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WTO的加入与退出

1.4.1 WTO的加入

WTO的成员分为两类,一类是创始成员,另一类是加入成员。

1.创始成员

根据《建立WTO协定》的规定,WTO的创始成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 在《建立WTO协定》生效之日,即1995年1月1日前已经成为GATT缔约方,并接受《建立WTO协定》;② 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方面做出减让和承诺,包含减让和承诺的减让表已经被各方接受并分别附在《GATT1994》和《服务贸易总协定》后面。以上这2个要求,特别是全体创始成员都必须无保留地接受《建立WTO协定》这一点,确定了世界贸易组织权利与义务的全面性。

最不发达国家要成为WTO的创始成员也必须遵守相同的基本条件,不同的是这些国家只需承担与其各自发展水平和管理能力相符的承诺和减让。

在《关于接受与加入建立WTO协定的部长决定》中,既给予了所有符合资格的GATT缔约方以创始成员身份加入WTO的充足时间,同时也规定了最后的截止日期。除非部长们另有决定,否则新的创始成员只能在《建立WTO协定》生效后2年内加入。事实上,几乎所有GATT缔约方都在1996年年底前加入了WTO,唯一的例外是GATT缔约方刚果(布),它是在1997年3月加入的。

2.加入成员

(1)加入资格。WTO的大门对任何国家和单独关税区无限期地开放,但WTO成员资格的条件并不是固定不变的,申请加入方需要按照与WTO成员谈判议定的条件加入。这体现在《建立WTO协定》第12条中,该条规定,任何国家或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和本协定及其多边贸易协定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拥有完全自主权的单独关税区,可按它与WTO议定的条件加入本协定。因此,除主权国家外,非主权国家的单独关税区也可申请加入WTO。例如,在中国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可以有中国、中国台北、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4个成员,其中中国以主权国家的身份,而中国台北、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则是以单独关税区的身份加入的WTO。正是因为WTO的成员方不仅包括主权国家,还包括非主权国家的单独关税区,因此,WTO的成员应称为成员方,而不是成员国。这一点与联合国、IMF等国际组织是不同的。

(2)加入程序。加入WTO的程序包括提出申请、贸易体制的审议、双边谈判、订立加入议定书、投票通过5个步骤。

1)提出申请。申请加入WTO的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应先向WTO提出正式申请。在提出申请的同时,递交有关其对外贸易政策的备忘录。

2)贸易政策的审议。WTO接受加入的申请后,将成立专门的工作组对其贸易政策进行审议。在审议中,工作组如对其备忘录内容有疑问,申请者应进行解释。在审议期间,如申请者的对外贸易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应做出补充说明。

3)双边谈判。WTO各成员方可要求与申请者进行双边谈判,双方就履行WTO的各项协议做出承诺,达成双边协议。之所以要进行逐一的双边谈判,是因为不同国家的贸易利益是不同的,各个成员都期望从新成员那里获得自己的利益。因此,该阶段逐一的双边谈判过程是极其复杂和旷日持久的。双边谈判的内容涉及关税、具体的市场准入承诺、货物与服务贸易等其他政策。根据WTO的非歧视原则,申请者在这些协议中所作的承诺将同时适用于其他成员方。

4)订立加入议定书。工作组完成了对申请加入方的贸易体制的审议,且所有的双边谈判结束后,工作组开始着手起草工作组报告书和加入议定书。最后,工作组提出最终报告,其内容包括加入议定书草案及由双边谈判达成的承诺表,然后提交给总理事会或部长会议以备审查通过。

5)投票通过。WTO部长级会议对提交的工作组报告书、加入议定书和决定草案进行表决,如果2/3以上的WTO成员投赞成票,申请方便可签署议定书从而加入WTO。

截至2008年7月23日,WTO的成员国有153个国家,另有31个观察成员国。

1.4.2 WTO的退出

退出WTO的程序远比申请加入时的程序简单。根据《建立WTO协定》第15条的规定,任何WTO成员都可以自由退出WTO。协定对退出WTO没有实体条件的约束,但欲退出的成员应以书面的形式正式通知WTO总干事。从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之日起6个月期满后生效。退出同时适用于《建立WTO协定》和其他多边贸易协定。退出成员方不再享有WTO成员方的权利,也不再履行相应的义务,与其他WTO成员方的经贸关系也从多边回到双边。截止目前,WTO的成员方还没有退出的先例。