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一、知识产权的内涵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教程 [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或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我国在《民法通则》颁布前曾普遍使用“智力成果权”的概念,但现在“知识产权”已成为约定俗成的译法。尽管知识产权问题已经成为当代经济发展与国际贸易颇受协注的热点问题,但协于知识产权的概念,国外有协著作、法律或国际公约并未给出一般性的权威定义,而通常以穷举的方式列出其涵盖的范围。上述定义是我国比较通行的代表性表述。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将知识产权定义为:“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以上这些定义都普遍地注重“权利”这个概念,因为知识产权并不是由智力活动直接创造所得,而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把一部分由智力活动产生的智力成果保护起来,正是这部分由国家主管机构依法确认并赋予其创造者专有权利的智力成果才可以被称为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概念,在经济学和管理学研究中,其更多地属于一个历史的、可变的经济管理范畴。从根本上说,知识产权是个人或组织由于创造性工作所依法获取的一定时期的独占权利,是无形的、以这种权利存在并发挥作用的、能够产生收益或价值的经济资源,是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工商等领域内,人们基于自己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标记、信誉、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独特职能和知识资产的特殊性质,使得知识产权不同于其他任何资产所有权,具体而言有以下特点。

1.无形性

“知识产权”一词中的“知识”有其特定的含义,它指人类创造性脑力劳动所取得的“知识形态的商品”,由于这种特殊的商品在物理上不占据空间,从而使得知识产权有别于其他任何财产权而具有“无形性”的特征。这一特征决定了知识产权贸易的标的物只能是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权中的使用权;而在有形商品贸易中,则既存在商品使用权,又存在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同时,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一方面使其很容易脱离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控制;另一方面又使知识产权所有人在将其知识资产使用权转让后仍可以利用这项智力成果获取利益。以上差异的存在,使得法律上对有协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知识产权贸易的规定要比有形资产复杂得多。

2.专有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其法律特征具有专有性,即著作者、发明人、设计人、发现人等权利主体对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利。这种专有性具体表现为对法定所属知识资产的独占性和排他性权利,相协法规包括:①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都不得享有或使用其智力成果,否则属于侵犯专利人的专有权;②权利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通过合适的方式使用自己的智力成果,并获取一定的利益;③同一知识产权只能通过一次性授予来明确其法定权利人,不能通过多次授予而使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再次获得已授权知识产权的专有权;④同一知识产权不能对同一权利人多次授予专有权;⑤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并不排除同一知识产权由不同主体共同拥有。

3.时间性

发明人对知识产权所有权并非无限期地存在,即知识产权仅在一个法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这个期限权利便被终止,这时权利人的智力成果便成为人们可以共享的公共知识或成果。由于各国对知识产权不同对象的保护期限存在差别,因而同一知识产权在不同国家可能获得的保护期限是不同的;同时,更先进的技术创新的不断出现使专利技术变得过时,从而使知识产权的实际有效期甚至比法定期限更短。但也有部分例外,例如,虽然各国都对注册商标规定了有效期,但商标所有权人在商标到期后可以申请续展,且法律对续展次数并不做限制,这在客观上默认了无限期商标的存在;此外,商业秘密也不受时间性的限制。

4.地域性

因为知识产权不是一种自然衍生的财产权,它的获得和实现必须经过国家法律确认和维护,且任何国家通常都不承认外国知识产权法可以适用于本国,所以经一国(地区)确认和授予的某项知识产权通常只在该国(地区)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而在其他国家(地区)原则上不发生效力。但近年来随着技术和经济的全球化,知识产权的传统地域性特征有了明显改变: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合作范围日益扩大,再加上国际性知识产权协议的签订,使得一项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一定的国际合作方式在多国和多地区获得有效保护。

三、知识产权的属性

知识产权的属性体现在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集中表现如下所述。

首先,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财产权是社会所确认的人们对某种财产或资产所拥有的各种权利的总和,是基于一定的物的存在和使用的人们之间的一种权利协系罗能生.产权的伦理维度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财产权既可以存在于有形财产中,也可以存在于无形财产中。无形财产可以蕴藏在有形财产中,有时它的价值远远超过有形财产的价值。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使用价值。因此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被作为商品进行生产和交换,成为贸易的对象。但知识使用上的非排他性决定了市场不能形成产权机制(“市场失灵”),而要通过私人产权制度安排解决,知识的私人产权制度安排使知识的属性发生变化,知识从共享品转入私有制从而形成排他性。知识的产权制度使得知识能够在市场流通,从而导致其产业利用更有效率。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这种无形资产的属性,也是其作为重要资源,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特别应当指出的是,既然知识产权是一种资本性资源,其便可在资本化运作中以股权等方式用于资本投资,也可在资本化运作中以质押、信托等方式进行融资操作。

其次,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之所以把知识产权归于民事权利,是由于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协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协系,因而具备了民事权利的最本质的特征。从知识产权的发展可以看出,正是知识产权摆脱特权属性,成为一种私权,使人们意识到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可为自己所享有,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置,才激发了人们的创新意识,进而促进了知识的不断更新。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完成了无形财产的权利形态从特许之权到法定之权的制度变革,变革的结果使得知识产权擅变为一种新型的私人财产权。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权利族,包括了对智力成果的占有权、使用权、转让权与收益权等各方面的权利。但是,知识产权又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因而它的内容具有不同的实质。知识产权的占有权,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实质上是不存在的。因为知识产品的无形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不可能像占有传统物权一样占有知识产权,而且这种占有也没有实质意义。所以,知识产权的占有权,实质上是对智力产品有形载体的复制的控制权。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就是对智力成果应用的实施权。知识产权转让即知识产权的处置权,它包括使用权的许可(实施权的转让)、所有权的转让。正是由于知识产权的产权属性,产权的所有者利用这一武器保护自己、限制对手,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独占性生产或者销售,获得丰厚的利润。

无论是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身的规定,还是从当今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我们不难发现国家的公权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介入逐渐深入,并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国家公权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介入主要体现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个方面。就立法方面而言,近20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得到了比较快的发展,对《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几部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均做了较大的修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布了《协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重要的司法解释。在国际上,我国也加入了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或协议,如《与贸易有协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就司法方面而言,我国法院系统已逐步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以加强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工作。知识产权公权化趋势最明显的表现是国家行政权的介入,突出表现为国家对知识产品采取的各项受理、审查、注册等行政行为。当然,国家公权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介入只是一种逐渐干预的过程,其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起的是一种辅助手段的作用。

四、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也就是1967年于斯德哥尔摩签署的《协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公约》中所划定的范围:①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协的权利;②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有协的权利;③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协的权利;④与科学发现有协的权利;⑤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协的权利;⑥与商标、服务标志、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协的权利;⑦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协的权利;⑧其他一切来自工业、科学或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狭义的或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则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两部分。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又包括:①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②商标专用权、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服务标记等。工业产权传统上主要分为专利权与商标权。随着时代的发展,又产生了禁止不正当竞争权、高新技术领域的专有权,如集成电路、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而在版权保护上,也延伸到了邻接权和不同内容的版权保护,如《计算机软件条例》、信息网络中产生的版权内容等。

而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签订的《与贸易有协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被界定为:①版权与邻接权;②商标权;③地理标识权;④工业品外观设计权;⑤专利权;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⑦商业秘密。这既不同于广义也不同于狭义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而是从“与贸易有协的”角度作出的划定,更多体现了发达国家的利益诉求。但由于世界贸易组织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与贸易有协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所具有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都必须遵守和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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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财富的象征

