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中国制图标准

机械设计及机械制图应当以制图规则及其相关标准作为根本依据,要努力学习和贯彻现行有效的制图及其相关标准,使之在教学、实际工作中发挥应有的效能。

1.3.1 我国机械制图标准的历史沿革

技术图样是信息的载体。它传递设计的意图,集合加工制造的指令,是工程界工作的技术语言。技术图样的这一特性是以技术标准的确定和实施为基础而实现的。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由政务院经济委员会发布了13项《工程制图》标准,规定以第一角画法作为我国工程制图的统一规则,从此结束了第一角和第三角两种画法并用的混乱状况。在此基础上,1956年由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发布了我国第一套《机械制图》部颁标准,共21项。

自1959年至今,历次颁布的《机械制图》标准跟踪国际标准(ISO),《机械制图》国家标准于1985年开始实施,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1.3.2 标准化基础知识简介

下面对标准化基础知识作简要介绍。

1.标准

标准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

标准是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而制定的。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有严格的运作程序。我国的国家标准通过审查后,需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给定标准编号并批准发布。

2.标准化

标准化是指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这类活动主要包括制定、发布及实施标准的过程。标准化是保证产品质量、实现专业化协作的社会大生产的技术保障,是消除技术壁垒、畅通和开拓国际间技术交流渠道、实行贸易保护、应对经济全球化之必然。

3.标准化的基本原理

标准化的基本原理通常是指统一原理、简化原理、协调原理和最优化原理。其实,这四条既是标准化的原理,也是标准化的出发点和归宿。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中,只有按这四条基本原理制定和实施标准,才有可能建立最佳的秩序,获得最佳的社会经济效益。

4.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现以GB/T 17451—1998为例说明标准编号和名称的构成。

示例:

由以上示例可见,标准编号和标准名称分别由三部分组成。现对各组成部分说明如下。

(1)标准代号“GB”表示“国家标准”,是“国标”两字的拼音缩写。在机械设计制图中,使用较多的标准代号除“GB”外,还有以下行业标准代号:

JB——机械行业 SH——石化行业

HG——化工行业 SJ——电子行业

QB——轻工业行业 YB——黑色冶金行业

QC——汽车行业 YS——有色冶金行业

与“GB”用斜线相隔的“T”表示“推荐性标准”;无“T”字时表示“强制性标准”。

(2)标准顺序号是按批准的先后顺序编排的,并无标准分类的含义。当某项标准需分几个部分编写,而每个部分又相对独立地作为一个标准发布时,可共用一个顺序号,并在同一顺序号之后增编一部分序号,两者之间用脚圆点隔开,如GB/T 16675.1和GB/T 16675.2。

(3)为与国际惯例相通,我国标准批准年号已由两位数改为四位数。

(4)引导要素表示标准所属的领域,当主体要素表示的对象已明确时,则不需要引导要素。

(5)主体要素是必备要素,表示标准的主要对象。

(6)补充要素表示主体要素的特定方面。当该标准已包含主体要素的所有方面时,则不再命名补充要素。

1.3.3 标准级别

我国的标准在1984年以前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级管理;1984年开始改为两级管理,即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ZB)和企业标准;1990年起至今改为四级管理,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1.3.4 标准属性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各级标准均是以强制性标准发布和实施的。198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颁布,才开始改变了我国标准属性的传统格局。《标准化法》中明确规定,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种属性。近来,又将强制性标准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目前,在我国20 000个左右的国家标准中,强制性标准是少数,仅占14.1%,绝大多数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可包括关系到国家安全、人身安全等最大问题,有八种情况。只要是相应的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无论哪种属性的标准,都是正式标准。

制图和公差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但是,制图和公差标准不可以随心所欲地贯彻或不贯彻,这是因为如下几个原图。

(1)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中规定:“推荐性标准,企业一经采用,应严格执行。”

(2)凡列入经济合同中的标准,即便是推荐性标准,均是各方应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性。

(3)欲使技术图样成为共同的技术语言,必须严格执行统一的制图标准,规范其画法和标注方法。

在由国家标准编号左端的字母代号判定标准属性时,除强制性标准(GB)和推荐性标准(GB/T)两种情况外,自1998年起还启用了代号“GB/Z”,它表示“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是国家标准的补充。

1.3.5 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先进的技术标准是先进的科技成果的结晶。采用先进的国际标准、国外标准是无偿的技术引进。因此,“双采”(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方针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政策,是实施多年的一项既定国策。GB/T 1.1规定,采用了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应在封面上注写出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标识的代号和含义,GB/T 20000.2规定分为三种情况:IDT等同采用、MOD修改采用、NEQ非等效采用。

1.3.6 标准的复审

1990年第53号国务院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指出:“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