,献工。工不兴,左瑟。(工歌而献之,以事报之也。洗爵献工,辟正主也。献不用觚,工贱,异之也。工不兴,不能备礼,左瑟,便其右。大师无瑟,於是言左瑟者,节也。)
[疏]“主人”至“左瑟”。
注“工歌”至“节也”。
释曰:云“洗爵献工,辟正主也”者,案《乡饮酒》、《乡射》云“大师则为之洗”,谓君赐之乐者,其馀工不为之洗,是正主法。今此工六人皆为之洗,故云“辟正主人”。必知同洗者,以其更无别献之文,故知同洗也。云“献不用觚,工贱,异之也”者,《燕礼》、《大射》献宾、献卿大夫皆用觚,而献工用爵,故云异之。《乡饮酒》、《乡射》献同用爵者,变於君故也。云“大师无瑟,於是言左瑟者,节也”者,上言“献工”,下云“一人拜受爵”,则六人皆在工内,而云“工不兴”,“左瑟”,於是明大师亦入左瑟中,故须云“大师无瑟”。於是言左瑟者,以其六人总当献酒之节,故总入左瑟文,不谓有瑟也。
一人拜受爵。(谓大师也。言一人者,工贱,同之也。工拜於席。)
[疏]“一人拜受爵”。
注“谓大”至“於席”。
释曰:云“谓大师也。言一人者,工贱,同之也”者,《乡饮酒》、《乡射》云:“大师则为之洗。”则知此一人谓大师,不言大师,对君,工贱,不异其文,故同之而云一人也。
主人西阶上拜送爵。荐脯醢。(辄荐之,变於大夫。)
[疏]“主人”至“脯醢”。
注“辄荐之变於大夫”。
释曰:案上文云“辩献大夫遂荐之”,此工得献,不待辩辄荐之,故云“变於大夫”也。
使人相祭。(使人相者,相其祭荐,祭酒。)
[疏]“使人相祭”。
注“使人”至“祭酒”。
释曰:知“祭荐,祭酒”者,此文承一人受爵荐脯醢之下,明二者皆祭也,若下文众工直祭酒,不祭脯醢也。
卒爵,不拜。主人受虚爵。众工不拜,受爵,坐祭,遂卒爵。辩有脯醢,不祭。(相者,相其祭酒而已。)
主人受爵,降奠于篚,复位。大师及少师、上工皆降,立于鼓北,群工陪于後。(鼓北,西县之北也。言鼓北者,与鼓齐面,馀长在後也。群工陪于後,三人为列也。於是时,小乐正亦降立於其南,北面。工立,仆人立於其侧,坐则在後。《考工记》曰:“鼓人为皋陶,长六尺有六寸。”)
[疏]“大师”至“于後”。
注“鼓北”至“六寸”。
释曰:知“鼓北是西县之北”者,以其下文大师、少师始迁向东,明此降者降在西县之北可知。云“言鼓北者,与鼓齐面,馀长在後也”者,案前列乐县之时,鼓在钅薄南,今不言在锺磬之北,遥据鼓而言之者,欲取形大又面向东,工亦面向东,故遥取鼓面也。言“馀长在後”者,欲见鼓长六尺六寸,工面与鼓面齐,鼓有馀长在人後矣。言此者,工与鼓前面齐、後面不齐之意也。云“群工陪于後,三人为列也”者,大师、少师二人,上工四人,今若立时,三人为列,大师後有工二人,少师後亦有工二人,故云三人为列也。云“於是时,小乐正亦降立於其南,北面”者,亦约迁乐於东方,工西面,乐正北面,言“亦”者,亦东方也。云“工立,仆人立于其侧,坐则在後”者,亦约迁乐东方时面位得知也。云“《考工记》曰:鼓人为皋陶,长六尺有六寸”者,彼云“<韦军>人为皋陶”,先郑云:“<韦军>,书或为。”玄谓者以皋陶,名官,即陶字,从革,今云鼓人者,误。当作人,人掌鼓,後人误言鼓,鼓人自在《地官》,掌教六鼓矣。云“为皋陶”者,鼓木之名,其穹隆二十板,谓鼓木长六尺六寸,贾侍中彼解为晋鼓,引之者,证鼓东西长,工齐前面,於後有馀之义也。
乃管《新宫》三终。(管,谓吹以播《新宫》之乐。其篇亡,其义未闻。笙从工而入,既管不献,略下乐也。立于东县之中。)
[疏]“乃管《新宫》三终”。
注“管谓”至“之中”。
释曰:云:“管,谓吹”者,此云管,上云,故郑合为一事解之。云“其篇亡,其义未闻”者,以其堂下诗,故与《由庚》之等同亡,但上《由庚》、《由仪》之等有序无诗,同云有其义而亡其辞,此则辞义皆亡,故云其义未闻。云“笙从工而入”者,案《燕礼》云:“笙入,立于县中。”有笙入之文,此上下不见笙入之文,故知笙从工而入也。上云,解为竹,谓笙箫之属。竹即管也。今此经云管,已解为管,复云笙从工而入者,《燕礼》记云“下管《新宫》,笙入三成”。则吹管者亦吹笙,故兼言笙,欲见笙管相将也。云“立于东县之中”者,《燕礼》笙入立于县中,则於此县而言,此辟射位,故知立于东县之中也。