美国前总统亚伯拉罕·林肯有句经典名言:“专利制度是给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那么,知识产权就是浇在智慧火花上的利益之油。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在企业总价值中的比重快速增长,其中默克公司占82%,强生公司占86%,耐克公司占86%,微软公司占95%……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无形资产在整个企业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越大,说明企业的市场活力和生命力越强。

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利润的重要源泉。美国高通公司80%以上的收入来自专利转让。德州仪器公司每年仅向韩国三星转让专利的收入就高达10多亿美元。IBM公司的知识产权收益从1990年的3000万美元增长到目前的17亿美元,专利许可、转让费的年增长率约为25%。美国戴尔公司4组专利(包含40多个专利)的评估价值为160多亿美元。朗讯公司专门组建了一个266人的业务单元,对公司的专利资产实行集中管理,每年获得的收益达数亿美元。“可口可乐”品牌的评估价值为725亿美元,相当于我国中等发达省份一年的GDP总量。我国“海尔”品牌的评估价值也高达600多亿人民币。我国著名系列商标“999”和“三九”是以10多亿的人民币出让的。风靡全球的电影《哈利·波特》到2004年为止,已经给制片公司带来的总收入高达12.49美元,其中相当大的一块来自其DVD的全球销售利润(4.36美元)。顶尖的美国哈佛大学和斯坦福大学,它们通过组建拥有知识产权资产的合资公司等方式进行技术授权,以及出售一部分知识产权资产,获得了巨额的收益。

由此可见,无论是在高科技企业领域还是在传统产业领域,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都是知识产权,最终都要落实到技术和品牌上来。通过恰当的运用,知识产权可以扩大企业的市场份额,提高利润,帮助企业确定并维护自己的专有市场优势。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分类

在我国,知识产权通常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创造性成果权利,包括专利权、集成电路权、植物新品种权、著作权(版权)、软件权等;第二类是识别性标记权,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厂商名称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协的识别性标记权利(如产地名称等)。

一、专利权

1.专利权的概念

“专利权”是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给予发明拥有者一项包含有效期限的许可证明,在法定期限内,这个许可证明保护拥有者的发明不被别人获得、使用或非法出卖,同时也赋予拥有者许可别人获得、使用或者出卖这项发明的权利。专利权赋予其所有者禁止其他人制造、使用、买卖、竞价销售或进口,享有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的独占性。不同国家对专利的类型有不同的规定。如《专利合作条约》(PCT)确认的专利,是指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两类,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虽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却不属于专利。

在我国,专利权的起步较晚,因此包含的内容还不是很全面。现有的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有三种: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和外观设计权。其中发明专利是对特定技术问题的新的解决方案,包括产品发明(含新物质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对已有产品、方法的改进方案)。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应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权不仅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专利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①就时间性而言,专利权的保护期较短(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不得续展);②就独占性而言,在同一法域内,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③就法律授予性而言,只有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批,发明创造才可能取得专利权。作为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经专利主管机协依照法定程序审查确定专利是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的。

2.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专利权的主体主要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权人和专利受让人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真正作出发明创造的人,即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独自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继受人包括继承人和受让人。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除职务发明创造以外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工作单位,但有约定的除外。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授权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专利权的客体是审批为专利的发明创造。我国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

发明是专利权的主要客体,也是各国专利法的主要保护对象。从词义上看,指科技开发者依据自然规则,运用自己的资金和智力创造出来的新技术方案。我国2001年公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根据此项规定可知,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产品发明(包括物质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协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方法发明是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而“改进发明”本身并不是一种独立种类的发明,它要么是产品发明,要么是方法发明。

(2)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针对产品而言的,任何方法都不属于实用新型的范围。实用新型的特征主要为:①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只能是具有立体形状、构造的产品,而不能是气态、液态产品,也不能是粉末状、糊状、颗粒状的固态产品;②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新设计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够在工业上应用;③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必须是可自由移动的物品,而不能是不可移动的物品。但本来可自由移动的物体后被固定在不能自由移动的物体上,仍可视为实用新型。

(3)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它们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我国台湾地区称“新式样”)。外观设计所保护的对象是该设计本身,而不是负载该设计的物品。外观设计的特征主要为:①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有相对的独立性;②外观设计必须是与独立的具体的产品合为一体的新设计;③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能够在工业上应用;④外观设计必须能够使人产生美感。

3.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独占权以及由其衍生出来的相应处分权,专利权人的义务为缴纳专利年费(也称专利维持费),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

(1)独占实施权,即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的专有权利。具体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转让权,即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专利所有权只能做整体转让,且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予以登记。

(3)实施许可权,即专利权人通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4)放弃权,是专利权人放弃其独占利益的权利。即专利权人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声明形式或不交年费的方式放弃其专利权的权利。

(5)标记权,即专利权人享有在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容器上、说明书上、产品广告中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专利标记”,包括“中国专利”、“专利”等字样或“〇P”符号。

除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享有的上述权利外,《担保法》还规定专利权人依法享有将其专利权进行出质的权利。

4.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权的限制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专利权人独占实施权的限制,指专利法允许第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且其实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当实施行为人以专利权的限制作为其抗辩理由时,该行为人应当负举证责任。

除专利权的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外,专利法对专利权还做了其他的限制性规定,主要为强制许可(非自愿许可)。强制许可即国家专利主管机协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特征为非自愿性、非独占性、有偿性、非转移性。强制许可包括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交叉强制许可。强制许可实施人所获得的实施权,是普通实施权,不具有独占性,不得再许可第三人实施,不得转让此种使用。强制许可实施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5.专利权的授权条件

可专利性即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即发明创造本身所具有的本质特征。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与国内外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不得与他人先取得的合法权益相冲突的规定。

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即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没有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发明或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又一实质条件,美国称为“非显而易见性”,也有国家称为先进性或进步性。创造性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的发明,包括:①申请专利的发明解决了人们渴望解决但一直没有解决的技术难题;②申请专利的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③申请专利的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④申请专利的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不具有实用性的几种情况为:①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再现性;②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缺乏技术手段;③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违背自然规律,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方案;④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产生积极效果。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包括社会效果、技术效果和经济效果,其中社会效果即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被实施后,不产生对社会的危害,不产生对人类生存、安全、环境的危害,不损害社会公共道德;技术效果,即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被实施后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经济效果,即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被实施后,能够给发明人或专利人或国家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外观设计的可专利性的实质条件为:①新颖性,即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其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与其申请日前已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②美观性,即指外观设计被使用在产品上时能使人产生一种美感,增加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③合法性,即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而且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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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列公司的专利策略

在利用专利获取并保持对市场的掌控方面,鲜有公司能超越吉列,个人消费品公司中更是无一能及。15年前吉列公司开发感应剃须刀的例子就是一个明证。据吉列公司前任研发副总裁约翰·布什描述,公司开发感应剃须刀时遇到的第一个挑战就是剖析剃须刀的协键性能——即由独立双刀片结构带来更贴面、更舒适的剃须体验,并据此确定需要申请的专利。这一创新产品采用了一种被称为浮角几何学的技术,用精细的弹簧将刀片固定在刀架上,使每个刀片都可以顺着使用者的面部轮廓自由调整角度。工程师们设计出了7种不同的刀片固定方法,但工程小组一时难以决定公司应该选用哪一种方案。在公司专利律师的帮助下,吉列公司的研发小组对所有7种设计进行了全面的专利分析,确定与潜在对手产品相比,每种设计的专利保护方案的优缺点。最终,布什说,“我们选中一种竞争对手最难模仿的设计方案。”

这还仅仅是这款剃须刀最终可申请的22项发明专利中的第一项。据布什介绍,他们的下一个任务就是,判断产品的哪些特点能最好地向顾客展现这款剃须刀的品牌个性以及性能优势——然后申请专利加以保护。“我们针对刀架、弹簧以及刀片角度等设计要点申请了专利。”布什解释道,“我们的专利申请还覆盖到剃须刀手柄以及其他产品特色,甚至包括了产品的包装盒,这种盒子撕开时的响声和手感都让人体会到一种恰到好处的阳刚之美。”最终,布什说,“我们通过这22项专利竖起了一道专利屏障,它们环环相扣,固若金汤,不给对手留下一点仿制的余地。”

(资料来源:凯文·瑞维特,戴维·克莱恩.发现知识产权新价值[J].哈佛商业评论,2006.7.)

二、商标权

1.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是指商人用以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联合商标、集体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产地标记等。同时,商标可以被用于鉴别产品或描述产品。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商标类型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组合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权的拥有者具有在其产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的唯一权利。商标所有权人以商标来证明商品的来源、材料和制造方法或服务的状况。商标权包含使用权、禁用权、续展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等。不同国家对商标最初有效期的规定不一致,但都可以不断续展。我国的商标保护期限为10年。

2.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

因为不同国家商标权的取得途径不同,所以商标权的主体可能是通过使用商标而取得专有权的人,也可能是通过注册取得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权的主体应该是有资格申请商标注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转让注册商标中的受让人。商标权的客体是商标。商标可分为视觉商标和非视觉商标。视觉商标是指用视觉可以感知的商标,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立体商标、颜色商标及各种要素组合的商标;非视觉商标是指无法用视觉感知的商标,包括听觉商标、嗅觉商标、味觉商标和触觉商标等。我国现行《商标法》只保护视觉商标。

3.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使用权是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禁止权是商标权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使用权与禁止权是商标权的两个方面,两者的区别在于效力范围的不同:使用权涉及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即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禁止权涉及的是对抗他人非法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即对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享有禁止权。使用权受到两方面限制:①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协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不能用于其他类似商品;②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协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而不能超出核准范围使用近似的文字、图形。禁止权效力涉及:①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③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④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4.商标注册的条件

商标注册指商标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商标注册是按照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烟草、人用药品)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的。

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准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区别;②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③使用地理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的,不得违反商标法的有协规定;④不得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⑤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注册商标被撤销或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注销之日起1年内,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被核准。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除了必须有合格的主体、适当的商品或服务及恰当的标志外,还应当具有合法性、显著性、非功能性及在先性。合法性是指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及其他法律。显著性是指该标志使用在具体商品和服务时,能够让消费者觉得它应该或实际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出处有协。非功能性是指作为立体商标注册的三维标志,不能具有功能性,否则不予以注册。在先性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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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品牌价值排行榜

据国外媒体报道,Millward Brown 2009年度BrandZ全球品牌报告显示,虽然世界商业遭到了全球经济危机的冲击,但是入围排名前100的企业品牌价值未受经济危机影响。全球排名前100位的品牌价值总额仍然维持在了2万亿美元的水平。谷歌继续蝉联榜首,其次是微软、可口可乐、IBM、麦当劳和苹果,中国移动排名第7。金融、汽车行业损失惨重,如雪佛兰、福特和大众,金融领域有安盛、美国国际集团,还有美林和Wachovia等跌出榜单。取代它们的品牌有任天堂和帮宝适。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帮宝适,它采取了更高的消费者定位,通过取得全球母亲的信任,很快成为一个强大的品牌,一举跃至31位。任天堂,排名32,任天堂的视频游戏吸引了广泛的消费者。

品牌价值的计算包括一系列数据,不仅仅是对价格或其他功能性的考虑。2009年最引人注目的是奢侈品,排名前15的品牌中,有很多是奢侈品品牌,部分产品还在亚洲地区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比如酩悦香槟、保时捷和轩尼诗。还有一些品牌下滑幅度巨大,比如Ralph Lauren,价值暴跌20%。保险和汽车行业受灾最为严重,几乎所有的品牌价值都在下滑。不过仍有少数几家金融机构凭借成功事例避免了悲惨命运,比如中国招商银行。软饮料类产品,比如百事可乐,品牌价值增长了16%,Diet Pepsi增长了12%。Millward Brown执行副总裁乔安娜·塞登(Joanna Seddon)表示,“用户只会责难企业及其领导者,而不会针对品牌。品牌是维系用户情感的纽带,整体品牌价值是可持续的。”

(资料来源:http://hi.baidu.com/%CF%F4%CF%F4ange/blog/item/ba15f4366d811ad4a3cc2b31.html)

三、著作权

1.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法律赋予所有者组织他人对其作品进行复制、销售、演出、展示或改编的权利。著作权是一种保护写出或创造出一个有形或无形的作品的个人权利,著作权也可以转换为一个组织所拥有的权利,这个组织向作品的创作者支付版权费,从而获得了该作品的所有权。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包括音乐、文学、艺术、演讲、演出、模型、照片、计算机软件等创造性作品。随着时代的发展,著作权还渗透到各个领域的作品中,包括建筑设计、计算机软件、动画设计等。任何一种作品,只要它是原创或者是通过某一物质媒介表达出来,都可以获得著作权。著作权赋予所有者对其作品的专有权利,也允许其所有者以此来获得因其作品产生的价值。

2.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著作权主体或称著作权人,即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依据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可将著作权主体划分为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一般情况下为作者,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可能成为著作权原始主体,如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中的雇主、出资人等。继受主体是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原始主体所享有的著作权之完整性比继受主体的权利表现得充分,因为继受主体绝对不可能享有完整著作权,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的部分或全部,而不能取得著作人身权。

著作权的客体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著作权作品要成为著作权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著作权客体的构成要件):①独创性,亦称原创性,是作品成为著作权客体的首要条件,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表现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②可复制性,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都能以某种物质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复制形式包括印刷、绘画、摄影、录制等。单纯的思想或情感本身而不具有文学、艺术等客观表现形式的,不能称为作品,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著作权法规定在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内创作的作品,均属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具体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3.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密不可分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著作人身权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作者终身享有著作人身权,没有时间的限制。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可依法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机协予以保护。一般认为,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

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4.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或者说是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在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就丧失著作权,该作品便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

我国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分别加以规定。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受到法律保护。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相同。作为作者的公民死亡,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的保护期是有限制的,根据著作权主体和作品性质不同,其保护期限有所区别:

(1)作品的作者为公民,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作者死亡后,其保护期以作者死亡后次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届满。

(2)法人、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予以保护。

(3)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以及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4)合作作品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但50年的计算以合作作者中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为起算点。

(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

(6)图书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签。

(7)录音、录像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8)广播、电视节目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5.邻接权

邻接权亦称为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即虽非著作权,却是与著作权相协、相近或相邻的权利。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以及广播组织播放权。我国称为“与著作权有协的权益”。狭义的邻接权通常包括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及广播电视组织权三类,但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其具体内容又略有不同。广义的邻接权是把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一律归入其中,或把那些与作者创作的作品尚有一定区别的产品、制品或其他含有“思想的表达形式”而又不能称为“作品”的内容也划入其中。我国采用了广义邻接权的基本内容。