卒管。大师及少师、上工皆东坫之东南,西面,北上,坐。(不言县北,统於堂也。於是时,大乐正还北面立于其南。)
[疏]“卒管”至“上坐”。
注“不言”至“其南”。
释曰:工人前不即迁于东者,为管笙所作,不以无事乱有事,故待卒管。大师乃东坫西面北上坐,不言去堂,远近当如《乡射》迁工阼阶下之东南,堂前三,西面北上。云“不言县北,统于堂也”者,上云鼓北,不统於堂者,彼权立,非正位故也。
摈者自阼阶下请立司正。(三爵既备,上下乐作,君将留群臣而射,宜更立司正以监之,察仪法也。)
[疏]“摈者”至“司正”。
注“三爵”至“法也”。
释曰:自此尽“北面立”,论将射,立司正察仪安宾之事。
公许,摈者遂为司正。(君许其请,因命用之,不易之者,俱相礼,其事同也。)
司正洗,洗角觯,南面坐奠于中庭。(奠觯者,著其位以显其事,威仪多也。)
[疏]注“奠觯”至“多也”。
释曰:《燕礼》及此《射礼》,司正不以觯升而奠之於地,比《乡饮酒》及《乡射》为显,其威仪多,自此已後,还与二乡同也。
升,东楹之东受命于公,西阶上北面命宾、诸公、卿大夫:“公曰‘以我安宾’。”诸公、卿大夫皆对曰:“诺,敢不安!”(以我安者,君意殷勤,欲留之,以我故安也。)司正降自西阶,南面坐取觯,升酌散,降,南面坐奠觯,(奠於中庭故处。)兴,右还,北面少立,坐取觯兴,坐,不祭,卒觯,奠之,兴,再拜稽首,左还,南面坐取觯,洗,南面反奠于其所,北面立。(皆所以自昭明於众也。将於觯南北面则右还,於觯北南面则左还,如是,得从觯西往来也。必从觯西往来者,为君在阼不背之也。)
司射次,袒、决、遂,执弓,挟乘矢於弓外,见镞於付,右巨指钩弦。(司射,射人也。次,若今时更衣处,张帏席为之。耦次在洗东南。袒,左免衣也。决,犹也,以象骨为之,著右巨指,所以钩弦而之。遂,射也,以朱韦为之,著左臂,所以遂弦也。方持弦矢曰挟。乘矢,四矢。付,弓杷也。见镞焉,顺其射也。右巨指,右手大擘,以钩弦,弦在旁,挟由便也。古文挟皆作接。)
[疏]“司射”至“钩弦”。
注“司射”至“作接”。
释曰:自此至“于次”,论射事将至,誓射者及比三耦之事。云“司射,射人也”者,案《燕礼》“射人告具”,注云:“射人主此礼,以其或射。”又云:“射人纳宾。”又云:射人“请立司正,公许,射人遂为司正”。则射人、司正一人也。又云:“乃荐司正与射人一人。”注:“天子射人、司士皆下大夫二人,诸侯则上士,其人数亦如之。”又曰:“若射,则大射正为司射。”注:“大射正,射人之长。”此篇云“射人告具”,又曰“大射正摈”,自此以後皆止云“摈”。摈者自阼阶下请立司正,公许,遂为司正,则此篇司正与大射正为一人也。下云:“公就物,小射正奉决、拾以笥,大射正执弓。”注云:“大射正舍司正,亲其职。”“乃荐司正”,注云:“司正,大射正是也。”云“耦次在洗东南”者,此无正文,案《乡射》记云:“设横奉之,南面坐奠之,南北当洗。”此下云三耦出次,西行拾取矢,又当北行向,则次在洗东南矣。云“方持弦矢曰挟”者,以矢横为方,《乡射》记云“凡挟矢,於二指横之”是也。
自阼阶前曰:“为政请射。”(为政,谓司马也。司马,政官,主射礼。)
[疏]“自阼”至“请射”。
注“为政”至“射礼”。
释曰:云“为政,谓司马也”者,案《大宰》云:“四曰夏官,其属六十,掌邦政。”是为政谓司马也。云“司马,政官,主射礼”者,其属有射人,主射事,故司马政官主射礼也。
遂告曰:“大夫与大夫,士御於大夫。”(因告选三耦於君。御犹侍也。大夫与大夫为耦,不足,则士侍於大夫,与为耦也。今文於为于。)
[疏]“遂告”至“大夫”。
注“因告”至“为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