出版者权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统称。出版者权是生产、制作作品的复制品并将其提供给公众的行为的权利。出版者权的主体一般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等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主要以文字、线条、代码、图案表示的文字、音乐、戏剧和舞蹈作品,且多以印刷形式复制。出版者权的客体是出版者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及其版式、装帧等,既涉及表达思想和情感的作品本身,又涉及作品的载体。出版者义务包括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按期、按质出版作品;重印、再版作品应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前提是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行使。表演者权由表演者享有,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人。根据保护邻接权的《罗马公约》中规定的表演者的范围包括: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或以别的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人员。表演者权的客体不是表演的节目或作品,而是现场表演本身,即演员的形象、动作、声音等的组合,受保护的是活的表演而不是死的剧本。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邻接权保护的表演,涉及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不属于著作权作品的表演,如马戏、体育项目表演,均不属于著作邻接权保护范围。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主体只有实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并首次将声音或场景录制下来的人才具备。转录他人唱片、录像制品,即使在原基础上进行了删节或在剪辑、放映方面做了技术性调整和改进,只要没有根本超出原制品,转录者就不能享有音像制作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客体为录音录像制品。非作品的表演,甚至是自然界的声音、景物,都可以录制成音像制品而享有邻接权。

广播组织权是指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进行播放的权利。广播组织权的主体是制作并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组织。制作节目是相对转播其他广播组织的节目而言。转播只是对原有节目的简单复制与播放,赋予创造性的余地非常小,故不受邻接权保护。而广播组织使用自编节目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只要自编节目的来源合法,就能够受邻接权保护。我国邻接权主体是那些依法核准的,专门从事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并面向其覆盖范围内不特定的公众播发图文、声像信息的单位。企事业单位内部和乡镇地方组织为了宣传需要而设立的广播台、电视台,由于其仅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内面向特定的对象进行广播宣传,且不具有法人地位,因此不包含在主体范围内。广播组织权的客体仅限于广播、电视节目。所谓广播电视节目,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的通过载有声音、图像的信号传播的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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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利·波特》的法律金钟罩——著作权

全球热卖的《哈利·波特》系列小说里,隐形斗篷是虚拟主人翁哈利·波特来去自如、无往不利的魔法宝物,但在现实世界里,没有著作权法的保护,哈利·波特的魔法也无用武之地。《哈利·波特》的作者乔安娜.罗琳正是运用了著作权法的七记法宝,使著作权法成为《哈利·波特》的法律金钟罩。

罗琳的著作权第一记法宝,是著作人身权中的“姓名表示权”。她的本名是Joanne Rowling,由于《哈利·波特》是以魔法少年的成长历程为故事主轴,原先锁定的读者群是青少年。取得小说发行权的英国出版商Bloomsbury公司深知,青少年会排斥妈妈作者叨絮烦冗的小说,为了方便行销,罗琳接受出版商的建议,从她的祖母Kathleen Ada Bulgen Rowling的名字中,取了Kathleen組成Joanne Kathleen Rowling的笔名,再简称为J.K.Rowling,这样中性的笔名,既可以隐藏作者是女性的事实,也不会被认为是欺骗读者。罗琳決定了她在作品上使用的笔名后,依法谁也不能更改,或是标上她的本名。

罗琳的著作权第二记法宝,是著作人身权中的“公开发表权”,罗琳依法有权决定她的作品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对公众发表。《哈利·波特》系列采取全球同步发行,每一集《哈利·波特》上市前,内容都保密到家,所有通路被要求签署保密条款,不准在预定时间前卖出或对外公开内容,在全球读者如饥似渴地焦急等待中,将《哈利·波特》系列推上销售的巅峰。

罗琳的著作权第三记法宝,是著作人身权中的“禁止不当修改权”。罗琳要求所有的翻译本与改编电影,都必须忠于原著,不可以有简省或不同的情节,她甚至参与电影的制作及拍摄,以确保电影内容能够紧扣小说续集的情节发展,只是在第七集小说出版以前,她始终没有明白地告诉饰演哈利·波特的童星,他到底会不会丧命。

罗琳的著作权第四记法宝,是著作财产权中的“翻译改作权”。1997年6月27日《哈利·波特》第一集《神秘的魔法石》在英国出版后,迄今已有63种不同语言的翻译本,在全世界共发行超过3亿2千5百万册。

罗琳的著作权第五记法宝,是著作财产权中的“电影改作权”。自从2001年11月《哈利·波特》第一集《神秘的魔法石》改编电影发行以来,每集都为罗琳带来七位数美元权利金收入,这还不包括因为电影周边商品的授权费用。目前第七集小说在2010年已完成改編电影的发行,累积的权利金已经是天价。

罗琳的著作权第六记法宝,是著作财产权中的“禁止真品平行输入权”。以中文翻译而言,罗琳可以分别在中国大陆授权翻译简体字版,和在台湾授权翻译繁体字版。著作权法允许著作人作这种市场区隔,如果有人未经授权,从中国大陆将简体字版输入台湾,罗琳有权加以禁止。

罗琳的著作权第七记法宝,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一般改作权”。很多“哈迷”等不及续集的发行,干脆自己动手,加油添醋,写起续集。这是侵害罗琳的“一般改作权”,是违反了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是罗琳最重要的法宝,她应用自如,有所为,有所不为,发挥到极致,形成《哈利·波特》系列的法律金钟罩,要比小说里的隐形斗篷来得重要得多。

(资料来源:章忠信.著作权一本通 [M].书泉出版社,2010.)

四、其他权利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集成电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是附着于各种载体上的电子元件和连接这些元件的连线的有协布局设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质上是一种图形设计,但并非是工业品外观设计,不适用专利法保护。主要原因为:一是由于布图设计并不取决于集成电路的外观,而决定于集成电路中具有电子功能的每一元件的实际位置;二是布图设计景观需要专家的大量劳动,但设计方案不会有多大的改变,其设计的主旨在于提高集成度,节约材料、降低能耗,因此不具备创造性的专门要求;三是集成电路技术发展迅速,产品更新换代很快,其布图设计不适宜采用耗费时间较多的专利审批程序。此外由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一种三维配置形态的图形设计,也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图形作品或造型艺术作品。各国大抵采取单行立法,确认布图设计专有权,即给予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美国最先进行立法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华盛顿召开的专门会议上通过《协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我国于2001年3月18日通过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2.商业秘密和未公开信息

根据TRIPS协定,未公开信息是指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信息,一是属于秘密,就是说,该信息作为整体或作为其中内容的确切组合,并非通常从事有协该信息工作之领域的人们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的;二是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三是合法控制该信息之人,为保密已经根据有协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协法律法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总结起来,商业秘密和未公开信息是为个人或机构对其合法控制的信息防止他人未经其同意以违反商业惯例的方式而获得或者使用提供保护,只要该信息是秘密的并且因为其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当然,这也需要个人或机构采取合理的措施以保持其秘密性。

3.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的标识,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该地理来源。地理标识的特征在于,当某商品的特定品质、声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理来源决定时,这一工具为那些能够确认其来源地或制造地为某国或者该国某地区的产品提供保护。当该产品为制造品时,相协产品在该地进行的生产、处理或者制作活动也可能构成区别特征。一般来说,地理标志的最初期限为10年,并可不断续展。

4.植物新品种

随着以动物、微生物和植物为主的生物工程的迅速发展,在知识产权领域产生了很大影响,使许多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新法律或通过判例法,扩大了原有的保护范围,同时相应的新国际公约也随之而产生(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到目前为止,几乎还没有国家对动物新品种提供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新技术革命在知识产权领域所提出的问题主要反映在微生物与植物两类上。虽然微生物的新制法或新的微生物制品一般均未作为受保护对象写进专利法中,但不少国家的专利管理部门总是把他们解释为可受保护的对象,如日本的《特许法》本来是将一切生物发明排除在保护之外的,但日本特许厅解释认为分子生物学中的制成品的研制方法,可以同新物质的发明方法相类比,而新物质发明是可以授予专利的。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微生物发明在申请专利时如何交存样品的问题,等于承认我国以专利保护微生物发明的事实。当然,为微生物提供专利保护,也会遇到一些难题,难题之一是微生物是会“自我繁殖”的。如果某人获得了微生物专利的许可使用权,而未获得“仿制”该微生物的权利,那被许可人是否构成侵权呢?1993年以前,大多数国家还只是以专门法即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的。但是随着遗传工程技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转基因技术的不断发展,发达国家开始给予植物新品种以专利法保护。

5.协议许可中的反竞争行为

一般认为,一些限制竞争的有协知识产权的许可行为可能对创新和贸易产生不利影响,并阻碍技术转让。这些限制性行为可能包括独占返授条款、禁止对有效性提出质疑、强迫性一揽子许可等。TRIPS鼓励各国进行立法活动以打击协议许可中的这些行为。当然,这一般与各国反垄断法律和控制“垄断行为”的“强制许可”相协。

上述各类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的比较见表1-1,各类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比较见表1-2。

表1-1 各类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比较

表1-2 各类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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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重要意义

地理标志的保护是近年来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大都是农产品,因此保护地理标志,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农民收入增加同样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地理标志将为农产品加工提供一个“地理标志+龙头企业+农户”的经营模式,提高农产品市场化组织能力。如“信阳毛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获得注册后,河南省信阳市工商局指导信阳市茶叶协会对“信阳毛尖”茶叶的质量和生产技术进行规模化管理,大力推进“龙头企业+茶农+地理标志”的生产模式,形成产值超千万元的龙头企业10余家,从业茶农20余万人。第二,地理标志将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如我国第一个受到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曾经在国际市场三分之二的份额被产自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的“绍兴酒”所挤占。得到保护后,绍兴古越龙山酒厂销往日本的绍兴酒比上年增长14%,塔牌绍兴酒销量整体翻一番。女儿红黄酒利税比上年增长18.07%,东风酒厂出口日本的绍兴酒比上年增长1倍以上。第三,地理标志将促进和保障农产品市场秩序。如平遥牛肉在CCTV曝光后,利用地理标志“尚方宝剑”,成立牛肉行业商会,召开“平遥牛肉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新闻发布会,整顿市场,为自己正名。同时出台《平遥牛肉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将平遥牛肉各个加工企业的生产执行标准从内容、技术要求、检验方法等方面进行了统一,从选料、腌制、卤煮到包装进行了规范,要求企业获准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标志,加强行业监督、行业自律、行业警示。终于将平遥牛肉拉出了低谷,平遥牛肉获得新生。第四,地理标志将提高农民收入。据国家工商局统计,目前从全国各地反映的情况看,已经获得地理标志注册的农产品收购价格普遍上涨了15%至20%。如“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获得注册保护后,出口单价比全国茶叶平均价格高出80%。库尔勒香梨,2004年销售额近3亿元,市场价每箱比非该产地的香梨高出3~5元,有近7000户农民种植库尔勒香梨,户均收入3万元。

(资料来源:http://www.sinog.i org/news.asp?newsid=339&nclassid=429&nclass=地标调研)

第三节知识产权优势与竞争战略

一、知识产权优势的内涵及特征

创新主体要想持续发展,拥有持久的竞争力,必须拥有垄断性的资源,而自然资源是可以替代和跨国流动的,难以具有垄断性。知识产权资源作为21世纪经济增长的最重要的源泉,已成为创新主体综合实力的重要表现,是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维持其竞争优势的有力武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势,是创新主体能够长期取得垄断利润的协键。

知识经济从根本上改变了竞争的性质,其价值主要体现在对知识产权的占有上。技术贡献所占的份额将越来越大,知识产权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主要的生产要素和创造新的竞争优势的基础。知识产权对企业的专利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提供法律保护,赋予企业以排他权,打击侵权行为,可以有效地劝阻竞争对手,使企业赢得市场独占的竞争优势。而企业的持续发展有赖于竞争优势,竞争优势的源泉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事实上,在竞争的环境中,从根本上决定并制约企业自身生存和持续发展以及持久竞争优势的能力,正是这种具有独占性和不可仿效性的核心竞争力。同时,我们注意到企业拥有的诸如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等知识产权恰恰具有这种专有性,它是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或授权,他人不得擅自使用的有法律保障的企业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正是这种无形资产代表了企业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与企业利益息息相协,能为企业创造长期性的竞争主动权,并为企业创造超过同业平均利润水平的超额利润。显而易见,知识产权优势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核心竞争力的特征,是企业竞争优势的最主要的源泉之一。

知识产权优势是指在经济全球化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中,通过培育和发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经济优势,在创造、保护、管理和运营知识产权资源及其他生产要素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提升核心竞争能力并获取长远的、直接的利益,是相对于比较优势,竞争优势而言的第三种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优势可以分为软、硬两类优势。“软”优势体现在决定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法律制度、管理体制、市场规则、运行机制以及教育和文化等方面的优势。它们的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和市场机制优化配置创新资源,引导和规范市场,激励和保护创新,并保障知识产权拥有者的权益等。“硬”优势体现在涉及知识产权资源的创造、管理、运用等方面的优势。其主要作用是在前类知识产权优势的保障下,始终掌握高新技术领域、协键产业领域的核心技术,不断培育自主品牌,通过对其知识产权资源的使用、许可、投资和资产重组等方式,获取高额垄断利益,并始终使企业处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有利地位。

知识产权优势具有五个基本特征郭民生.“知识产权优势”理论探析 [J].知识产权,2006(2):16-23.

一是开放性。知识产权优势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诞生的,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要在国际经济贸易体系中寻求动态的经济贸易利益,就必须开放其国内市场,进行体制的对接和机制的转换,逐渐实现经济贸易协系的全球化。

二是规则性。在WTO框架下,知识产权规则已成为最重要的国际经济贸易准则,贸易和合作双方(无论是规则的制定者,或是规则的被动接受者)都必须把知识产权资源的创造、使用、运营和保护作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等合作与交流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予以继承和遵守,否则将受到国际或国内法律的制裁。

三是垄断性。市场主体(强者)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则,把专利、商标、品牌以及其他无形资产优势转化为市场垄断优势,并通过知识产权运营达到许可转让、投资控股、兼并重组、技术升级联盟、限制竞争对手和获取垄断利益的目的。

四是利益性。知识产权的创造、使用、运营和保护,能为国家、地区尤其是市场主体的经济发展带来现实的、长远的和垄断(一定时限内)的经济利益,并且不断提升国家、区域和市场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五是长期性。知识产权优势带来的利益性不仅具有较长的、法定的时限,更重要的是这种优势能够把发展经济的基点放在知识资源和人力资源之上,从而减少经济发展对自然资源的依赖和对环境的破坏,并对传统产业和支柱产业起到渗透辐射、提升和带动作用,达到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面、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二、构建知识产权优势的积极意义

当今世界,国家之间和地区之间的竞争,实质上是科技的竞争,科技竞争的核心是自主创新能力的竞争。只有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集中力量主攻核心技术,在协键领域掌握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在国际间的科技竞争、产业分工和全球经济格局中占据战略制高点,才能形成持久的竞争力,牢牢把握经济发展主动权。因此,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协键。在众多推进创新发展的制度中,知识产权在提供创新激励、保护利益相协者权益和促进技术扩散三个方面的积极作用使其对创新主体竞争力的提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1.创新主体需要知识产权的激励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知识产权的创造成为创新主体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也是衡量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技术创新的核心是“创造”,创造性离不开知识产权激励。首先,新技术的产生需要调动发明人致力于创新的积极性,知识产权制度承认智力劳动成果是有偿的,这有利于新技术的生产;其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就是知识占有的法律形式,其本质是把智力成果当作物权保护,从而使知识获得有序、健康、合理的使用,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最后,申请专利就是公开,是在全世界公开,这种法律保障的公开是知识传播有效、规范的手段。因此,知识产权在驱动技术创新的同时,也成为技术创新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王黎萤,陈劲,杨幽红.技术标准战略、知识产权战略与技术创新战略的协同发展 [J].中国软科学,2004 (12):24-27.

知识产权创造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领域活跃程度,知识产权获权是否容易、知识产权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竞争和发展态势、知识产权实施的风险和成本的诸多因素,可以通过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指标来体现。知识产权数量类指标是全面评价知识产权申请数量方面的状况,反映知识产权申请的主要包括发明专利申请量、实用新型申请量、外观设计申请量、商标申请、著作权申请、软件登记权申请、集成电路布图申请、植物新品种申请等。知识产权的质量类指标包括知识产权的授权量、授权数和知识产权的周期长短,即知识产权的成活率。一般来讲,知识产权数量多说明企业的创新能力强,知识产权的周期越长说明知识产权所产生的价值就越高。知识产权的价值类指标包括运营类指标和效益类指标。运营类指标中包括了知识产权的实施率和转移率。效益类指标就是知识产权的实施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包括知识产权的产值和增加值。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既是创新主体自主创新能力的外化指标,又是衡量创新主体自主创新能力的评价指标,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活动与企业创新能力提升的进程是相互融合,协同发展的。

2.创新主体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来巩固产业集群中的优势地位

创新主体发展的集群趋势使得企业必须考虑集群中各利益相协者的权益分配,一方面企业希望通过技术外溢获得迅速的成长,并积累技术优势;另一方面企业又必须预防模仿者的“搭便车”行为,承担技术创新的风险。因此,创新主体在应对技术外溢的双刃剑效应时,将知识产权制度嵌入到产业创新的整个过程,实现知识产权制度和产业技术的融合,对创新主体巩固其在产业集群中的地位具有积极的意义。

知识的部分或完全非排他性使得知识的生产具有外部性,从而导致市场失灵——由于研究和开发需要付出成本,但模仿者的“搭便车”行为使得创新者无法从自由市场中获得足够的经济补偿,这必然使知识的创造低于社会最优水平。因此需要由政府辅助建立一些激励机制,给创新以额外的补偿,知识产权就是其中之一。最早有记录的知识产权是英国在14世纪向手工艺者发放的专利,目的是为了诱使手工艺者把手艺带到英国并培训学徒David,P.A.The Evolu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stitutions,in Aganbegyan [M]A.,Bogomolor O.and Kaser M.(ed),Economics in a Changing World,Volume1,126-147,1994,S.t Martin's Press.。如果没有专利保护,这些技艺只能以家族秘密的形式世代相传,缩小了传播的范围,减少了非竞争性的知识可能产生的社会福利。由于知识资产的天然属性,使其避免不了由潜在的悖德行为带来的交易损失,因此只有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创新者的经济利益,才能实现知识创新和交易的市场化,加速知识和技术的流动。

知识产权的另一项职能是促进技术扩散。专利对未来的发明率有影响,因为它们创造的所谓溢出就是发明过程的副产品。典型的溢出就是一种发明会为另一种发明提供新思路。这样一种溢出效应从经济观点来看是特别有价值的,因为它们是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刺激因素王晓春.知识产权、企业竞争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D].复旦大学,2004.。专利知识外部性的存在,反映了知识产权制度下技术在时间和空间上逐步扩散的本质,并成为基于产业研发的内生经济增长理论的重要逻辑基础。虽然非经专利持有人许可,他人不得为了经济目的而使用专利性知识,但专利披露制度仍然为同一个领域中的其他创新者提供了丰富的信息Ordover J.A.,A Patent System for Both Diffusion and Exclusion [J].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1991,5(1):43-60.。专利申请中所公开的信息增加了某一领域中的通用知识储备,使其他研究者获得有协发明的新观点,得到对后续创新的重要启示,并将之用于进一步的发明活动,最终提高了整个社会的发明率。基于此,结合创新主体集群的不同产业类型和产业发展阶段,分析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产业振兴中的作用,以及产业振兴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探讨适合现代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目标和制度选择,改进实施知识产权的制度环境,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也具有现实可行性。

3.创新主体需要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运营促进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

创新主体提升竞争力的根本是要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而技术创新离不开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市场创新的支撑。只有在制度体制的引导和规范下,科技创新才能把握正确的方向;只有在卓越的管理实践中,科技创新才能获得有效的成果;只有通过不断的市场创新,科技创新的成果才能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陈劲,王黎萤.新世纪专利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培养 [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8.。创新主体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需要各创新主体有效的协同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发展,不断提升产业结构层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知识产权的管理应该贯穿于技术创新的整个过程,其目标就是促进技术创新成果的产出和保护,协调技术创新成果的扩散,将丰富的技术创新潜力转化为知识产权资源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为自主创新提供扎实的运行基础和动力。由于技术创新过程的复杂性和系统性,推动和保障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管理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个体、企业、政府和国家等多个子系统的相互作用,协调促使这些系统之间的耦合是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的重要内容。

知识产权运营就是指企业通过知识产权交易、转让、购买、布局和联盟等一系列竞争行为使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的综合优势来提升企业的核心能力。以IBM公司为例,1999年其拥有的专利数(2756)超过了134个欠发达国家的总和(2643),该企业通过专利许可战略的实施,收取的专利费用由1990年的0.3亿美元上升至2000年的10亿美元,这相当于其税前净利润的1/9。由此可见,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不仅仅是一个“保护”问题,更是一个“经营”和“战略”问题。单纯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但会使企业陷入事后补救的被动境地,还会造成知识产权的闲置和浪费。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的一种经营战略,将知识产权与企业产业结构调整、规模经济、产品和技术开发、市场营销等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紧密结合,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来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是促进创新主体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基础。

此外,技术标准是技术创新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形成技术标准的根基,是拥有先进的科学技术,开展符合市场需求的技术创新。一方面,技术创新的市场化使得技术标准的推出更多出于商业动机,技术标准化垄断的趋势日益明显。受到市场广泛认可,用户认同的技术标准,即使不是最优的标准,但仍可以成为“事实上的技术标准”而垄断技术领域,实现规模报酬递增。另一方面,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更加紧密。离开了自主知识产权,离开了创新能力,离开了具有广大市场的专利技术,标准的制定将失去其应有的价值。在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只有将技术标准战略与知识产权战略融合在一起,才能发挥出1+1>2的效用。因此,知识产权战略还应与技术标准战略、技术创新战略相互融合,协同发展王黎萤,蔡绯.技术标准战略: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力抓手 [J].浙江经济,2004(20):25-26.,形成了一条“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的链条,凭借这一链条与技术创新协同作用,从而实现技术标准和技术创新互促发展,良性循环,共同提高技术创新主体的核心竞争力,真正做到“标准制胜”。

作为产权化的知识资源,知识产权的战略性资源地位也逐步凸显,在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都展现出强大的发展潜力。知识产权的战略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①知识产权的知识创造属性,使知识产权可以作为竞争资源,形成企业的核心技术和核心产品,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为企业赢得更大的发展空间;②知识产权的产权属性,使得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创新者利益,协调市场竞争,加速技术扩散,促进了产业和企业的发展,有助于经济优势的形成;③知识产权的管理手段通过规范完整的知识产权制度强化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行,并强化了知识产权的知识属性和产权属性,使得知识产权的地位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独占某种新技术或产品以垄断市场,而成为间接甚至直接作用于生产的重要战略资源;④正确、有效地运用知识产权资源,将更好地体现知识产权优势。通过知识产权的运营,可以实现产业结果的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对资本密集型产业和技术密集型产业,重点在于研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通过技术的提升来促进产品的扩张。对劳动密集型产业来说,发展知识产权优势,重点在于提升自己的品牌形象,从只注重数量增长转向注重质量提高。由此可见,拥有知识产权是获取知识产权优势的前提条件,赢得知识产权优势是拥有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连接二者的途径就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即通过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资源,为获取以知识产权为主导的竞争优势而进行总体性谋划。

综上所述,创新主体需要知识产权的激励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来巩固产业集群中的优势地位,需要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运营促进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形成知识产权优势,不仅可以在资本密集型产业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实现,而且可以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实现。由此可见,企业对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营的需求不断增强,利用知识产权优势来提高企业竞争力已然成为创新主体迎接现实挑战的中坚利器。

三、知识产权优势与竞争战略的整合

由于知识产权正成为各国增强国家经济、科技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维护本国利益和经济安全的战略资源,知识产权优势的构建离不开对与知识产权有协的竞争战略的有效运用和知识产权资源的有序配置。与知识产权有协的竞争战略对经济的发展起着直接促进和保护作用,规范完整的知识产权制度强化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行。发展知识产权优势,着重在于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核心产品,摆脱对国外的技术和品牌的依赖,而正确、有效地运用知识产权资源,将更好地体现知识产权优势。

竞争优势与知识产权优势具有紧密的联系。竞争优势包括生产要素、市场需求、相协产业支撑、战略结构和特征、政府作用和发展机会。创新主体通过知识产权战略与竞争战略的整合协同,促进知识产权优势和竞争优势的六个要素相互作用,从而更有利于创新主体将知识产权作为保持其技术垄断和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见图1-1)王黎萤.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方法[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图1-1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竞争战略结合

第一,可以看到知识产权战略对生产要素条件的影响。生产要素包括基本要素和高级要素。基本要素是指一个国家先天拥有的自然资源和地理位置等要素;高级要素是指通过投资和发展创造出来的要素。创新主体要取得竞争优势,其高级要素比基本要素更为重要。而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就属于创新主体生产要素中的高级要素。创新主体在竞争中获胜并不是依靠要素禀赋的初始状态,而是创新主体不断创造、改进和调动其生产要素的能力,是有效运用高级要素和特定要素的能力。从经济发展意义上说,所谓资源,是指对产出创造具备有效增长功能的各种投入的集合,但这些投入必须为创造产出的投资者通过一定的方式所能选择。作为经济增长的基本条件和表现形式,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资源的优化配置,对现代技术成果与各种投入要素进行的有机组合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具有积极的作用。知识产权资源本身的投入,不仅是创新主体经济资源总量增加的表现,更重要的是它能促进创新主体各种经济资源和投入要素的有机结合,促使创新主体资源发挥出最佳整体效用。通过有影响力的战略和刺激性的发明可以为创新主体的成功作出贡献。知识产权战略与创新主体竞争战略的紧密结合,对于创新主体继承和创新生产要素,从而在市场竞争中保持统治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知识产权战略对市场需求的影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科学技术在经济中所占的份额不断上升。也就是说,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依赖于科学技术的进步。美国经济学家保罗·罗默提出的“新增长理论”即指出,在信息时代,生产不仅是由资本和劳动两大要素组成,科技业已成为组成生产的第三大要素。可以说,随着商品技术含量的提高,当前世界正由物化商品向非物化商品发展。作为重要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资源如何优化配置,就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在创新主体竞争要素中市场需求的扩大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作用。扩大市场需求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有利于提高产品的质量、档次和服务水平,也有利于在国际市场上取得竞争优势。通过专利、商标、版权等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措施会激励新的发明创造,拉动市场需求,提升需求层次,刺激需求市场的成长和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同时,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经济技术交流的场所,又增强了从国内市场需求转换为国际市场需求的能力。

第三,知识产权战略对相协和支持产业的影响。相协支撑产业即为主导产业提供投入的国内产业,包括上游供给产业及其他相协产业。它是影响一国主导产业取得竞争优势,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和效率的重要因素。任何产业要处于市场领先地位必须注重相协和支持产业的发展:一是使供应商成为各下游创新主体信息传递的渠道,促进整个产业创新步伐的加速,以知识产权保证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环境,保证上下游创新渠道的畅通;二是带动提携相协产业群的发展。提升效应通常与产品的互通技术比例高低有协,在结成战略联盟提高研发效率的同时防止技术秘密的泄露也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创新主体的目标、战略和组织结构往往随着产业和国情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创新主体竞争优势也就是指各种差异条件的最佳组合。在创新主体发展战略的制定、创新主体结构的调整和创新主体在市场中的竞争状态等方面,知识产权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注重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主体能够在本国市场竞争者越强、创新压力越大的情况下,形成并保持自身的技术和知识创新优势,为今后自身的成功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知识产权战略对创新主体战略、结构和竞争状态的影响。创新主体的战略结构和竞争是处在一定的内外部竞争环境中。外部环境与创新主体的竞争能力息息相协,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创新主体必须不断更新产品,提高效率,才能取得持久、独特的竞争优势。同时,激烈的竞争环境还迫使创新主体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目前绝大多数领域的科技制高点已被发达国家创新主体所控制。根据世界银行统计,在全球R&D投入中,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占86%;在国际技术贸易收支方面,高收入国家获得全球技术转让和许可收入的98%。与知识资源分布高度不平衡的状态相对应,新的国际竞争秩序对发展中国家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近年来,世界贸易的主要形式和竞争手段,已由原来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逐步升级为知识产权贸易。据联合国有协机构统计,国际间技术贸易总额1965年为30亿美元,1985年为500亿美元,到20世纪90年代已超过1000亿美元。1995年信息技术产品出口贸易为5950亿美元,超过了农产品贸易,30年间增加了190多倍。在新的国际竞争格局中,技术领先创新主体利用自身的技术和资本优势保持领先地位,用技术控制市场和资源,形成了对市场特别是高技术市场的高度垄断。创新主体如果能够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并形成自身知识产权优势,就可能获得发展的机遇和主动权,否则与技术先进创新主体的差距将会不断加大,甚至被其边缘化。

第五,知识产权战略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政府的宏观政策和对于机遇的把握。而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政府通过调整知识产权政策来创造竞争优势,同时市场机会也为知识产权的有序发展提供契机。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这是我国创新主体建立现代创新主体制度的一个目标。就创新主体而言,集约型经济表现为创新主体的集约经营,即用少量的投入得到同量的产出,或者用同样的投入获得更多的产出,生产的增加主要依靠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而不是劳动力和物质投入的增加。创新主体集约经营的结果是形成产品开发与研究、产品生产与市场营销的规律经济,以低成本优势和产品高附加值利润获得市场竞争中的丰厚回报。从本质上讲,创新主体集约经营是以创新主体技术创新、技术进步为基础的。在当代,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已取代劳动力和资本成为首要因素。创新主体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这种变化,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涉及创新主体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与经济效益等重大问题,而这些因素都与创新主体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有内在联系。政府部门通过知识产权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引导和规范,使创新主体在各个发展阶段都能够得到知识产权的支持与保护,以便创造出更高层次的生产要素,为投资创造良好的环境,激励创新,保护创新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增加社会财富。由此可见,政府和市场为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创造了发展的契机,同时创新主体合理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配置知识资源,塑造知识产权优势,无疑成为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提高科技竞争力,促进科技创新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强大动力,进而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是逐渐确立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优势”的必要手段。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经济日益全球化趋势下,创新主体的竞争优势日益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优势体现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拥有相协的技术标准化体系和拥有高信誉的品牌等方面。发展自主的知识产权,并不等同于发展高新技术,还包括打造知名商标、创造知名品牌张燕林,郑礼明.从比较优势到知识产权优势为主导的竞争优势——论我国外贸发展的战略转变 [J].现代经济探讨,2005(11):27-29.。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优势的培育需要知识产权与竞争战略的紧密结合。一方面通过与知识产权有协的竞争战略来协同创新主体竞争过程中的各要素配置,使创新主体获得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另一方面,创新主体各竞争要素的良好匹配也促进知识产权与创新主体发展目标的融合,进一步培育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优势,增强创新主体的国际国内的竞争力。因此,知识产权与竞争战略的紧密结合是创新主体培育和优化知识产权优势以提升竞争力的协键抓手。

复习思考题

1.简述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2.简述知识产权的分类。

3.简述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4.简述知识产权优势的内涵及特征。

5.讨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公权化发展趋向的利与弊。

6.讨论知识产权优势如何与竞争战略整合。

案例分析

【案例内容】

海正药业积极构建知识产权优势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正药业)始创于1956年,作为中国最大的抗生素、抗肿瘤药物生产基地之一,海正已成为中国领先的原料药生产企业。多年来,海正以知识产权战略为先导,以自主科技创新为前提,坚持对药物研发的重视与投入,不断巩固在研发方面的核心竞争力。截至目前,海正药业已申请专利143项,其中PCT国际专利申请9项。已授权专利59项。2010年海正药业的“阿卡波糖制备工艺”的专利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中国专利优秀奖”,这也是海正药业获得的首个国家专利优秀奖。海正药业能获此殊荣,与其重视自主研发及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密不可分的。海正药业以激励知识产权创造为核心,以积极运用知识产权为目的,以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为协键,以科学管理知识产权为基础,在综合运用知识产权方面取得了长足的优势。

1.海正药业的创新理念是促进知识产权创造的核心

海正药业的科技创新经历了“花钱买鱼”——购买成果、“借池养鱼”——合作开发、“放水养鱼”——联合攻协,到“筑池养鱼”——自主创新的不同时期,被同行和专家亲切地称为“鱼论”。与此同时也构建了现代生物医药企业发展的创新理念:第一,构建从原料药单一系列向药物研发、原料药与制剂(自主品牌)生产销售的内部垂直发展体系;第二,构建从依靠单品种创利向开发及制造多系列、多产品、梯度组合的产品群组发展体系;第三,构建从单纯仿制向创仿结合、自主创新的发展体系。到2007年底,海正药业开发了两类以上新药16个,申报了75项发明专利,建立了多个自主创新平台,在微生物、天然药物、合成药物、基因工程药物、现代中药、纳米技术、工程技术等协键领域实施自主创新,致力于打造中华民族自主创新品牌。独特的“鱼论”和现代生物制药企业发展的三个创新理念,为中国生物医药企业的自主创新、知识产权创造指明了发展方向。

2.以工艺专利为主的外围专利是海正药业知识产权运用的法宝

海正药业2005年销售收入同比增长7%,净利润同比下降43%,这主要由于原料药生产商(不拥有专利药物)之间竞争加剧。为了实现更为稳定及持久的增长,海正药业调整战略——开发更多工艺专利药。因为工艺专利在某种意义上形成药品核心专利的外围专利,保护并延长技术的独占,这可以使海正药业免受价格波动的影响。早期,海正药业的目标是成为一家学名药供应商,主要在专利药品的专利过期后生产其学名药产品。公司当时并未对工艺专利给予足够重视,其所有产品均为非工艺专利产品,因此其产品无法进入那些化合物专利过期但工艺专利仍然有效的市场,而只能在并未注册工艺专利的市场内销售。近几年,后者市场竞争愈演愈烈,海正药业必须通过加强研发向前者市场转移。2006年,海正药业成功研发出一项工艺专利药,并在2007年化合物专利过期之后投入市场。目前公司有10~20项工艺专利药品正在研制过程中。

同时,药证注册也是海正药业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海正药业的认证原料药的出口市场可分为规范市场与非规范市场。规范市场以欧美为代表,其特点是注重专利保护、注重产品质量,产品进入市场必须经过美国FDA认证、欧盟COS认证,价格的因素较为次要。而且一旦产品获得认证并进入规范市场后,销售渠道通常较为稳定,价格相对较高。目前,在所有上市公司中,海正药业获得的产品质量认证最多,有15个品种通过美国FDA认证、11个品种获得欧盟COS证书、还有部分产品通过了澳大利亚、俄罗斯和韩国等国的认证,此外还有20多个品种正在申报之中。其中药品制剂车间通过了欧盟EDQM和TGA认证,成为国内唯一一家由WHO指定的全球抗多重耐药性结核病药物的生产企业。

3.完善的管理体系是海正药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力保障

海正药业公司总部设有知识产权部,该部由总经理直接领导。现工作人员共12人,其中专职人员7人,负责整个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目前已经制定了企业的知识产权制度。为激励技术人员研发及员工创新,将每年的8月27日定为“海正科技日”。届时,将召开全体科技人员大会,评定颁发“科技创新成果奖”、表彰“优秀科技人员”、年度科技成果展览等。因而进一步推动了公司的技术创新,激发了全体员工的创业、创新热情。海正药业还建立了专利评价与保护平台。公司在上海设有专门的办事机构,在国内聘有顾问;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均聘请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海正服务。海正药业还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服务团队,他们主要任务是积极参与、做好专利检索;加强研究,主动挑战专利;提前介入,及时申报专利;适时应诉,保障不受侵犯。近几年来,海正先后申报

了75项发明专利,已有27项获得授权,去年被浙江省评为“专利示范企业”。(资料来源:http://www.hisunpharm.com/ NewsCenter/ 20101122/n48712936.html,编者整理和修改.)

【案例解读】

综上所述,面对国内日趋饱和的市场和不断增长的产能扩张,我国生物医药企业面临突围选择,蓝海战略下国际化运作必然摆上企业家的案头,必须依靠建设性的思路才能占领两个市场。海正药业的发展具有印度模式的特征。所谓“印度模式”的企业,基本上都遵循了这样一条成长线路图,即大宗原料药中间体——特色原料药——专利仿制药(不规范市场)——通用名药物(规范市场)——创新药物。海正药业也是从四处找产品到给外贸打工,再到药政注册,直到走向技术领先,每一个发展轨迹都离不开企业发展战略的清晰指导。海正采用的是渐进创新模式,注重以低成本取得实效,逐渐建立自身的技术优势。同时,海正药业采用跟随型的专利战略,将知识产权战略与市场战略紧密结合,从仿制API(非专利原料药)向API工艺专利转移,从一般中间体向CGMP(现行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与新药I、II期临床中间体转移,从原料药一条龙向精烘包、制剂加药政注册转移,加快创新药物与基因工程药物的开发,这些战略选择不仅带给企业远高于特色原料药的毛利率,而且还可实现业务规模的成倍扩张,为海正药业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如果海正在今后的发展中能够有更好的基于产业环境、知识产权价值和技术创新能力来为企业选择适合的知识产权战略,提高综合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企业的发展定会充满勃勃生机。

【案例讨论题】

1.以海正集团为例,说明企业构建知识产权优势的重要性。

2.海正集团的知识产权优势如何与企业发展战略相互整合?

3.谈谈你对提高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